首页 期刊 河北法学 论行政法解释的发生条件和存在形态 【正文】

论行政法解释的发生条件和存在形态

作者:黄竹胜 广西师范大学法律系,广西桂林541001
行政法解释   行政机关   司法机关   存在形态   法律效力  

摘要:行政法解释是行政法适用过程中不可或缺的环节,但是由于行政法的适用的特点和现代行政法治的要求,决定了行政法解释必然存在着行政机关的解释和司法机关的解释两种形态,同时决定了行政法解释两种解释形态的不同的法律效力.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学术咨询 免费咨询 杂志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