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首页 优秀范文 矿山企业安全管理

矿山企业安全管理赏析八篇

时间:2023-11-21 10:16:12

矿山企业安全管理

矿山企业安全管理第1篇

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全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和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以及含有非煤矿山或者设有尾矿库的其他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

第五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考核合格;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其他从业人员按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八)对有职业危害的场所进行定期检测,有防治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并按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九)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十)对作业环境安全条件和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进行定期检测检验,有预防事故的安全技术保障措施;

(十一)石油天然气储运设施、露天边坡、人员提升设备、尾矿库、排土场、爆破器材库等易发生事故的场所、设施、设备,有登记档案和检测、评估报告及监控措施;

(十二)制订井喷失控、中毒窒息、边坡坍塌、冒顶片帮、透水及坠井等各种事故以及采矿诱发地质灾害等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十三)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生产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第六条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二)、(三)、(四)项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八)、(十)、(十一)、(十三)项的具体办法,掌握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五)、(六)、(七)、(九)项的情况。

第七条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生产系统除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外,其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油气井、站、罐、库、管道等油气场所应当设立明显的严禁烟火安全标志,使用防爆电气设备,安装防雷防静电装置,以及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

(二)油气井、站、罐、库、管道等油气场所扩建、改建及检修、维修需要动火作业的,必须达到动火条件、办理动火手续、落实安全措施,方可动火;

(三)油气厂、站、库内应当装设安全排泄放空装置,放空火炬和点火装置安全可靠,油气进出的总管汇应当装设紧急切断阀;

(四)油气储罐应当装设阻火器、机械呼吸阀和液压安全阀,四周应当设防火堤,进出口管道处应当设金属软连接;

(五)石油专用容器、专用湿蒸汽发生器、加热炉、锅炉上的安全阀、压力表等应当安装齐全,性能良好,并定期检验;

(六)油气厂、站、库的消防道路、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应当按《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规定执行;

(七)输油气管道与重要设施之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持安全距离,并在适当位置安装截断阀;

(八)石油物探作业中爆炸物品的储存、运输、使用符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规定;

(九)石油天然气钻井作业,应当进行井控设计,安装井控装置,制定并落实井控措施;

(十)具有自喷能力的油气井进行测井、射孔、试油气、压裂、酸化和修井作业时,应当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压井和安装地面流程,换装好与施工要求相适应的井口装置,并经试压合格;

(十一)含硫化氢的天然气田开发前应当进行评估、勘测。含硫化氢的油气井进行钻井、试油气和采油气作业必须使用防硫工具、井下工具、井口装置和地面流程,并采取其他防止硫化氢危害的技术措施和保护措施。

第八条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生产系统除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外,其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海上油气生产设施经发证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检验合格证书,保证海上消防设备、海上救生设备、海上无线电通讯设备、起货设备、航行信号、火灾和天然气监测报警设备、油气生产流程中的紧急关断系统及压力释放系统满足海洋石油作业安全法规、标准或者国际先进标准的要求;

(二)海上移动式钻井设施必须取得船舶国籍证书、船级证书等安全证书;

(三)海上压力容器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设计和制造,并经发证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检验合格证书;

(四)海上作业的工作人员经海上石油作业安全救生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证书;

(五)钻井平台、油气生产设施具有总体布置图、危险区划分图、救逃生布置图和消防部署图;

(六)石油天然气钻井作业,应当进行井控设计,安装井控装置,制定并落实井控措施;

(七)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应当按有关标准划分危险区,并配备满足该区域要求的防爆电器;

(八)含硫化氢的油气井进行钻井、试油气和采油气作业时,必须使用防硫工具、井下工具、井口装置和地面流程,并采取其他防止硫化氢危害的技术措施和保护措施;

(九)油气生产作业期间应当有守护船进行守护;

(十)物探作业中爆炸物品的储存、运输、使用符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规定;

(十一)陆上油气终端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低于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的要求。

第九条金属与非金属露天矿山开采企业的生产系统除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外,其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开采设计和附图。图纸包括地质地形图、采场工程平面布置图和采场剖面图;

(二)露天矿山应当采剥并举、剥离先行并由上而下分台阶开采,严禁掏采;

(三)台阶高度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其中最大开采高度小于五十米、年开采总量小于五十万吨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自上而下分层、按顺序开采,分层高度根据岩性确定,浅眼爆破时分层高度不超过六米,中深孔爆破时分层高度不超过二十米;

(四)爆破器材管理、爆破安全距离和爆破作业符合《爆破安全规程》规定;

(五)危险性较大的矿用起重、运输、提升、排水等机械设备应当有定期检验报告,且该报告须在检验有效期内;

(六)露天采场的总出入沟口、平硐口、排水井口和工业场地等处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洪措施,深凹露天采场有专用防洪设施;

(七)排土场的阶段高度、总堆置高度、平台宽度,以及相邻阶段同时作业的超前堆置高度,应当符合设计规定;

(八)排土场有可靠的截洪、防洪和排水设施,以及防止泥石流的措施。

第十条金属与非金属地下矿山开采企业的生产系统除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外,其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开采设计和符合实际情况的附图。图纸包括地质图(水文地质图和工程地质图)、矿山总平面布置图、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和井下对照图、通风系统图、提升运输系统图、供配电系统图、防排水系统图、避灾线路图等;

(二)每个矿井至少有两个独立的能行人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其间距不得小于三十米,矿井的每个生产水平(中段)和各个采区(盘区)至少有两个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直达地面的出口相通,提升竖井作为安全出口时,必须有保障行人安全的梯子间;

(三)矿井应当采取机械通风,其风质、风量、风速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开采与煤伴生、共生的金属与非金属矿床的通风条件,应当符合煤矿开采有关安全规程要求;

(四)矿井提升运输系统有防过卷、防跑车、防坠等安全保护装置,提升运输设备应当有定期检验报告,且该报告须在检验有效期内;

(五)矿井井口的标高必须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一米以上,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山,必须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有水害防治措施,井下主要排水设备的型号和数量应当满足井下排水的要求;

(六)爆破作业必须有设计和作业规程,有防止危及人身安全和中毒窒息的安全预防措施,爆炸物品有严格的储存、购买、运输、使用和清退登记制度,并符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规定;

(七)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其主要运输巷道应当布置在岩层或者不易自然发火的矿层内,并采用预防性灌浆或者其他有效的预防自然发火的措施;

(八)设计中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开采或者毁坏。

(九)排土场的有关安全生产条件应当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七)、(八)项的要求。

第十一条地质勘探作业企业的生产系统除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外,其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地质勘探必须具有能够满足工作需要的交通、通信联络工具和防护用品,海上勘探时,勘查船应当具有导航雷达、测深仪等电子观察设备;

(二)民用爆炸物品、有毒化学药品和放射源必须有单独存放的仓库和安全保存的措施,并符合有关规定;

(三)存放危险品的仓库应当按有关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和通讯报警装置;

(四)勘探使用的电气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漏电保护装置和措施;

(五)钻探工程:钻机应当有可靠的制动、防坠、防窜、行程限制、安全挂钩、手动定位器等安全装置,有钻机组装、拆卸和使用的安全措施,钻塔必须安装避雷设施和其它防护措施,避雷设施与钻塔应绝缘良好,活动工作台应当有防坠、防跑、制动装置和平衡绳、导向绳、手拉绳等安全装置,油气层钻探按照石油天然气开采技术保障条件执行;

(六)巷探工程:应当有巷探工程设计及安全卫生专篇,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安全标志和信号,有防尘、防毒、防火、防爆、防雷、防洪、防风、防寒、防冻、防坍塌、防雪崩等安全措施,每个井巷应当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并采用机械通风,有满足探矿需要的独立排水系统;

(七)地质测绘:高标观测仪器应当有平稳牢固的架设措施,坑道测量有测量方案和安全措施,城市测量(绘)有避让行人和电力设施的措施。

第十二条尾矿库企业的生产系统除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外,其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尾矿库初期坝轮廓尺寸符合设计要求,无明显沉陷、滑坡、裂缝、流土和管涌,运行工况正常;

(二)尾矿堆积坝整体外坡坡比不得陡于设计规定值,部分高程堆积坝边坡过陡的,不得出现局部失稳,并满足坝体稳定安全系数和渗流控制要求,无明显沉陷、滑坡、裂缝、流土、管涌,外坡坡面无沼泽化和较多(大)的冲沟,运行工况正常,在堆积坝整体外坡坡比陡于设计规定值时,应当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稳定性分析,其分析方法和分析结论应当满足规范要求;

(三)尾矿坝最小安全超高和最小干滩长度必须满足规范要求;

(四)尾矿库排水设施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对出现的堵塞、坍塌、裂缝、变形、腐蚀或磨蚀、漏砂等现象采取治理措施,运行工况正常。

第三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

第十三条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和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向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非煤矿矿山企业以及含有非煤矿矿山或者设有尾矿库的其他非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向企业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非煤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三)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四)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六)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七)特种作业人员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

(八)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

(九)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

(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设立矿山救护队的文件或与专业救护队签订的救护协议。

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条第(一)、(三)、(四)、(五)、(六)项的规定提交文件、资料。

第十五条非煤矿矿山企业所属独立生产系统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三)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四)特种作业人员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

(五)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六)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

(七)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八)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提交相应的规章制度的文本以及作业安全规程、各工种操作规程和其他规章制度的目录。

第十六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对其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交的相关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资料,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即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第十八条对已经受理的申请,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在征得非煤矿矿山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同意后,指派有关人员对申请材料和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需要到现场审查的,应当到现场进行审查。

第十九条负责审查的有关人员应当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审查意见。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对有关人员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讨论,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对决定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决定不予颁发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经审查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按下列规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对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向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对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向企业及其所属各独立生产系统分别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对非煤矿矿山地质勘探、采掘施工企业,向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对陆上石油天然气企业,向企业及其分公司、子公司和管道运输分公司以及分公司、子公司下属生产单位等,分别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对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向企业及其所属石油天然气设施分别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六)对含有非煤矿矿山或者设有尾矿库的其他非矿山企业,向企业的矿山生产系统或者尾矿库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延期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对申请延期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合格后,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收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换发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当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一)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本实施办法;

(二)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三)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未发生死亡事故。

第二十三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变更主要负责人的;

(二)变更隶属关系的;

(三)变更企业名称的;

(四)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经验收合格的。

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的,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应当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

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考核合格证明材料;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应当提交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四条对已经受理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变更申请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文件、资料审核后,即可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对已经受理的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变更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十八、十九条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二十五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分为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和编号。

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审查书、延期申请书、变更申请书等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统一格式。

第四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已经建成投产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期间,应当依法进行生产,确保安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进行整改并制定安全保障措施;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进行生产。

第二十七条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得转让、冒用、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审查、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非煤矿矿山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九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超越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第三十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终止非煤矿矿山企业生产活动的;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第三十一条非煤矿矿山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不予受理,该企业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和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每6个月向社会公布一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情况。

第三十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将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情况通报非煤矿矿山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五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1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年度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情况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七条监察机关依照《中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职责实施监察。

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九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矿山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发现非煤矿矿山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三)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四)接到对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非煤矿矿山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第四十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非煤矿矿山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第四十一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一)发生重大事故的;

(二)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

(三)本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责令整改而未进行整改的。

第四十三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未按期整改或者逾期仍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第四十四条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二)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四)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第四十五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隶属关系、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按本实施办法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非煤矿矿山企业新建、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已经验收合格,未按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擅自投入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变更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六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矿山企业安全管理第2篇

[关键词] 脆弱性; 评估方式; 企业管理; 安全管理

在我国煤矿发展过程中,出现突况的概率不断的攀升,煤矿生产中的人身安全得不到有效的保护,企业在管理中对于一些危害需要有一定的风险意识,对于风险的识别和规避需要有较为科学的管理方式。使用关于脆弱性的评估研究可以在煤矿生产中带来一定的安全性,提高生产的效率,并且通过不断的实践过程积累大量的的安全管理经验,给决策者在应对突况时提供必要的参考依据,切实的保证了煤矿生产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一 脆弱性分析

脆弱性和鲁棒性是相互结合存在的。两者都是对于系统稳定性方面的研究,在具体的操作系统中,对于结构的参数和具体特征有一定的安排。用这些安排的操作来定义不同的性能,作为在危机情况下求取生存的方式。脆弱性是在客观存在的基础下一种自我承受危机的方式,在外界的干扰之下,会通过在突况下被激活,来表现出具体的形态。对于外界的状态显现出了高灵敏性。因此可以看出,脆弱性的衡量指标是灵敏度和稳定性。

灵敏度是在灾害发生过程中体现出量度的具体指标,在煤矿生产中,当出现高灵敏度的时候,代表煤矿安全受到了一定的危险,就需要找寻具体的处理方法。脆弱性在外界的干扰性程度的变化中与干扰的方式和程度有着密切的关联。但是脆弱性与稳定性呈现反比的关系。在具体的企业生产模式中,当出现较大的脆弱性的过程中,就意味着企业管理模式的稳定性较低。当脆弱性的相关指标值较低,甚至接近零时,说明企业管理模式的稳定性能良好,企业的运作较好,不存在任何的风险。

脆弱性是在上个世纪70年代兴起的一种科学研究,大多与一些全球化的管理方式和未来发展趋势研究相互结合在一起,重点是对于灾后的危害过程以及结果做出系统的研究,旨在在自然生态平衡中找寻发展规律,了解自然中相应的脆弱性,并且通过脆弱性的评估方式来建立脆弱研究模型,根据模型中得出的数据资料来指导企业中管理的方向,更好的促进企业的发展。

二 矿山企业安全管理脆弱性评估

在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中,对于脆弱性的评估方式使用较为广泛,会涉及到多个环节、多个部门。在安全管理中,要考虑到脆弱性分析的评估对象选择、评估的方式、评估的目标和需要通过评估的手段来达到什么样的最终目的等等。通过掌握脆弱性评估的结果来指导出企业的发展趋势,以及在具体的突发时间发生时所采取的应急措施。其中关于评估模型的表现形式有一下几点:

(1)动态平衡

在以往的企业管理中,管理的方式都是固定的模式,只需要在具体的操作中将早前设定好的管理方式直接套用,这就会出现理论与实际的操作方式直接的矛盾不统一,很难有效的通过有效的管理来促进企业的发展。但是结合了传统管理模式的弊端,脆弱性评价体系可以打破这种静止状态下不具有普遍性的管理方式。在了解外部运作环境的基础下,利用动态的方式来把握产业模式的发展规律,对于先阶段的煤矿企业的发展情况有整体的了解,同时在未来的企业发展中,也可以相应的进行预测,用评估的手段来保证煤矿企业发展的可持续性。

(2)操作性能的改观

在传统的管理方式上,人工流程的模式存在很大的漏洞,出现的错误管理情况也是层出不穷。在对于脆弱性评估研究中,操作性的提升是整套管理模式中最为主要的项目。系统评估的目的是将系统的管理水平在不断的分析当中得到相应的提高,从而可以在决策当中为操作者进行服务。这样就可以在理论体系的支撑下,表现出更好的的操控性能。同时在多指标数据的穿插下,良好的操作性能可以将单一的评估工作变得简单,而且不会失去评估的准确性,根据这样的条件,我们可以判定出脆弱性评估的最为核心的手段就是操作性能的提升。

(3)评估状态完整

在煤矿企业的评估分析中,一个主要的系统中含有若干个子系统,在子系统中有着相互的连接,共同作用于主系统中。脆弱性的评估方式需要从系统的整体角度出发,但是同时要兼顾各个子系统的相互影响,不同的环境下,出现的子系统状态不同,就直接使得主系统出现异常。在综合的角度来对评估系统进行考察,不能单一的将子系统作为评估的指标和评估的结论。要获得更多、更加正确的评估指标就需要将子系统串联起来,以形成完整的评估体系。

三 安全管理脆弱评估体系的构建

在煤矿安全管理脆弱性评估提醒中,指标的参考是该系统构建的最为重要的因素。在指标的参考中最为主要的是对于信息资源的采集,将具体的煤矿生产现状进行收集,体系会在智能的基础上帮决策者将大量的信息资料整合后提炼出较为重要的信息,用这些信息来建立相关的信息体系。其中研究指标对象是来反映煤矿生产中最为基本的生产参数,了解生产研究对象最为基本的特点和规律。在最为显著的位置,利用评估的优势来将复杂的问题简单化,最终得到相应的解决办法。不得忽视的是,在建立整套的脆弱评估体系中,要对于因计量的原因而造成损失的情况,合理的将煤矿企业生产区域内的经济、文化和人员受到的危害的程度做大致的摸底分析,一来可以起到预测的作用,在就是可以起到一定的监控的要求。在动态管理的模式下,对于系统中的脆弱性有直观的认识,最为有效的了解整套工作模式中出现的损失情况。在评估的数据采集中,有一下两种方式:

1.实地调查法

实地调查法起源于20世纪初,60年代兴起于美国,80年代后得到普及,是定性研究方法中发展较快、最有代表性的一种方法。该方法在没有理论假设的基础上,研究者根据特定评估对象以及评估韵目的,直接参与调查并收集资料,然后依靠本人的理解和抽象概括,从经验资料中得出一般性结论的研究方法。实地调查所收集的资料常常不是数字而是描述性的材料,而且研究者对现场的体验和认识也是实地调查法的特色。

2.信息量法

该种方法过去多用于地质找矿等领域,其思路是利用具体案例提供的信息,把反映各种影响脆弱性因素的实测值转化为反映脆弱性的信息量值。其方法是通过某些因素对所提供韵研究对象信息量的计算来评价,亦即用信息量的大小来评价影响因素与研究对象关系的密切程度,从中选出对研究对象影响较大的因素作为评价指标,从而建立评价指标体系。信息量用条件概率计算,实际计算时,可用频率估计条件概率来估算。

四 基于计算机网络系统下的脆弱性评估

在煤矿管理中可以使用网络进行脆弱性评估平台建立,建立的平台的类别利用评估进行链接,通过无线信号的方式链接井下的数据终端以及相关的接收装置,这样的模式将是网络运行的较为新颖的方式。在井下的设备接收信号装置中要特别的设置,有着和井上完全不一样的要求,比如说在地面的调控中心只要负责接收信号就可以,直接采集信号源,而在井下必须通过多个波段进行接收,使得有些信号就会在特定的区域内无法到达预定的区域。关于评估信号的网络资源管理在接收信号上起到了关键的作业,在发起对话协议的同时,评估建立整套的煤矿通信系统,在语音设置上也能够实施与地面进行对接处理。利用评估网络可以实现井下与井上设备的无线高速无障碍的通信方式,并且在通话的协议内容中脆弱性分析来利用语音系统在收到变频信号的同时形成无间隙的连接转换。

评估网络在语音接入时,从在地下移动通信终端受到功能调度中心调控,在加密的情况下实现是语音调度主要平台和地下接入设备与井上的交流的信息通道,此外在安全数据脆弱性评估后,数据传输井下设备主要完成射频通信数据转换工具的调节和收集评估数据包的工作。井下控制中心的位置信息的介入,已经不再需要以往存储的信息移动平台,改

变了终端接收的固有形式,因为调度中心对于井上和井下设备完全是靠固定的评估地址与相应的移动通信终端进行连接通信。地面控制中心将派出无线广播消息的同时在再调用另外一个接收通信端口,接收消息接入端口连接好,将该消息迅速传递出去,再经过相应的移动通信终端接收邀请消息,对无线接入设备的身份号码进行验证;接收寄存器的消息后,接收后的信号连带能量存值将被添加到该寄存器当中,然后传输到地面调度中心以供技术人员使用;从一个或多个接入设备接收寄存器的信息中心,将传输接入设备的最大能量的相应多元的信息和访问其他设备将多元消息进行发送。在最短的时间内将评估的数据资料呈递在操作系统显示屏中,供技术人员参考并做出决策。

五 结束语

在最近几年里,煤矿企业在安全事故上的问题不断的出现,人身和财产安全得不到很好的保证,这与企业的管理模式有很大的关系。在本文中,就时下矿产企业在生产中的不安全因素做出讨论,系统的阐述了一系列关于安全方面的模型体系建立,根据在风险方面的预警,使得脆弱性研究在煤矿企业安全管理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目的是在发生危难的情况下,该系统体系会根据现场的情况做出相应的判断,用模型建立得出的准确数据指标来实现安全生产的目的,不断的完善这套脆弱性评估系统可以很好的保证煤矿的生产安全,切实的推动煤矿企业更好、更快的向前发展。

[参考文献]

[1]韩志勇,王瑛,李涛.大沽河地下水库的脆弱性评价[J].兰州理工大学学报,2005,2(6):120-122

[2]王凤慧.生态环境脆弱地区自然景观的人为退化及人地系统合理调控的对策[M].干旱区资源与环境,2008,11(13):39-42

矿山企业安全管理第3篇

关键词:非煤矿山;安全管理;问题;对策;

一、引 言

矿山安全管理就是对矿山安全生产相关要素和过程进行计划、组织、协调和控制的一系列活动,以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生命安全,保证生产工作的顺利开展,保护国家和集体的财产不受损失。由于矿山生产、管理工作中时时处处都与安全相联系,因此安全管理应该是全面的、全员的和全过程的,是矿山所有管理工作的核心。

二、我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现状

近年来,国务院、安监总局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连续下发通知不断加强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矿山行业更是监管的重点,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稳定趋于好转。但我国非煤矿山企业众多,90%都为中小型矿山,基建、开拓、采掘工程基本都采取外包方式,它们普遍存在安全基础差、安全条件低、投入不足、管理者和从业人员参差不齐等问题。据有关统计:“十一五”期间我国非煤矿山平均每年发生各类事故约1400起,死亡约1800人。矿山安全问题,已成为社会焦点问题,矿难频发给家庭、社会的稳定带来了较为严重的影响。因此,在新形势下怎样抓好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怎么进一步完善矿山安全管理体系,减少矿山安全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显得尤为重要。

三、矿山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制度不健全,安全责任制落实不到位

主要表现为: 管理制度内容不完整、完善不及时,管理制度内容模糊、表述不明确,管理制度之间缺少相互配合和促进机制,管理制度内容不合理缺乏操作性,管理制度的宣传和执行不到位;责任制缺乏监督、考核机制,责任追究不严肃、不严格。制度不健全的影响不能马上显现,只有随着时间的变化或者特定事件的发生,才能暴露出来。如果不重视制度的制定、完善和更新工作,将导致制度失去约束性、标准性和有效性,达不到规范行为的目的,势必会误导员工或管理者的行为选择,做出更多的不安全或不尽职行为,进而引发人因事故。

2.矿山企业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参差不齐

具体表现在:矿山企业往往偏远,有知识和技术的大中专毕业生往往不愿意到矿山工作,企业老板从成本考虑,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也配备不齐,即使聘用了相关专家,也往往一个月甚至几个月在矿上查看一次;矿山普通职工文化程度、素质都较低、操作技能弱,特别是采掘一线的员工,文盲、半文盲占大多数,且年龄普遍偏大,他们从事的都是苦、险、累的工作,工作环境差、劳动强度大,但为生活所迫无法或不能行使安全权力,被动接受矿老板的违章、违法指挥,安全健康难以保障。

3.安全培训不够合理

主要表现有: 一是很多小型矿山不重视教育培训工作,从业人员招来即用,安全培训走形式,简单讲讲注意事项,严重压缩培训和内容,培训效果远远达不到职工的需求和国家的要求;二是建立了培训制度和机制的矿山企业培训也不规范,主要为:培训方式不合理、培训需求分析无针对性、未制定培训方案或培训方案不合理、培训内容不适当、培训考核机制不合理等。如果矿山企业不重视对员工的安全教育与培训,或者培训形式、目的、要求不符合矿山实际需要,会造成管理层管理水平和员工素质低下,知识陈旧,观念落后,不安全行为数量的增多。

4.安全生产管理比较混乱

部分矿山企业存在管理不规范的问题,安全管理方法单一、无系统性,其主要表现在: 有些企业过于依赖上级监管部门的指示、要求,自身安全管理也往往是教育、检查、评价、查违等常规手段;企业管理人员只注重与自己有关的专门领域,忽视企业的总目标;有些企业在解决重大问题上由最高领导一人凭借经验做决策,没有征求大多数人的意见,在工作中就无法调动下级的主动性、积极性;企业管理人员工作重点不明确,中长期目标不清晰。

5.激励管理不够完善

奖惩是管理者最常使用的影响员工行为的手段,奖惩能够引起员工工作过程中心理状态的改变,进而影响员工的感知、经验学习、方案评价,甚至影响员工的组织忠诚心和工作努力程度等。然而,有些矿山企业管理者运用一些不合理的奖惩手段,其主要表现有: 处罚力度不够,奖惩随意性大,责任追究不严格,对一些问题和事故企业在内部处理时,往往碍于情面,避重就轻,未按照相关责任书或制度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罚,对查处的三违行为也是以教育为主,即使处罚的也是轻描淡写,不痛不痒;只罚不奖,出了问题或者发生事故就会进行相应的惩罚,没有对有业绩和贡献的员工进行适当的奖励。

四、矿山安全管理采取的对策

1.完善安全行政监督机制

由于理性的功利计算,行为的实施与代价的多少往往成负相关的联系。受惩罚的机率越高,的代价就越大,有关人员就不会轻易以身试法。所以,加强立法规范,健全法律监督机制是加强安全行政管理的重要途径。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强化舆论监督权力是矿山安全监管的“防鲨网”。保障舆论监督体制的正常和有效运行,真正发挥社会舆论和多种媒体的强大威力,及时暴露矿山安全管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给予安全监管道德失范者的即时处理,对于加强执法力度、严格监督程序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2.强化安全管理制度的完善和落实

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指导企业一切安全活动的基本依据,是规范员工进行安全、高效生产必不可少的管理手段。而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中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一项安全制度,是各项工作的核心,它落实和执行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企业安全工作结果。实践证明,凡是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企业,各级领导重视安全生工作,在认真负责地组织生产的同时,积极采取措施,改善劳动条件,工伤事故和职业性疾病就会减少。

3.加强安全培训

矿山安全培训工作的根本出路是要立足现实,寻找一条切实有效的安全教育培训的途径。首先企业要高度重视,要树立对职工生命高度敬畏的态度,把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当作最大的安全隐患和最大的失职,从培训时间、师资和经费上予以保证和落实;二是培训要有针对性,管理人员侧重法律法规、管理方法、危险源辨识等方面,一线采掘人员侧重企业规章制度、作业场所危害、应急处置和安全操作技能等方面;三是形式要多样,方法要灵活;四是在坚持单位自身培训的基础上,可以同相关培训机构、院校进行合作,借鉴院校建设和师资力量加强对职工的正规培训力度,变招工为招生,保证线职工的技能业务素质。

4.完善系统管理

矿山企业应积极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或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运用先进和系统的管理方法,并结合矿山的实际情况,形成一套具有矿山特色安全管理模式,并且以安全为本,调动方方面面的积极性,推动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综合治理,才能最终实现矿山的长治久安; 同时要切实做好基础工作,抓好员工安全意识的提高、安全体系的落实、日常监督的到位,而不该是简单的以查代管、以罚代管,更不能一罚了之,罚而不管,使安全管理变味。

参考文献:

[1]冀慎利,严文庆.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管理的探讨于研究.山东煤炭科技, 2006, (3)

矿山企业安全管理第4篇

论文关键词:矿山企业;劳动安全管理;人力资源管理

一、矿山企业劳动安全管理的认识

(一)矿山企业劳动安全管理概念及特性

劳动安全管理是指以国家的法律、规范、条例和安全标准为依据,运用各种管理手段对企业的安全活动实施有效制约,以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保障企业的生产活动顺利进行。充分认识劳动安全工特性是管理的前提,它除了具有我们熟知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和事故难以处理的特性外,还有以下几个特征:

1、劳动安全工作的规章制度制定的依据是国家的法律、法规,所以劳动安全工作具有社会通用性和行业特殊性的双重属性。

2、劳动安全工作涉及全部从业人员,具有管理范围的广泛性。

3、劳动安全工作与多项社会性工作紧密相关,如工伤保险、特殊工种培训和资格证、特种设备检验等,具有与社会紧密的联系性,不是孤立存在于单位的。

4、劳动安全工作的对象是人,而人有可靠性差、不断移动的特点,在利用技术装备保障安全上有相当大的难度,具有技术装备配备率不高的特性。

(二)矿山企业劳动安全管理的现状

近年来,矿山企业劳动安全日益成为政府和社会关注的重大问题,劳动安全事故呈现出多发、严重的特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计, 2001~2010年,全国非煤矿山累计发生事故16791起,死亡21251人,平均年发生事故1679起、死亡2125人,其中,2010年全国非煤矿山共发生生产安全事故1009起、死亡1271人。

造成我国矿山企业安全事故较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客观上说,我国矿山企业自然环境较为恶劣,属易发生劳动安全事故的行业。但不可否认的是,许多劳动安全事故,是由于有关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违章作业、专业和安全知识缺乏、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因此,必须强化安全管理才能从根本上改善我国矿山企业的劳动安全状况,实现劳动安全管理预定的目标。

要想做到规范管理、规范操作及遵守劳动纪律必须要有相应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加以制约。即必须要建立一整套劳动安全管理制度及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进行管理。

二、人力资源管理与劳动安全的关系

有效的管理必须要与被管理者的切身利益相关联,能够规范和制约被管理者的行为。劳动安全管理也不例外。与其他资源相比,人力资源具有能动性、创造性、生产与消费的两重性、时效性、再生性和社会性的特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是指企业的一系列人力资源政策以及相应的管理活动。其作用就是通过各种管理手段引导、规范、制约员工在生产活动中的行为,以达到预定的管理目标。其内容主要包括企业人力资源战略的制定,招募与选拔,培训与开发,绩效管理,薪酬管理,员工流动管理,员工劳动关系管理与社会保障,员工安全与健康管理等。从以上论述可以看出,人力资源管理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方方面面,对规范和制约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行为,防止劳动安全事故的发生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实践证明,作业人员的专业技术知识水平、操作是否规范、安全管理水平、安全防护知识的水平、劳动防护用具的使用情况、灾害的予判断能力、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身体健康状况、意志品质、精神状态、心理承受能力等都会不同程度地影响到劳动安全。通过制度、管理、训练、培训、教育等手段可以促使这些方面得到加强和提高。人力资源部门运用各种有效的管理手段积极参与劳动安全管理,能够更加有效地消除和化解劳动安全隐患,预防劳动安全事故的发生,提升安全管理的水平。

三、发挥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促进与保障作用

人力资源管理涉及员工劳动的方方面面,对于配合劳动安全管理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能够有效防范劳动安全隐患,化解劳动安全危机。矿山企业的人力资源部门应当在进行各项日常管理业务时,积极配合安全机构,从制度和操作上管理和监督劳动安全。

(一)严格招聘标准,录用合格员工

为确保劳动安全,矿山企业不仅需要建立完善的劳动安全管理制度,更需要拥有一支专业技术熟练、综合素质较高、安全操作规范的员工队伍,能够主动遵守安全技术规程,具备较强的自我劳动保护意识,降低劳动安全事故发生率。招聘新员工时,人力资源部门应邀请安全机构参与,对涉及劳动安全较重要的岗位共同甄选合格人员,针对不同类型岗位设立不同标准。

(二)强化安全技术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技术素质

员工技术水平高、操作规范,会减少违章作业导致的劳动安全事故。矿山企业应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途径培训员工提高专业技能,例如:设备、工艺等理论知识集中授课、在岗操作技术学习、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培训,、劳动技能竞赛等等。

人力资源部门除了组织上述技术培训外,还应配合安全机构,组织落实劳动安全教育。新进员工必须经过企业级、车间级和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经过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员工日常上岗操作,需进行班前安全讲解、班中安全检查、班后安全总结并书面记录。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制度、安全知识、安全思想、安全演习等教育。

(三)完善安全考核,建立奖惩机制

劳动安全是矿山企业生产重中之重,企业建立了劳动安全责任制,在进行绩效考核时必须将劳动安全作为一项重要指标,达到劳动安全与工作绩效、奖惩相挂钩的效果。人力资源部门实施考核体系时,对于与劳动安全密切相关的岗位,可以采取两种方法进行劳动安全考核:一是设立相对指标,将劳动安全指标列为kpi(关键绩效指标)中的一项,并赋予一定比例的权重,根据劳动安全实际情况进行评分,计入绩效考核总分;二是设立绝对指标,根据劳动安全事故发生率和严重程度,扣减绩效考核总分,例如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扣减全部绩效考核分,绩效总分为零。

根据劳动安全考核结果,对劳动安全绩效优秀者予以奖励,对绩效较差者予以惩罚。

(四)善用薪酬手段,健全劳保用品

薪酬管理是促进劳动安全管理的有效工具,通过薪酬手段达到正强化劳动安全,或者负强化劳动安全事故的效果。劳动纪律与劳动安全密切相关,许多劳动安全事故是由于违反劳动纪律产生的,如班中酗酒造成违章作业,旷工导致空岗或临时替岗形成安全隐患。人力资源部门设计薪酬制度时,薪酬数量应与劳动纪律相联系,严格的考勤与薪酬管理会强化员工遵守劳动纪律,减少劳动安全事故隐患。劳动保护用品能够保证员工的身体健康和安全,有效防止劳动安全事故。人力资源部门应配合安全机构,监督采购足量合适的劳保用品,并按照作业岗位特点定期予以更换或维修。

(五)优化工时休假,做好社保管理

工时和休假管理与劳动安全有着密切关系,合理的工时与休假能够保证员工避免疲劳作业、精力更好地工作,减少劳动安全事故发生。劳动法对工时和休假做出了强制性规定,人力资源部门在遵守法规的基础上,结合矿山企业生产一般不能中断的特点,实行灵活的工时和休假制度。避免因人少导致员工无法休息,出现违法用工或空岗,造成劳动安全隐患。

为员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能够保障员工基本的生活权益和劳动权益,维护劳动力再生产,调动员工积极性和保障劳动安全。人力资源部门为全体员工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

(六)受理劳动申诉,预防职业危害

协调劳资关系是人力资源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矿山企业由于经营复杂、条件恶劣,面对的劳动申诉和建议数量更多。劳动申诉和建议可能由员工提出,也可能由工会等组织提出。接收申诉和建议后,人力资源部门应尽快调查了解,寻找解决方案,处理完毕后向员工及时反馈,避免发生劳资纠纷。涉及劳动安全方面的申诉和建议,人力资源部门应转送安全机构处理,并给予支持和监督。

矿山企业安全管理第5篇

【关键词】矿山安全;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经济效益

近几年来,我国煤矿事故频发,不仅给矿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更严重威胁了煤矿工人的人身安全。安全生产问题已经成为举国关注的重要问题,要避免此类事故的发生就必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对矿山的标准化管理。但是这样一来,无疑会加重企业的生产成本,对企业而言,安全生产与经济效益本身就是一对矛盾,彼此对立却又相互统一。企业只有真正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对企业的标准化管理,其经济效益才会得以实现。

一、矿山的安全生产及标准化管理

矿山的安全生产,顾名思义,指的是为了使矿山的生产过程能在遵守工作秩序条件下顺利进行,避免发生人身财产等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安全、矿山生产设施免受损坏而进行的生产活动。安全事故一旦发生便直接威胁矿工的生命安全意见矿山生产的稳定,虽然现阶段我国矿山企业的技术水平有了很大的进步,企业对机电设备和科学技术的开拓与运用能力也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由于受到环境因素、人为因素及其他因素的影响,矿山企业在应用先进技术方面远远滞后于其他行业。另一方面,某些矿山企业对安全生产及标准化管理并不重视,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而忽视安全生产,这也是近年来我国矿山安全事故频发的最重要的原因。

为了实现矿山的安全生产就必须加强对矿山生产活动的标准化管理,所谓标准化管理就是管理者针对矿山工人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安全问题,运用有效的资源,进行规划与决策、组织和控制等活动,实现矿山生产的和谐与稳定以达到安全生产的最终目标。

二、矿山安全生产及标准化管理与经济效益的关系

矿山安全生产及标准化管理与矿山经济效益的关系并不是绝对对立的关系,而是一对对立统一的矛盾,两者之间既相互制约又彼此促进。

效益是企业生存的基础所在,更是企业实现长远发展的必要条件。对于矿山企业来说,追求经济效益是其进行生产活动的最根本目的,如果没有效益的存在,矿山企业也很难发展壮大起来。另一方面,安全是企业管理的核心,尤其是危险程度极高的矿山企业进行管理时重中之重,也是其实现最终效益的前提与保障。

众所周知,矿山的效益最大的来源便是矿石的生产与开采,但是如果没有安全生产及标准化管理作为保障,这些生产活动就是一句空话,更谈不上从中获得经济效益。要知道如果没有安全作为前提,企业也将难以保证正常运转;此外,安全事故发生后,矿山企业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及财力进行事故善后处理工作,这必将会严重影响到其经济效益。于是在现实生活中,安全生产及管理与经济效益的矛盾始终存在,而且看起来似乎很难调和。

但是,矛盾总是既对立又统一的。科学合理的安全投入,完善并且有效的企业管理能减少甚至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矿山生产的平稳进行,从而间接地提高了矿山企业的经济效益,并且为企业良好形象的塑造开创了条件。所以,安全生产及标准化管理与企业经济效益又是相互促进、相互依存的。

虽然,我们不可否认的是企业是以盈利为最终目的,但是矿山企业不能单纯为了追求经济效益而忽视矿山的安全生产及标准化管理,因为这不仅仅是矿山企业应当肩负的责任,更是其发展壮大的垫脚石。所以,安全生产及标准化管理与实现经济增长二者的对立与统一是矿山企业发展永恒的主题。

三、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及标准化管理,提高矿山经济效益

随着我国政府以及社会各界对矿山安全生产问题的关注,矿山企业也逐渐端正自身立场,其安全意识也有所增强,尤其是在矿山安全生产进入标准化化管理、细化管理的今时今日,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有了制度保障,企业的经济效益也有了大幅度提高。因此,如何能够在保障矿山安全生产的基础之上最大程度地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推动企业良好快速的发展是我国矿山企业亟待解答的关键性问题。要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一)要全面认识安全生产及标准化管理的重要性。

当代中国所提倡的是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矿山企业不仅要承担起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责任,更肩负着保障矿工生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的重担。所以,作为频繁发生安全事故的矿山企业来说,实现企业的安全生产及标准化管理首先要全面认识其重要性。负责任的企业会把矿工的人身安全、企业的经济效益以及所肩负的社会责任紧密联系在一起,以人为本,和谐发展。

当然,作为一个企业若只重视安全生产及标准化管理,不在乎经济效益也是不现实的。不得不说安全是企业实现经济效益的必要前提,这一条件是绝对不能用经济效益来作为补赏的。尤其是在倡导以人为本的当代中国,安全生产在国家实现现代化以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中,扮演着十分重要且不可或缺的角色。只有矿山企业充分认识到安全生产及标准化管理对矿工生命、对企业发展、对社会稳定的极端重要性,才能获得矿工乃至社会的信任与支持,进而为减少安全事故、促进社会和谐贡献力量,从而最终实现矿山企业对经济效益的追求。

(二)加大对安全生产及标准化管理的经济投入,促进企业的经济效益增长。

有些人认为要实现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及标准化管理就必须有一定的经济投入,这造成企业经济成本的增加,进而影响到企业经济效益的实现。这种观点是及其片面的。

矿山企业对安全的经济投入不应该看做是企业的负担,因为它所产生的决不是经济学角度上的简单的成本增加,要知道这种投入的直接结果会是企业生产过程中安全事故的减少甚至避免,而这个结果正是企业顺利生产,保证正常的经济效益取得的必要条件。

所以,对于处在风口浪尖的当代矿山企业来说,进行安全生产,学会运用合理而有效的标准化管理手段,科学控制对安全的经济投入,在看似不可调和的矛盾中找到最佳的平衡点。在实际生产过程中,矿山企业对安全的经济投入并非越多越好,因为合理的安全投入能够与企业最终经济效益成正比增长,所以如果对安全的经济投入一旦超过某一限度,就造成无谓的的浪费,甚至将不利于企业最终效益的实现。另外,矿山企业应当按照标准化管理的要求,加大矿山生产过程中的对科学技术的应用,从而努力提高企业自身的安全生产能力以及安全管理水平。

矿山企业安全管理第6篇

一、认真谋划,突出矿山企业监管重点

在企业监管时间安排上,我们把76个矿山按照安全生产环境和危险程度分为三类,有针对性地开展了监管检查。我们规定,对于煤矿、井峒开采非煤矿的山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对于露天开采的采石场、石煤矿、膨润土矿和尾矿库的检查每两月不少于一次;对于轮窑厂和砂场的检查每三月不少于一次。突出了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重点部位的检查督导,有效地缓解了人手不足监管困难的问题;在监管对象的安排上,我们突出了煤矿和井峒开采的矿山企业的监管检查,优先考虑、优先组织,确保及时、有效;在监管内容的安排上,我们突出了对煤矿企业的瓦斯治理、井采矿山的防冒顶、露采矿山的防边坡垮塌和使用火工品企业的爆破安全,确保把主要精力放在重点位置上。

二、夯实基础,提高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

我重点做了以下四项工作,一抓制度建设。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要求,年初我们督促企业修改完善了十四项安全管理制度,督促煤矿企业按照《小煤矿安全基础工作指导意见》按时按质的配备“七大员”,并制定落实相应的工作职责;二抓矿山安全技术基础管理,我市非煤矿山安全技术管理力量相对薄弱,安全技术资料缺乏,大部分矿山企业均没有安全技术管理人员,采矿无序现象较为严重,针对这一问题,我局于年初召开了非煤矿山行业工作会议,明确规定,非煤矿山企业无安全技术管理人员,2009年不予复产,各矿对这一问题也高度重视,年初均聘请、配备了专职或兼职安全技术管理人员,通过大半年来时间努力,矿山安全技术基础资料正逐一完善,井峒开采矿山采掘布局不合理的现象得到了根本扭转,采掘失调问题得到了有效遏制,生产矿山消除了无作业规程和施工技术措施施工作业现象;三抓矿山硬件及设备设施建设,严格按照各级规定的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要求抓好日常督查,地下开采矿山重点抓安全出口、采矿、通风及机电安全管理,露天开采矿山重点抓台阶开采和边坡安全管理,煤矿重点抓好瓦斯抽放和治理,对不符合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矿山,坚决予以停产整顿,对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的不予延期换证;四抓安全现场管理,2009年露天开采矿山均配备了2名以上安全管理人员,地下开采矿山配备了3名以上安全管理人员,各矿山企业今年以来安全管理人员配备足够,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得到了根本加强,做到了安全员班班跟班,落实了矿山主要领导安全现场检查制度,安全工作做到了靠前指挥、现场解决问题,在最大程度上扼杀了事故苗头,及时消除了事故隐患。

三、严格执法,深入查找治理矿山企业的安全隐患

矿山企业监管是个动态的、连续的管理过程,不能一蹴而就。除了要考虑人和物的因素之处,还要考虑地质条件、作业环境等因素。我们科严格按照年初制定的工作计划,经常占用双休日的时间,完成了既定的工作目标。今年1-10月份,我们共对企业检查178次(下井检查64次),共查出安全隐患493条,督促企业及时进行了整改。对于发现隐患未及时整改的企业,立即责令其停产并依照相关法规予以处罚,决不姑息迁就。为更好地查找、消除安全隐患,在日常监管过程中,我们注重抓好三个环节,一抓企业自查,二抓现场督查,三抓隐患跟踪复查,对各矿山企业每月上报的安全隐患自查和安全隐患整改反馈报表及时按月汇总分析,及时掌握了解情况,发现和解决问题,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稳步推进,取得的成效显著。

四、热忱服务,积极为企业排忧解难

矿山企业安全管理第7篇

关键词:矿山 安全管理制度监管

引言

近年来,矿山安全问题已经成为一大社会焦点问题。矿山安全可以说是关系到方方面面,包括矿工的人身和生命,公私财产,以及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矿难频发带来的不稳定因素已经严重影响了社会的正常发展。因此如何治理矿难已经成为社会亟待解决的一大难题。

1 矿山安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监管力度不严

一方面,我国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变动频繁,工作效率不高,目前尚未形成完善的监管体制。另一方面,专职从事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的人员非常少。一些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甚至基本的交通工具都没有,电话费都无法保障,现场检查执法非常困难,监管力量薄弱。

1.2企业管理水平不高

(1)绝大多数矿山企业的生产规模小,经济效益不高;(2)装备水平较差,采用手工和半手工作业,实质安全性程度低;(3)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缺乏管理机构和人才;(4)矿山业主素质普遍较低。小矿主对国家法律、法规、矿山安全普遍生产知识了解不多,特别是在矿山建设、生产过程中,只追求最高利润,而不顾矿工生死,减少应有的投入,导致了矿山不具备基本的安全条件。

1.3、法律不健全

我国的《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6月颁布,同年11月1日实施;《矿山安全法》于1992年11月颁布,1993年5月1日实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于1996年颁布、实施。虽然矿山安全立法工作启动较早,已经颁布10多年,对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一直未能形成完整的法规体系,缺乏系统性。随着改革的深化和经济的发展,《矿山安全法》等一些法规、标准已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特别是一些矿山安全技术标准和规程,亟需修订和补充。

1.4、安全培训亟待加强

矿山操作人员,特别是小矿山的操作人员主要以农民工为主,文化素质明显偏低,安全意识不够、安全生产操作技能差、自我保护能力薄弱,矿长、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率也不高,普遍存在着先上岗后取证的情况,而且安全生产培训无论工作机构数量,还是培训质量都很难保障工作需要。

1.5中介机构不成熟

中介机构是指在矿山职业安全与健康事务中,可以充分利用其中立、客观的特点,扮演中间人的角色,负责绝大部分技术性强的认证、评估、检测、鉴定工作,为企业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咨询和培训。在我国,安全中介机构尚处于起步阶段,市场发育还不成熟,有关法规还不健全,缺乏约束力,中介机构的技术水平、服务质量远未达到要求,短时间内还不能适应安全工作的实际需要。

2 加强矿山安全管理的必要性

矿山企业安全事故频发,显示矿山安全管理不完善,现有的政府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模式受到了市场经济管理创新体制的挑战,新的安全管理机制尚未建立起来,使得政府外部管理与企业内部管理受到削弱,造成安全生产管理失控的局面。

我国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中主要存在安全生产法规体系不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不完善,安全投入严重不足,安全科学技术水平较低,安全文化明显落后,大部分企业缺乏自我约束机制和自我管理的能力等问题。在新办矿模式下,如何解决我国矿山存在的安全问题;如何强化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如何使安全管理模式匹配办矿模式的发展;以及如何完善矿山企业内部的安全管理体系等问题,是我国矿山走出安全困境的迫切问题。对于一个企业来说,它的安全状况完全取决于其安全管理运行模式,良好的企业安全管理模式,可以保证企业生产得以平稳、顺利地进行,而落后的不合适宜的安全管理模式,则会影响企业的生产,给企业造成严重的危害。

因此,无论从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机制,促进国家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角度,还是顺应全球经济一体化这一趋势,保证国际经济活动的安全顺利进行,我国矿山企业都要改善其安全管理模式,实现安全生产,保证劳动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随着安全管理水平的逐渐提高,安全文化建设的不断推进,以及安全管理理念和方法的日益更新,也应尽早推行与国际接轨的安全管理体系模式。

3 安全标准化应用及存在问题

随着矿山安全标准化相关文件出台,全国各地陆续开展矿山安全标准化工作。安全标准化的应用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首先,安全标准化从企业自评这一环节上推动了企业搞好安全工作的自主性。其次,不同专业背景的专家组的评审使安全的评审工作更加全面,更加科学,更加公正。然后通过评审推动企业制定的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对企业将来实施安全管理工作具有极其重要的指导意义。最后,通过对矿山员工的安全培训,对矿山整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起到了提高的作用。

安全标准化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极大地促进了我国安全工作的展开、科学化和标准化。在实践中体现它的优越性,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监督力度不足。考评的科学性与公正性有待提高,由于我国安全标准化的工作还处于起步的阶段,考评人员对考评的细节的理解还不够全面到位,而相关的安全考评的监督制度也还不够完善。第二,资源共享不够。各处考评人员交流不足,考评限于孤军奋战之中。现阶段的考评工作往往是考评人员根据自己的理解去执行,缺乏各考评单位的考评信息与技术的交流,在考评过程中遇到困难也只是孤军奋战,而缺乏―个关于全国的安全标准化信息资源共享平台。第三,没有凋动全员的积极性。安全工作不是某一部门或某位领导的事,是各个部门、全体职工共同的工作,任一部门或任一职工出了问题,发生了事故都会影响一个企业,也就是从局长、矿长、区队长,班组长、技术人员直至每位职工都要参加安全管理。安全标准化的实施过程同样需要全员的参与,但是目前的考评体系没能将全体员工的切身利益直接的与安全标准化挂钩,也就不能有效的调动所有从业人员在安全标准化过程中的积极性。最后,安全考评没能体现安全工作的跟踪调查性,缺少对企业安全工作的激励。目前的对于安全工作的考评只是对现有的一些安全工作的情况进行考评,而没有对企业近几年来安全工作上的一些进展给予考评,不能体现企业安全工作的发展态势,也不能对企业的进步做出肯定,从而对于企业安全工作缺乏激励。

4 加强安全生产许可证申办,大力加强安全生产监管

为进一步搞好矿山安全生产,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申办工作为载体,积极协同有关部门强化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提高矿山开采技术含量,淘汰技术落后、设备陈旧、事故隐患严重、没有整改能力、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条件差的小矿山,使矿山企业朝规模化、规范化、管理有序的方向发展势在必行。具体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4.1加强宣传,营造宣传氛围

一是营造宣传氛围,让业主明白申办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召开消除事故隐患、规范开采现场会、矿山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告知会、矿山安全整治暨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动员会、矿山企业限期整改和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督办会等会议,培育典型,示范带动,逐步调动矿山企业主办证的积极性。二是加大巡查力度,坚决查处违法行为。在省、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安监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加大对矿山的巡查,开展联合执法,查处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防已关闭和无证开采矿山“死灰复燃”,并采取集中联合整治和各有关部门依据自己职责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的办法,督促矿山企业全面排查整改事故隐患。三是抓住关键环节,促使矿山企业按要求进行整改。紧紧抓住矿山爆破作业火工材料供给这个“关键”不放,暂停对矿山企业火工材料供应,消除矿山业主侥幸心理和等待观望思想,再根据全省安全生产许可证申办进度,对不积极进行整改、不自觉申办矿山安全许可证的矿山企业停止火工材料供应,限期整改,促使企业加快办证步伐。

4.2协同监管,发挥领导的积极作用

把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申办工作作为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确保矿山平安的主要载体,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从多方面着力加强对矿山整治和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的领导。

4.3推广先进技术

从实现机械化入手,从根本上提升矿山安全生产水平,解决矿山企业安全事故多发的安全问题。实行规模化生产,走中深孔爆破、机械化开采的路子。一方面有关部门通力协作,多渠道筹集资金帮助矿山企业联合改造。另一方面,采取联合行动,加大打击力度,关闭和淘汰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矿山。

5 结语

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任重而道远,不但要持之以恒长抓不懈,更需要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社会监督支持,群众广泛参与”的安全生产体制,狠抓落实。

参考文献

矿山企业安全管理第8篇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结合上级要求和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年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思路、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总体思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发展理念,以巩固和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保障能力和安全监管监察队伍“三项建设”为有效载体,深入贯彻落实政府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责任和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加强矿山安全基础工作,提高矿山本质安全生产条件,切实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

(二)工作目标。进一步完善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组织体系、责任体系和制度体系,落实安全治理措施和责任,提升矿山本质安全条件;防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保持我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三)主要任务。进一步建立健全镇、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安全监管机构,配齐配足安全监管人员,完善安全监管制度,落实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责任;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支撑体系建设,提高安全监管效能,增强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加强矿山和地质勘查项目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强化现场管理和技术管理,规范安全监管程序;加强矿山应急救援工作,防范事故风险和减少事故损失;加强矿产资源整合力度,依法打击取缔和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各类矿山。

二、进一步落实政府监管主体责任,加强机构建设,推进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

各镇、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要认真履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的原则,加强对辖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安全投入、监管机构、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安全监管支撑体系建设等方面的问题。各涉矿镇、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特别是有地下矿山的镇办,应进一步调整充实矿山安全监管人员,配备矿山监管监察和执法所需的车辆和装备;推进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建立起能够充分发挥监管职能的基层矿山监管网络,及时排查并消除安全隐患,组织事故救援和事故调查,有效防范各类矿山安全风险。

三、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机构,切实落实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矿山企业要切实落实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企业应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责任落实到部门和个人,形成健全、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矿山企业应重点制定完善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全面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和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准确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四、继续推进源头治本战略,提高矿山本质安全条件

要进一步强化源头管理和动态监管,与“打非、治违”结合,与“三同时”审查结合,与许可管理结合,提高矿山本质安全条件。各镇、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和国土等有关部门要依法打击和取缔非法盗采行为,整顿违规生产矿山,保持安全生产高压态势。有关部门要加大对矿山设施“三同时”的审查力度,严把矿山安全准入关,从源头上杜绝规模偏小、工艺设备老化等不具备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进入市场;要实施动态监管,敦促矿山企业依法组织矿山生产经营,不断保持和提高安全生产条件;要加大对现有矿山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力度,对存在隐患的矿山,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再具备安全条件的,要依法关闭。要严格安全生产许可管理,加强矿山安全生产现状评价和评估工作,进一步规范程序,把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与安全评价、安全现状评估结合起来。

五、继续加大专项整治力度,推进企业持续改进

(一)开展巷探地质勘查项目安全专项治理。排查掌握巷探地质勘查项目,建立安全设施情况基本档案。研究规范巷探地质勘查项目安全监管秩序,开展联合执法检查行动,对目前已经备案的在探项目,一律限期补办审查手续,坚决打击违法、违规和超期限、超工程量的探矿行为,持续改进我市地质勘查项目安全生产监管水平,提高勘查项目安全生产条件。

(二)继续开展采空区安全专项治理。采空区治理对于防止发生地表塌陷,减少地质灾害事故,具有重要意义。国土部门要在采空区摸底排查的基础上,全面普查地下开采矿山采空区现状,特别是老旧采空区的分布情况。要建立起动态的采空区治理图示制度,全面清晰反映采空区的分布状况和工程最新掘进情况。矿山企业要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设计和技术要求采取充填、加固支护、重点监护等针对性的治理措施,消除采空区安全隐患。

(三)继续开展尾矿库专项治理。以消除安全隐患、消灭小型尾矿库、规范尾矿库监管为主导方向,巩固尾矿库专项整治成果。在去年尾矿库治理的基础上对剩余废弃尾矿库进行再排查再治理,制定整改措施,组织专家进行评估,限期完成隐患治理;继续关闭取缔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严重污染环境的尾矿库。严格尾矿库安全设施“三同时”和安全生产许可管理,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应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尾矿库不得投入运行;服役期已满的尾矿库,运营企业应当履行闭库程序,有关部门要依法提请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在用尾矿库要限期办理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推广尾矿库在线监测系统,对库区水位、降水量、泄洪量、浸润线、水平和垂直位移等实施监测。

(四)深化提升运输系统专项治理。矿山提升运输系统安全是矿山生产安全的关键环节之一,易发群死群伤事故。要在年提升运输系统安全专项检查整治的基础上,深化提升运输系统安全专项检查治理。要按照新颁布的提升设备设施检测检验标准规范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要求,扩大检验检测范围;督促矿山企业加大提升设备安全设施安全管理力度,把提升运输系统安全管理措施做实做好。

六、加强和改进矿山安全技术管理,推进实施科技兴安

(一)建立和完善安全技术管理体系,及时解决安全生产技术问题。地下开采矿山企业、地质勘查单位、中型以上露天开采企业应建立以技术负责人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技术负责人对矿山安全生产技术工作负责。矿山必须设立技术管理机构,配备采矿、机电、地质、测量、通风等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应负责制定矿山年度灾害预防计划,严格制定并执行防治重大灾害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配备相应的人员和监测设备,并根据实施情况及时修改完善。要定期组织技术分析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技术问题,着重分析矿山地质情况、开采情况、周边采空区情况等,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形成完整的技术基础资料,加强尾矿库、采空区、边坡等技术管理工作。重大事故隐患或技术难题,应聘请相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二)加大安全科技投入,推广先进工艺技术,加快矿山信息化建设步伐,提升矿山安全保障水平。1.巩固推广中深孔爆破技术和露天采石场分台阶开采工艺工作成果,加强开采台阶要素检查,把推广中深孔爆破技术、露天采石场分台阶开采工艺与新建、改扩建项目的开采设计审查和安全许可工作相结合,与日常动态监管检查相结合,切实加强源头和生产过程安全监管,防止形成较大的安全隐患。2.试点推广应用先进的尾矿库监测手段,采用包括现代通信手段在内的多种方法实施对尾矿库的监控,以实时、准确地反映库区的实际情况,及时发现坝体隐患、预防发生事故,保障尾矿库安全运行。3.试点应用矿山地下开采人员定位系统。在有条件的矿山试点推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以实时掌握井下人员的动态,对下井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监督和管理,发生险情时准确了解人员位置,及时取得联系,科学实施救援。4.试点应用采空区岩音监控系统。在采空区顶板安装岩音报警系统,收集冒落岩石信息,进行声光报警预警,有效预测岩石冒落现象发生,为人员撤离赢得时间,避免造成人员伤亡。5.试点应用生产系统运行自动化和远程控制。在有较复杂生产系统的矿山,选择条件比较好的企业建立内部数字化信息平台,实现供电、提升、通风、排水、压风等系统的自动化、无人值守和远程监控,通过风质、风量等信息自动检测判断,消除事故隐患,以减少下井作业人员,保障安全生产,提高工作效率。

七、进一步加大矿产资源整合力度,提高安全生产门槛

在现有工作机制下,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整顿规范矿产开发利用秩序工作的目标、责任和完成时限,在保护资源和规范开发秩序的同时,进一步加大矿产资源整合力度,提高矿山安全生产门槛,鼓励有实力并且管理规范的矿山企业实施并购、参股,引导个体工商户逐步退出矿山经营,显著提高我市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水平。

八、进一步加强生产现场安全管理,提高监管执法能力

矿山企业应建立主要负责人现场检查制度,明确每月现场检查的次数。地下矿山应确保每天至少有1名矿级管理人员在现场带班。带班人员要深入采掘工作面,抓安全生产重点环节,督促加强现场管理。企业应配备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检测和防护设备与装置,认真落实现场防治粉尘、高温、噪声、有毒有害气体和放射性危害的措施,切实改善井下作业环境;按标准为职工免费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如实向相关部门报告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情况。

安监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规范执法工作。要制定年度执法检查工作计划,明确检查频次、程序、内容、标准、要求,重点检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要提高执法检查能力,规范执法检查行为,保证执法检查的客观性,提高执法的权威性。要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的处罚力度,推动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九、加强矿山安全知识技能培训,提高人员素质

矿山企业要严格落实全员安全培训工作。对新录用的地下矿山作业人员,应进行不少于72学时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并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4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新录用的露天矿山的作业人员,应接受不少于40学时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所有生产作业人员,每年接受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少于20学时。矿山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相关机构培训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各镇、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及其有关部门要重视非煤矿山安全培训工作。要检查矿山企业落实全员培训情况,定期举办有关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等安全生产培训班,组织涉矿基层政府安全分管领导、安监人员和矿山主要负责人、安全分管矿长、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采掘施工队伍负责人等矿山主要管理人员参加培训,从根本上提高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和各矿山监管人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意识和技能。

十、加强矿山安全监管支撑体系建设,提高安全监管效能

各镇、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及其安监部门要整合社会资源、制定激励措施、创新工作机制,扎实开展支撑体系四项建设,用两年时间显著提高安全监管效能。一是培育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技术支撑机构。要广泛吸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资源,充分利用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安全培训和咨询等中介机构,在事故调查、为企业提供技术支持服务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二是组建安全生产专家队伍。要吸收熟悉非煤矿山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有丰富实践经验和责任感的同志。要明确专家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要充分发挥专家在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三同时”审查、隐患排查、事故调查处理等方面的技术支撑作用,促进企业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水平的提高。三是加强非煤矿山信息化建设,提升信息化监管水平。要按照统一部署,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许可证、尾矿库等数据库,实现数据共享。要利用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信息平台,进行法规宣传、推广先进适用技术等,努力为安全监管部门和矿山企业及时提供工作指导和服务。四是加强矿山安全监管装备、设施建设。要积极争取政策、资金支持,加大安全监管装备投入,逐步提高配备标准,努力解决监管手段缺失的突出问题,配齐矿山定位定量监测、井下气体检测等等仪器仪表,保障正常监管执法工作需要。

免责声明以上文章内容均来源于本站老师原创或网友上传,不代表本站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仅供学习和参考。本站不是任何杂志的官方网站,直投稿件和出版请联系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