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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文物保护赏析八篇

时间:2023-11-21 10:16:11

基层文物保护

基层文物保护第1篇

关键词:基层文物;保护;管理

中图分类号:K8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5)09-0264-01

众所周知,做好文物保护与管理,不仅有利于保护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还能够促进地域间的文化交流,增加旅游资源,提高文物所在地的经济发展,安定社会、构建和谐社会。因此,作为基层文物管理部门要正视文物保护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做好保护与管理,促使文物保护管理工作更上一层楼。

一、文物保护管理中面临的困境

1.硬件建设不足。毋庸讳言,基层文物管理经费由地方政府财政投入,经费仅保证人员工资,甚者连人员工资都难以保证。基层文物管理机构的办公条件简陋,没有必要的经费保证,没有畅通的通讯工具和交通工具,缺少安全的库藏条件和安全预防设施,文物安全隐患无法及时排除,工作难以正常开展。经费短缺导致文物保护不能有效管理、保护措施不能落实,有的只能任其损坏;经费短缺也使业余保护人员经费难以落实,挫伤其积极性,不利于文物的有效保护;经费短缺致使交通工具难以保障,文物点多、面广,管理工作难以到位;经费短缺使得民间流散的文物不能及时回收,许多有价值的文物不能及时调查保护,造成文物的流失。

2.软件建设不到位。基层文物工作人员结构复杂,专业知识参差不齐,部分工作人员对自己所肩负的工作使命认识不足;加之经费不足缺乏必要的文物专业培训、学习,难以适应文物保护和管理的新形势。需要指出的是,基层文物管理部门还存在着机构不健全和体制不顺等问题,文物管理机构所肩负的任务繁多;在《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方面力度不够,难以得到人民群众的重视,难以形成群防群治的网络。

二、科学改进基层文物保护与管理

基于以上所述,笔者以为,新时期要正视基层文物保护与管理中的问题,科学改进,加强使命感,贯彻执行好“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和原则,做好以下工作。

1.做好法律法规宣传,提高文物保护意识。不可否认,现阶段基层还有不少破坏文物的违法犯罪行为,因此,基层文物管理部门要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文物保护的认识,搞好基层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基础;提高领导干部对文物工作的认识水平,搞好基层文物管理工作的关键;更重要的是,加强对文物工作者自身业务水平和素质的提高,增强责任感,培养敬业精神,做好基层文物管理工作的保证,加大对《文物保护法》、《有关文物保护条例》的宣传和贯彻,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投入更大的热情,将文物的有效管理与经济建设的合理开发利用和社会发展更好地结合起来,互相促进,和谐发展。

2.强化自身监管职能。基层文物管理部门要加强行政执法管理和业务监督管理,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以《文物保护法》为依据,制订相应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法规或管理办法,针对不同的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树立《文物保护法》的权威性,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要加强业务管理,加大监督力度,认真履行保护职责及有关管理措施,将文物保护单位纳入科学、正规的管理体制,使业务管理、监督真正落到实处。

3.做好开发与保护的协调。文物纯粹的保护没有意义,片面地进行开发有危。因此要按照“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进行开发利用。文物保护单位要结合实际,保护与开发并重,走出适合本地发展要求的路,开发利用应有主次,贯彻“重点开发,全面保护”的原则,以一个或几个点为突破口,不断探索经验,循序渐进,促进整个文物保护单位工作的开展。

4.加大文物经费投入。文物保护是需要大量投入的公益性事业,政府要加大财政的投入,可以通过财税、开发等优惠政策,吸引民间和社会资金参与文物保护。

基层文物保护第2篇

关键词:古建筑;修缮;保护

一、文物古建筑修缮必须遵循《文物保护法》中确定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明确指出,文物建筑维修必须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文物建筑多数年代久远,许多建筑物经过历代维修,各个时期历史信息叠加较多,加之后人不可能完全领会前辈工匠营建时的苦心所在和当时营造的技术手段、工艺、材料等。维修不可能百分之百恢复原貌,但本人认为文物建筑修缮是一门综合性较强的学科,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法中的修缮规定,全面保存、延续文物的真实历史信息和价值。对文物古建修缮慎用落架大修。文物建筑本体就是一个信息传递的载体和见证,一旦进行落架大修就意味着整个建筑将被编号打散,其原有结构的完整性会被破坏,虽然按照原样进行了修复,但毕竟是重组了一次。另外在落架中会对木构件、彩绘等造成一定的人为损坏,加之对糟朽木构件的鉴别进行了大量更换,文物本体的历史信息量会不断下降,乃至流失。文物建筑修缮不提倡任意更换新构件,原构件能用的,应尽量加固使用,以养护为主,能小修则不必大修,尽可能采用原材料、工艺进行。但在修缮墙体时,大多只注重了外表与原来一致,原墙体的材料因各种原因就换成了其他材料,最为常见的如土坯的更换,因土坯比较难找,做法和工艺也比较烦琐,多被采用了红砖、青砖代替。还有些黏结材料被掺入了少量的水泥等,此类做法虽然增加了文物本体的强固性,但其本身的信息就无意中受到破坏和消失了。

彩绘是古建筑文物修缮中十分精彩的部分,是重要历史遗传的信息,在修缮中对彩绘的保护尤其重要,有的修缮中为保持彩绘的一致性和协调性,对更换部分的彩绘按原样进行重新彩绘或是对未更换的部分绘制了更为鲜艳的彩绘,几乎完全丧失了原有的信息,使文物价值大大下降。在针对有彩绘的木构件一定要甄别木构件是否能用,如果能用,对彩绘只能进行表面处理和保护,继续使用,对不能使用的木构件上的彩绘可按原样式,采用传统材料和工艺进行彩绘,无须做旧。对新修缮的部分没必要进行做旧处理,让人可以看出修缮的痕迹印记,有一个新旧对比,留下每个时期的修缮印迹,一目了然,修缮部分终究不可能与原来的部分相吻合,做旧虽然可以让修缮部分与文物本体看起来比较协调,但是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修缮方法不太可取。

二、文物古建筑修缮要先建立基础档案资料

文物建筑维修前,首先要有真实的基础资料、设计说明、施工说明、照片、图纸等,要求能从建筑上、结构上全面反映建筑物的各个部位。文物档案是文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科学管理、保护、研究的重要依据,要做好文物古建筑修缮档案,需做好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做好科学技术资料档案,包括文字档案、历史沿革、历代修缮记录情况、残损程度状况、《修缮工程勘测报告及设计方案》、施工计划、材料质量合格证明、修缮方法、材料、面积,施工管理日记、工程验收报告等;图纸档案,包括总平面图、各单体建筑的平、立、剖面实测图、修缮设计图等;照片档案,包括群体和单体建筑的外景、内景照片局部照片,残损部位修缮前后的对比照片和修缮项目主要工序、用料、工艺照片等。二是做好行政管理文件档案,此档案是通过各种文件,基本上反映该修缮工程从立项至竣工的各级政府、各部门的工作情况,包括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级别、管理机构、保护规划文件和修缮立项请示、报告,上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修缮的批文,开工请示、进度报告,验收竣工报告,以及地方政府为该修缮工程成立的组织机构等。但现实存在的问题是,基层文物部门财力、人力不够,所以有些文物建筑维修资料不全,或边施工边做资料,无意中会遗失许多建筑构件特有的历史信息。因此,文物建筑维修不仅要有充足的档案资料,而且随时要有记录,补充施工过程中新发现的历史信息。

三、(古建筑)文物保护单位要建立规范的修缮制度

在一线基层文物保护工作中、文物建筑修缮工程没有具体的国家标准施工规范及竣工验收标准,所以修缮时随意性较大。文物建筑修缮中不仅项目繁多,如有木构架修缮、斗拱修缮、屋顶修缮、墙体修缮等,而且涉及的工种也多,故在修缮过程中不能急功近利,短时间无大碍,但时间一长,终究是要出问题的,这样不仅不能使文物建筑得到有效保护,反而会促使其加快衰老。

四、文物建筑要保护原有历史环境风貌

文物古建筑一旦被保护后,应及时地完成“四有”工作,依照《文物保护法》严格执行。一个历史文化遗存是连同其环境一同存在的,保护不仅是保护其本身,还要保护其周围环境,特别是景区、景点,要保护其整体的环境,这样才能体现出历史风貌及其文化内涵形成的要素。我们进行保护修缮,是为了让原本破损的历史遗存更好地得以保护,让它健康永存,而不是要拆旧换新,这是必须坚持的原则。文物古建筑修缮要从尊重历史、延续历史、传递历史的角度进行,修补要用原材料、原工艺、原样式,以求达到原汁原味,还其历史原貌。

五、要建立长效机制,对文物古建筑要永续性保护

文物古建筑修缮,首先,要进行认真调查和研究,确定哪些是要保护的,哪些是要修复的,哪些是可以改造的。然后,能保的尽量保,需要改造的要确定怎样才能改造好,否则一旦改坏了就没办法恢复。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确定分步持续修缮的方案,先把有害于建筑物健康发展的不利因素消除掉,按计划逐步整治,待条件成熟后再进行全面维修。只有这样,文物建筑的特有历史信息才能完整地保存下来。

基层文物保护第3篇

[关键词] 基层文物 保护管理工作 现状 对策

一、莆田市涵江区文物管理工作的现状及特点

莆田市涵江区文物保护单位大部分是宗教古建筑,它是社区、乡村,尤其是农村群众最集中的活动场所,做好这些宗教古建筑的保护工作,把它们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这不仅有利于保护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而且对于安定民心、安定社会、构建和谐社会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所以涵江区对于申报、公布文物保护单位的工作非常重视,多年来,在上级文物部门的指导下,涵江区文物管理部门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一手抓保护,一手抓管理,促使文物保护管理工作逐步走上正规的轨道。

1.形成与发展

1987年,涵江区公布第一批文物保护单位6处后,随着人们对文物保护认识的提高,建区25年来,共公布了7批区级文物保护单位30处,是莆田市6个县(区)中同期公布文物保护单位批次最多、数量最多的一个区。

2.文物的种类

涵江区有文物保护单位95处,具体分类如下:

(1)按级别分

有省级历史文化名村1处(白塘镇洋尾村),省级文物保护单位7处、市级32处、区(县)级56处。

(2)按类别分

有古建筑80处(古桥5座),古墓葬4处,石刻4处,古遗址2处,近现代建筑1处,革命旧址4处。

3.保护管理机构

涵江区政府成立文物管理委员会,由分管副区长任文物管理委员会主任,文管委负责领导全区的文物工作。涵江区文物管理办公室的编制由原来的1人增加到4人,由原来的托附于文化馆改为独立编制,充实了文管办的力量,扩大了文物干部的队伍,增强了文物保护的功能,负责指导全区的文物保护管理的具体业务工作。在2006年95处文保单位全部成立“文物保护管理所”,完善了保护机构,提升了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力度。各村还聘任了文化协管员,参与文物保护工作。这样形成了从区文管委、区文管办、乡镇文化站到各文物保护管理所及村文化协管员的文物保护网络,使全区95处文物保护单位置于这个网络的有效保护之中。

二、基层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1.文物干部队伍结构不合理

基层的文物工作队伍,人员结构复杂,文化程度参差不齐,业务素质存在着差别,这使得基层文物工作者对自己所肩负的历史使命的认识和判断事物的能力存在着极大差别。加之专业不对口,缺乏必要的文物专业培训、学习和深造,造成目前难以适应日益发展的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新形势。

2.工作环境不够完善

许多基层文物管理机构的办公条件简陋,没有必要的经费保证,没有畅通的通讯工具和交通工具,甚至没有相对安全的库藏条件和安全预防设施。文物安全隐患无法及时排除,工作难以正常开展。

3.机构不健全和体制不顺

由于各地区的整体经济实力不同和领导的重视程度不同,致使基层的文物管理机构所肩负的任务繁多,绝大多数肩负着“一揽子挑”的任务。

4.经费短缺

由于管理体制的制约,基层文物管理工作的经费一般由地方政府财政投入,文物保护经费仅仅能够保证工作人员的工资,一些经济条件落后的地区甚至连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都难以保证。由于经费的短缺,许多文物保护单位不能进行有效管理、保护措施不能落实,有的只能任其损坏,甚至无存。由于经费的短缺,许多建立起来的业余保护组织的人员经费难以落实,挫伤了业余保护人员的积极性,业余保护组织形同虚设,不利于文物的有效保护。由于经费的短缺,交通工具难以保障,文物保护单位点多、面广,管理工作难以到位;由于经费的短缺,许多民间流散的文物不能及时回收,许多有价值的文物不能及时调查保护,造成文物的流失。

5.宣传力度与重视程度不够

基层文物管理单位由于经费的严重短缺,往往导致在《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方面力度欠佳。正是由于宣传力度不够,一是难以得到当地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支持;二是难以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重视,难以形成群防群治的网络。宣传力度和重视程度不够,往往出现法人单位不经过文物保护和勘探调查的基本建设擅自开工;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被侵占和破坏;司法部门难以有效配合打击文物犯罪的行为和活动等一系列的问题。

6.开发与保护失调

应该说,文物保护单位的开发利用是体现文物价值的重要内容,但目前随着国家经济建设和旅游开发的热潮,对基层的文物管理工作却造成了新的问题。在基层的文物管理工作中,往往受到地方政府经济建设总体目标的影响和行政的干预,往往是文物保护为开发和经济建设让道,文物法规难以有效实施,文物保护难以有效落实,管理工作造成失控。

三、对基层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几点思考

针对当前基层文物保护管理工作中所面临和存在的诸多问题,作为文物工作者应认真分析、冷静思考。在认真贯彻执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和原则的基础上,应做好以下几点:

1.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一是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文物及其重要性的认识,这是搞好基层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基础;二是提高领导干部对文物工作的认识水平,领导文物保护意识水平的提高是搞好基层文物管理工作的关键;三是加强对文物工作者自身业务水平和素质的提高,增强责任感,培养敬业精神,这是做好基层文物管理工作的保证。同时,文物部门还应抱着守土有责的态度,加大对《文物保护法》及《条例》的宣传和贯彻,面对复杂多变的形势,基层文物工作者要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将文物保护单位的有效管理与经济建设的合理开发利用和社会发展更好地结合起来,在矛盾中找到共同点,使之能互相促进,和谐发展。

2.加强管理,强化管理职能

基层文物管理职能主要表现在行政执法管理和业务监督管理上。为此,一方面,要根据涵江区的实际情况,以《文物保护法》为依据,制订相应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法规或管理办法。在此基础上,针对不同的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树立《文物保护法》的权威性,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另一方面,基层文物管理部门要加强业务管理,加大监督力度,认真履行保护职责及有关管理措施,将文物保护单位纳入科学、正规的管理体制,使业务管理、监督真正落到实处。

3.正确处理好开发与保护的问题

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纯粹的保护是没有意义的,但片面地进行开发也是有危害性的。所以仍需坚持“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进行开发利用。但针对一个地区来说,众多的文物保护单位,全面开发利用也不现实,而要结合实际,二者兼得,走出适合当地发展要求的路。因此,开发利用应有主次,要贯彻“重点开发,全面保护”的原则,先以一个或几个点为突破口,不断探索经验,循序渐进,促进整个涵江区文物保护单位工作的开展。

4.拓展文物经费来源渠道

文物保护是需要大量投入的公益性事业,所以完全依靠财政的投入不太现实。但政府可以通过依靠财税、开发等优惠政策的激励作用,吸引民间和社会资金参与文物保护工作。

5.理顺基层文物机构的管理体制

由于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和地区重视的差异,往往导致基层文物工作现状的差异和各种不平衡。所以对文物工作的垂直管理,进行上划管理,是体制改革的良好出路。对文物工作进行上划管理,集中了行政管理、人事管理、财、权、物管理,有以下几个好处:一是便于推行统一的政策标准和规范管理;二是便于进行专业技术人员的统一调配;三是便于财力的统一平衡调配使用;四是免受地区差异带来的各种冲击和地方政令的干扰。最大的益处是便于统一的行政领导和统一的业务指导及监督。如此,就会使基层文物工作有一个统一的工作思路,打破小框框,放开手脚,统一思想,发展有序。这种机制的改革,将会解决许多基层文物工作中面临的问题,有利于国家文物事业整体的健康发展。

6.认真落实文物工作“五纳入”的要求

(1)把文物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在制订社会发展计划时,把文物保护列为全区工作计划的重要内容。不管是编制长期发展规划,还是制订年度工作计划,都体现了对文物管理、保护、维修等工作内容,并要有关职能部门切实执行,认真实施。

(2)把文物工作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在编制城市建设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中,都把文物保护列为重要项目。如规划部门制订了历史文化名村――白塘镇洋尾村的保护规划;在制订莆田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中,区规划部门又江萝苜田等片区划为重点保护范围。

(3)把文物工作纳入财政预算

在涵江区财政困难的情况下,努力争取为文物保护提供财政支持,将文物工作纳入财政预算,及时定额下拨文物部门的财政经费,并在政策上支持文物保护单位以集资的方式修理受损文物。

(4)把文物工作纳入体制改革

虽然在涵江区体制改革中,文物管理部门予以优先照顾,在全区机构精简、人员缩编的情况下,文管办的编制由原来的1人增加到4人,由原来的托附于文化馆改为独立编制,充实了文管办的力量,但在没有任何交通工具的情况下,要对全区95处文物单位进行管理是远远不够的,为此扩大文物干部的队伍,配备交通工具是燃眉之急。

(5)把文物工作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

涵江区本着“文物保护,人人有责”的原则,没有把文物工作简单看成是文化部门、文物部门的事情,而是将文物工作作为全社会、各部门的共同事业。从区领导起,到各职能部门,各社区、乡镇的领导都要为文物保护负起责任,纳入他们的工作范畴,建立了相应的工作责任制。在每年度的年终考核中,都将文物保护工作列为考核的项目之一,各级领导的述职报告中都必须有文物保护的工作内容,从而促进了文物保护工作的全面开展,保证了文物事业的良性发展。

7.加强文物队伍建设

尽快建立起一支既有专业知识、理论水平,又能吃苦耐劳团结协作的高素质基层文物工作专业队伍。同时要加强业余文保员队伍建设,调整人员,加强培训,提高业余文保员素质,进一步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文物保护工作。

基层文物保护第4篇

关键词:基层文化单位;遗产发现;活动开展;传承人工作;人才培养

在当前形势下,基层文化单位在非遗保护工作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遗产发现,是重中之重

华夏古国,幅员辽阔,历史悠久,不同地域、不同民族在生息繁衍的过程中,创造出来的文化遗产璀璨夺目、蔚为壮观。像一颗又一颗光芒耀眼的珍珠,散落在历史长河中,散落在田野村落里。捡拾散落的文化遗珠,文化馆、文化站等基层单位必须要做,必须做好。发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所有工作得以进行的前提。在发现的基础上,进一步展开搜集,开始整理,进行归档,组织记录。在深入细致的前期工作前提下,组织人力,协调物力,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深入研究和再次“加工”。

基拥ノ坏墓ぷ髯龅煤貌缓茫单纯依靠由下而上的展示、汇报是不够的;仅仅依靠自上而下的抽查、验收也远远不够。只有建立相应的评价机制和奖惩机制,才能最大限度激发人的积极性,唤醒人的参与意识和使命感。基层文化单位,是非遗保护工作的一支生力军;评价机制与奖惩机制,就是确保这支军队战斗力的法宝。在这支生力军的带动下,全民保护的氛围将会日渐浓厚。捡拾散落的文化遗珠,需要依靠一双又一双质朴而虔诚的手。只有努力作为,才会富有成效;只有全民参与,才会蔚然成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需要从基层文化单位做起,也需要从每个人做起。

二、活动开展,是活力源泉

如果非遗保护只是个人行为,工作成效和社会反响都将十分有限。通过组织和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在群众中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活泼生动,影响深远,动力持久,成效卓著。文化室在农村,文化站在乡镇,文化馆在县城,不同单位面对不同受众,文化活动的规模和特色因人而异、因地制宜。艺术展览、展演,为群众提供近距离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机会。因为了解,所以喜欢;因为了解,所以支持;因为了解,所以参与。非遗保护工作赢得了人们的认同,就是取得了成功。庙会、游园会,是重要的展示舞台,庙会上的传统文化节目,游园会上的传统艺术品,成为多少人心中最悠远醇厚的记忆。把活动开展与节日相结合,把活动开展与旅游相结合,把活动开展与文化交流相结合――非遗保护活动的开展,思路越开阔,成效越显著,影响越深远,活力越生生不息。

三、传承人工作,是关键节点

文化的传承,最终是人的传承。非遗保护工作的关键节点是传承人的相关工作。时代在飞速发展,文化日新月异,人群的审美取向日益多元,在这样的背景下,非遗传承人的工作面临诸多挑战。在生存与艺术面前,有的人选择了坚守,有的人选择了逃离。选择坚守的传承人,面临着不同的发展挑战。作为基层文化单位,应该充分整合资源,深入调查研究,积极搭建桥梁,努力筹划解决。让传承人不再是孤独的坚守者,让众多生存和发展的困境得以发现和解决,是摆在基层文化单位面前急需解决的问题。政府部门和社会力量对非遗工作越来越重视,推进的举措越来越有效,非遗传承人的境遇已经得到了很大改善。基层文化单位需要在此基础上,把工作做得更实、做得更细、做得更富有成效。确定为非遗传承人,仅仅是万里长征走完了第一步。让传承人手中的技艺,成为他们赢得尊重、得到认可、得以生存发展的最宝贵资源、最有利手段,是基层文化工作者的共同课题。

四、人才培养,是队伍保障

在非遗保护工作中,基层文化单位始终战斗在第一线。这支责任重大、使命光荣的队伍,需要优秀的“战士”。人才培养,是开展非遗保护工作的队伍保障。文化馆、文化站的工作者们,往往自身就是艺术工作者,他们有的擅长音乐,有的精通舞蹈,有的谙熟美术……从专业的角度发现美,用专业的手段保护美、宣扬美、传承美――这正是他们开展工作的最佳切入点。在拥有过硬艺术素养的同时,基层文化单位的文化工作者们,还应该具备文化保护者、媒体宣传者、艺术研究者等多项能力和素养,确保在非遗保护工作的各个环节发挥重要作用。一个有专业素养的人,意味着个人事业的顺利;一群有过硬素质的人,预示着整体事业的成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不仅仅是一个人的战斗。

由此可见,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基层文化单位位置不可替代。在政府部门文化政策的主导下,各级各类基层文化单位已经、正在、必将发挥重要作用。文广新局、文化馆、艺术馆、文化站,均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无论是文化遗产的发现,还是活动的组织开展;无论是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工作,还是自身的队伍建设,每一个环节,都离不开基层文化单位的积极参与和保驾护航。

历史行走到今天,中华文明的血脉不能中断。文化艺术的长河中,不仅有正史经典的俊逸浩繁,也应有非遗文化的精彩妆点。用心去发现,用情去珍惜,用智慧去留存,用行动助其代代相传。在时代与历史面前,基层文化单位,责无旁贷、重任在肩。

基层文物保护第5篇

关键词 文物保护 管理工作 措施

中图分类号:K871.7 文献标识码:A

文物属于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对于研究历史以及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挥着巨大作用,因此,在加强历史文物保护的同时,应当重视实现文物的价值,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原则,切实做好各项历史文物保护工作。

1文物保护管理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

1.1文物干部的队伍结构缺乏合理性

基层文物的工作队伍,不仅人员结构比较的复杂,而是文化程度高低不同,在业务素质方面存在显著的差异性,所造成的结果是基层文物的工作人员在判断事物的能力参差不齐,此外,大部分的文物工作人员所学的专业并不是文物保护,加之文物保护单位不重视对工作人员进行专业的培训,无法保障文物保护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难以适应于日益复杂的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需求。

1.2工作环境有待于完善

众多的基层文物管理机构的办公条件非常的简陋,不仅缺乏足够的经费保证,而且缺乏畅通的交通工具以及通讯工具等,除此之外,部分的文物管理机构受到资金的限制,未能够配备安全的预防措施,更无法确保储存条件的安全性,不能够及时地排除文物保护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加大文物保护各项工作开展的难度。

1.3缺乏健全的机构与体制

受到各个地区经济差异性的影响,各个地区的领导对于文物保护的重视程度不同,在一定程度上,加大基层文物保护管理机构的工作负担,绝大部分的基层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存在一揽子挑的任务。基层文物机构不仅要承担考古所,研究室的任务,还需要承担博物馆与钻探公司的任务,无论是行政管理工作,还是各项业务工作,都全部压在基层文物管理机构肩膀之上。基层文物工作者不仅要负责区域内部的文物调查以及资料整理方面的工作,还需要处理地下文物以及建设工程的抢救性挖掘工作,加大工作人员的工作负担。

1.4开发与保护严重失调

通过开发与利用全文物,有利于实现文物价值,然而,在社会经济快速建设的过程中,忽视文物管理工作的开展,片面地重视经济建设,忽视文物保护与开发,难以保障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无法落实各项文物保护工作,造成文物管理工作失控的局面。

2做好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重要措施

2.1提高对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视

文物见证历史的发展,属于重要的不可再生历史文化资源,因此,加强对文物的保护,在保护与管理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的同时,更有利于推动国家的文明建设,促进广大民众文化素养的提升,特别是面向全体青少年弘扬优秀的传统历史文化具有重要作用,培养青少年的爱国主义精神,除此之外,通过强化基层文物保护工作,有利于促进当地旅游业的发展,增强广大群众的民族自信心,提升民族的凝聚力,为此,作为基层政府部门以及文化保护单位,应当提高对文化保护工作的重视,正确地处理好经济建设与文物保护两者之间的关系,明确各个领导干部的职责,推动我国的精神文明与政治文明的建设,不仅如此,基层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加大对文物保护工作的宣传力度,转变落后的观念,促进经济建设与文物保护的共同进步,共同发展。

2.2正确地处理好经济建设与文物保护关系

现阶段,我国越来越重视新农村的建设,然而,由于缺乏对新农村建设的正确理解,造成中国文物与古建筑的破坏,因此,在经济建设的同时,应当重视保护好历史文物。首先,在进行新农村建设规划的过程中,应当将文物保护列为规划的内容中,不可以对古建筑以及民居等进行随意的拆除,特别是对于部分已经纳入至文物保护名录之中的,其次,只有在履行报批手续之后方可以进行革命遗迹的工程建设改造等,避免以喜欢而牺牲文物为代价的各种建设行为的出现。

2.3落实文物安全工作

首先,应当加强人才建设,建设思想良好以及专业技术水平高的文物管理人才队伍,从而为文物管理工作奠定良好基础;其次,应当强化对历史文化古迹、古老建筑、重要文物的保护工作,并且落实责任人制度,将文物的保护措施落实到位;最后,应当强化文物执法工作,并且打击盗掘以及盗窃等犯罪行为,对于倒卖文物或者损坏文物的行为应当给予严厉打击,从而切实提高文物安全管理工作的水平。

2.4强化管理职能

基层的文物管理部门,如果想要确保文物保护以及管理工作可以顺利完成,应当发挥执法管理以及监督职能。首先,应当以文物保护法为根本依据,并且集合当地实际采取有效的管理办法,针对问题采取科学合理的措施,从而促使文物保护法可以落实。其次,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强化监管,对业务管理应当强化并且履行文物保护以及管理的措施,促使文物保护单位逐渐正规化、科学化以及系统化,促使监督工作以及文物管理工作可以得到落实。

3结语

综上所述,文物安全管理工作不但乐意对传统文化以及历史进行传承,而且对青少年精神文化建设具有积极作用。换句话说,文物安全管理工作是利国利民的事情。相关文物管理部门应高度重视文物安全管理工作并且强化宣传工作,进而提高全体公民的文物保护意识,推动我国的精神文明建设。

参考文献

[1] 陈国哲.如何做好文物保护工作[J].大众文艺,2011(10):205.

[2] 谢穗子.试析如何做好基层文物保护工作[J].大众文艺,2015(11):260.

基层文物保护第6篇

 

 

文物是社会进步的历史见证,对历史研究具有重要的使用价值,是人类社会在社会发展各个阶段智慧的结晶,对人类社会的发展研究具有重要的科学价值。现代博物馆如何做好文物保护工作,是我们共同关注的话题。现代博物馆在对文物的保护中做出了卓越贡献,但是也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在现代博物馆在对文物保护的过程中要不断的改进与创新,进而开辟文物保护、管理的新途径。

一、文物保护的重要性分析

随着社会的现代化发展,我国的文化遗产正在逐步减少,如传统的民间习俗、手工艺以及游戏等,丰富的民间文化蕴含着民族文化,是社会文化、经济发展的见证。有效的保护文物资源,就必须提高人民对文物的认识和了解,使人民群众共同参与到文物保护中来,提高对文物保护重要性的认识,提高保护意识,保护文物,是现代博物馆文物保护工作之重点。

二、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现状

(一)缺乏具有高素质专业性强的文物保护及管理队伍。由于基层文物管理队伍的人员结构相对复杂,文化程度各不相同,业务素质也存在着差异,因此造成文物工作人员对文物的历史使命的认识及判断的能力存在着较大差异。其次,由于管理人员缺乏必要的文物管理专业知识及相关培训,造成目前不能满足文物保护及管理工作的发展。所以,要尽可能地将文物管理及保护工作中的不规范性、不科学性及不完善性等问题加以改善,在加强专业人员培训学习的同时,还应对其专业知识及技术进行灌输。

(二)工作环境无法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许多基层文物管理机构的办公条件简陋,没有必要的经费保证,没有畅通的通讯工具和交通工具,甚至没有相对安全的库藏条件和安全预防设施。文物安全隐患无法及时排除,工作难以正常开展。

(三)管理体制及制度不够健全。由于各个地区的经济实力及领导的重视程度不同,导致基层文物管理机构所承担的任务较为繁多。例如文物保护管理所、考古所、研究室、钻探公司、博物馆的职能及任务等全部在基层文物机构的工作范围之内。导致基层文物管理机构不仅要负责行政管理,还要负责业务工作,人员的安排上显得过于紧张,使文物管理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影响。

(四)经费短缺。由于管理体制的制约,基层文物管理工作的经费一般由地方政府财政投入,而在注重抓经济建设的形势下,许多地方政府对文物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尽如人意,文物保护经费仅仅能够保证工作人员的工资,一些经济条件落后的地区甚至连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都难以保证。经费短缺一直是困扰基层文物工作的一大难题。由于经费短缺,许多文物保护单位管理、保护措施不能落实,有的只能任其损坏,甚至遗失;许多建立起来的业余保护组织人员经费难以落实,挫伤了业余保护人员的积极性,业余保护组织形同虚设,不利于文物的有效保护;许多民间流散的文物不能及时回收,许多有价值的文物不能及时调查上报或保护,造成文物的流失。这是基层文物工作者最痛心、最无奈的事情。

(五)开发与保护工作失调。对于文物保护单位而言,开发利用作为文物价值的重要内容,对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带来了新的问题。在日常文物的管理工作中,容易受到地方政府经济建设目标的影响,造成文物开发与经济建设产生矛盾,文物法规很难得以实施。文物保护工作也很难得以落实。

三、现代博物管文物保护管理趋势分析

随着社会的进步,科技的发展,犯罪的手段也越来越具有隐蔽性与技术性,如何做好博物管文物保护管理工作,需要政府、人民群众的大力支持,借社会各界的力量加大对文物的保护力度,提高博物馆文物保护效率。

(一)加大文物保护资金投入。博物馆的文物都是极其珍贵的具有一定历史性和不可再生的物品,保护难度大,必须加大文物保护资金的投入。因而,国家应从政策上支持文物保护工作,提供财力支持。由于文物保护的对促进地方经济收益效果不明显,地方政府对文物的历史性、文化性以及艺术价值认识不足,导致文物保护资金困难。而实际上文物保护的作用,对社会的贡献意义重大,一方面能有效的推动社会精神文明建设;另一方面,文物保护是地方旅游业发展的有效途径,是带动地方经济的有效途径,因此,现阶段博物馆文物保护工作必须加大资金投入,加大政府支持力度,促进社会经济、文化、精神文明建设。

(二)加强文物保护制度建设。在博物馆文物保护的过程中,必须建立健全文物管理保护制度,尤其是文物的提取与交接制度,文物的提取必须根据文物管理相关制度进行,签订正式文物出库依据,凳记清楚名称、编号、文物的年代、完整度以及归还日期等各个细节,并且有相关部门负责人,博物馆领导签字审批文件作为提取依据。交接双方必须当面清点,检查作好交接管理、保护工作,确保文物万无一失。

基层文物保护第7篇

一、相关国际法文献中的“社区”

如果重温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法文献,我们不难发现,“社区”一直是其中的一个关键词,这意味着“社区保护”、“社区参与”乃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之国际法体系的一个基本理念。

早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之前,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曾于1989年通过了一个《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该《建议案》对“民间创作”(folklore)的定义,曾对后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为“非物质文化遗产”(intancible cultural heritage)所下的定义,产生了非常深远的影响。该建议案的定义是:

民间创作(或口头与民间文化)是指来自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依据、由某一群体或一些个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社区期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社会特性的表达形式;其准则和价值通过模仿或其他方式口头传承。它的形式包括:语言、文学、音乐、舞蹈、游戏、神话、礼仪、习惯、手工艺、建筑术及其他艺术。wWw.lw881.com”’

上述定义,实际上认定并强调了所谓“民间创作”是以“文化社区”为基础的;而“民间创作”即便只是由社区里的“某一群体或一些个体”来表达的,它也应该是符合“社区期望”,适宜用来表现该社区的文化或社会特性;进而,不言而喻地,“民间创作”通过多种形式表达的准则和价值,也主要是在社区内部通过模仿或其他方式口头相传的。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执委会第155次会议,于1998年11月通过了《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其“宗旨”或目的开宗明义,就是要“鼓励各国政府、各非政府组织和各地方社区开展鉴别、保护和利用其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的活动”。《条例》援引了此前的《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的表述,对“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的定义基本上是继承了《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对“民间创作”的解释,其中“来自某一文化社区”和“符合社区期待”等关键性表述得到复述,唯在有关的表现形式种类中增加了“传播与信息的传统形式””。此外,在列举了上述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诸多传统的文化表现形式的同时,还提出了“文化空间”的人类学概念。所谓“文化空间”,是指被确定为一个集中了民间和传统文化活动的地点,也包括被确定为一般以某一周期(季节等)为节律而举行特定文化活动的时间,显然,此种文化空间的存在取决于以传统方式进行的文化活动本身的存在,而所有这些文化活动也一样是以社区的存在为背景、为依托的。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还进一步规定,“希望被宣布为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的候选材料应经有关社区同意”,然后才可以由各会员国和准会员政府或相关的非政府组织提交申请”;而在教科文组织确定的《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指南》评审“标准”里,“是否扎根于有关社区的文化传统或文化史”、“是否能起到证明有关民族和文化群体的特性的作用,是否具有灵感和文化间交流之源泉以及密切不同民族和不同群体之间的关系的重要作用,以及目前对有关社区是否有文化和社会影响””等,均把“社区”置于非常重要的地位。同时,在提交申报候选材料时,《条例》还要求附上“关于为使有关社区参与保护和利用自己的口头和非物质遗产而应采取之措施的说明”,以及“有关社区和(或)政府中负责保证使提交的候选材料中描述的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的状况今后不会改变的机构的名单”。《条例》还特别要求评审委员会在确定代表作的名录时,要充分考虑“为使有关社区的所有个人成员了解有关遗产的价值和对其进行保护的重要性而采取的措施”,以及“该计划赋予有关社区的作用和该社区从中得到的好处”。显而易见,“为保护和利用有关遗产而在地方社区内采取的措施”,也就成了评审委员会判断其是否具有代表作资格的最为重要的标准之一。最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总干事在履行其定期向会员国或事涉的任何一方寄发已经宣布为“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清单(名录)的义务时,还必须“标明其来自哪些社区”。

与此同时,人们在国际知识产权领域也开始注重“民间文学艺术”的区域性保护。如1999年非洲知识产权保护组织(oapi)一改其1977年通过的《班吉协定》对“民间文学艺术”(folklore)的广义界定,将“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定义为:

由社区或满足社区愿望的个人创造或传承,体现传统艺术遗产特色要素的产品,包括民间传说、民间诗词、民歌和器乐、民间舞蹈、宗教仪式中具有艺术表达性质的庆典活动以及民间艺术产品。

上述界定突出了民间文学艺术本身所具有的区域性。由于保护层次以及保护手段的差异,有关“民间文学艺术”的“社区参与”保护理念,对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作为私权进行保护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及世界贸易组织(wto)的相关法律文件等并无太大影响。

2002年9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三次文化部长圆桌会议在土耳其的首都伊斯坦布尔举行。会议通过的《伊斯坦布尔公报》(istanbul declaration)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视为“文化多样性”的镜子,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深深地扎根于当地的历史和自然环境”;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多种表现形式,它“从主要方面体现了各民族和社会的文化特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生动活泼以及实践、知识和表现可以不断再创造的整体,它可以使社会各层次的个人和社区都能够通过各种系统的价值观和伦理标准来表现自己的世界观”。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助于“在社会中产生归属感和连续性”。

2003年10月17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法国巴黎举行的第32届会议上正式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这份已于2006年生效的国际公约,是迄今为止在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最具有权威性和影响力的国际法文件。《公约》的第一章“总则”所规定的“宗旨”之一,便是“尊重有关社区群体和个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该《公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给出的明确定义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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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空间。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在各社区和群体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被不断地再创造,为这些社区和群体提供持续的认同感,从而增强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

上述定义虽然将群体、个人和“各社区”相提并论,但依然是将“各社区”放在首要的位置。以此定义为基础,这份国际法文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大体上区分为五大类:一、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二、表演艺术;三、社会实践、仪式、节庆活动;四、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五、传统手工艺。中国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第三章,题为“在国家一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其中明确要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应该有“各社区、群体和有关非政府组织参与”。特别是“第十五条”,更是以“社区、群体和个人的参与”为题,规定缔约国“应努力确保创造、延续和传承这种遗产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的最大限度的参与,并吸收他们积极地参与有关的管理””。所有这些都意味着,“社区保护”无疑已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之相关国际法文件所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

二、重视社区保护是国内外学术界的普遍共识

文化遗产的国际法保护体系得以形成,其主要的推动力之一就是国际学术界的积极参与。正如世界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的申报、登录和保护等工作,始终分别有“国际文化纪念物与历史场所委员会”及“世界自然保护联盟”的各国专家所提供的专业支持一样,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际法保护,也始终得到了各国主要是民俗学、文化人类学和社会学等领域专家们所提供的学术支持。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主持起草的相关国际法文件,曾组织各国专家反复进行了研讨论证,因此《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里所反映的有关“社区保护”的理念,其实是与国际民俗学界和文化人类学界对于“文化”的专业认知密切相关的,可以说重视“社区保护”乃是国内外有关学术界的普遍共识。

自《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生效以来,由缔约国选举产生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组织召开了多次国际会议。与会的各国专家根据《公约》第十五条的精神,深入讨论了社区参与的有关问题,反复强调了“社区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2007年5月,该委员会在中国成都举行的第一届特别会议,通过了“《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标准”,其中第四项就涉及了“社区、团体或有关个人的参与和同意”。委员会一致认为,有关社区、团体或个人的参与对于编写提名文件、制订和执行保护措施至关重要。这次特别会议重申了社区或其代表、执行人员、专家、专门知识中心和研究机构参与《公约》执行工作的重要意义。2007年9月,在日本东京召开的政府间委员会第二届常会,大力呼吁各缔约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中应高度重视“社区参与”。2008年2月,政府间委员会第二次特别会议在保加利亚首都索非亚召开,进一步就社区代表及专家和有关研究机构参与实施《公约》的指南等议题进行了讨论。这次特别会议突出强调了社区、群体、个人和研究机构参与《公约》实施的重要性,认为他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可以发挥核心作用;会议还指出,缔约国有责任采取各种措施,促使社区充分参与各自国内的各项保护工作。

综上所述,在参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工作的各种专家们看来,虽然社区和社区保护是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立场,但仍需要向各国重申、强调和呼吁对“社区参与”的重视。

正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驻北京办事处代表青岛泰之博士在2003年12月为“中国少数民族艺术遗产保护及当代艺术发展国际学术研讨会”(北京)发表的《致辞》中所指出的那样:“2001年通过的《全球文化多样性宣言》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中国实施的项目,鼓励了中国地方社区,利用中国社会经济日益发展的契机,担负起遗产保护的责任。……表现形式和知识的传播对文化社区至关重要,社区的保护和推动将促进我们的未来发展,并促进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体制的形成。政府的积极性、学者的研究和社区的努力,有助于受威胁的传统及生活方式积极地去顺应变化,或稳定自身以面对全球化的挑战。”

我国学术界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之社区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应该说也是有较为明确的认识的。曾经参加和见证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的国际立法进程及中国国内的批准程序,并多次出席政府间专家会议的法学家梁治平撰文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首先是属于特定的社区和群体甚至个人的,因此,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体,除了国际层面、国家层面外,还应该特别重视社区或者社群、个人的参与。民俗学家周星主张,应该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在“基层社区”,因为基层社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传承和存续的“传承母体”。他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是由生活在各种社区里的人们创造、享有并传承着的,地域社会或其内部的复数社区,可被理解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滋生、扎根和延续的社会土壤、基本条件和传承母体。因此,如何维系社区及其文化传承的机制,乃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各项保护工作的关键。另一位民俗学家贺学君也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体,除了处于决策、组织和统筹之地位的政府之外,最重要的就是社区民众。社区民众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享有者”,他们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最终能否成功的关键力量,同时也是利害相关、诉求最多的一方。此外,刘魁立先生主张的“整体性保护”和黄涛先生主张的“情景保护”,其实也都内含着社区保护的学术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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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有关社区保护的实践及存在的问题

中国政府自始至终都非常关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的酝酿、起草、反复讨论及最后通过的全部立法过程;2004年8月28日,全国人大第十届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批准中国政府加入该《公约》,使中国成为第一批缔约国,同时也是世界上迅速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递交公约批准书的国家(第6位)之一。为了履行加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所必须履行的义务,中国政府也进一步加速推动国内的相关立法进程。继1997年国务院颁布《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后,2003年11月便初步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的草案拟定工作;为了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的表述与精神相接轨,该法律草案于2004年8月被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目前,它正在接受广泛的咨询、听证,处于不断完善修改的过程中。中国

2005年3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了具有行政法规属性的《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其中也表现出对于社区保护理念的重视:

研究探索对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完整并具有特殊价值的村落或特定区域,进行动态整体性保护的方式。在传统文化特色鲜明、具有广泛群众基础的社区、乡村,开展创建民间传统文化之乡的活动。

在作为上述《意见》之“附件”公布的《部级非物质文化 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中,虽然没有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和范畴中提及“社区”,但“第四条”指出建立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目的之一,就是“尊重和彰显有关社区、群体及个人对中华文化的贡献,展示中国人文传统的丰富性”。而且,在“第六条”为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所设定的评审标准中,第二款即为“扎根于相关社区的文化传统,世代相传,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此外,在“第七条”中也指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具体措施”之一即为“传承:通过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等途径,使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后继有人,能够继续作为活的文化传统在相关社区尤其青少年当中得到继承和发扬”;“第十一条”还进一步为“传承于不同地区并为不同社区、群体所共享的同类项目”开辟了“联合申报”的路径。

国务院于2005年12月22日发出的《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要求加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保护”,并在“积极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部分,增加了通过建立“文化生态区”实施保护的内容,指出“对文化遗产丰富且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完整的区域,要有计划地进行动态的整体性保护”。应该说,这些要求都不同程度地反映了在社区或在基层地域社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基本思路。

近10年来,中国政府在全社会的积极推动促成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运动,包括全国范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建立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认定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申报登录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设立“文化遗产日”和“文化生态保护区”等,都在不同程度上涉及并实践着以社区为背景、为基础的各种保护性的活动。与此同时,各地方也出现了一些在基层社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好经验,例如,贵州省的西江干户苗寨,其重视当地村民的“主体地位”、致力于建立一个可持续发展的传承机制以及兼顾保护传统和市场发展的经验,就非常值得重视。

2003年10月,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联合了《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评选办法》,并于2003年和2005年两次共认定了44个历史文化名镇和36个历史文化名村。虽然历史文化名镇(村)的保护工作,主要是针对建筑物等物质文化遗产而言的,但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形态也涵盖在内,而且也都是要求在村镇这些基层社区进行全面或整体性的保护。正如青岛泰之博士在其另一段“致词”中指出的那样:“保护历史遗产群落的物质形态和保护其中的非物质文化元素具有同样的重要性。而在保护这类遗产的努力当中。提高当地社团保护遗产的意识,促进他们的参与是至关重要的。”

在论及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时,还应该提到文化部于2008年11月3日的《关于命名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的决定》,同时公布了“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名单”。此次对963个具有浓郁的地方特色、民族风格和乡土艺术特征的“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的认定,可以说既是对以往基层文化艺术工作的总结,同时又为进一步在基层社区层面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推动文化艺术事业全面发展提供了很好的示范。如果能够将它和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认定、管理、保护举措以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资助、奖励机制等相互结合起来,那么,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就将切实地在基层社区得到很好的落实。

但毋庸讳言,由于此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运动具有自上而下展开社会动员的特点,而且,也由于必须在较短时间内迅速建立起部级、省级和县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于是,由文化行政强力主导的宣传、动员和申报工作紧锣密鼓,却也多少产生了某种只热衷于“申报”而忽视切实保护的倾向;此外,在某种程度上,还出现了脱离基层社区,产生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者和享有者等“当事人不在场”等主体性缺失方面的问题。

笔者在本文中重温相关国际法文件里的“社区参与”原则,回顾国内法规的相关规定,总结国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践中重视基层社区的经验,都是为了突出地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在、所属的社区以及广大基层民众和公民个人的积极参与,才是今后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最终成功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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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注释:

①该《建议案》本可直译为《保护传统文化和民俗建议案》,由 于其中的folklore也被翻译为“民间创作”、“民间文学艺 术”等,且现已在中文文献中被广泛采用,故本文在涉及 《建议案》时使用“民间创作”、在涉及知识产权问题时则使 用“民间文学艺术”,以表示同一个问题在公法(国际条约) 与私法(知识产权法)两个层面的保护。

②文化空间,又被译为“文化场所”,它在《宣布人类口头和非 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及其《申请指南》中多与“文化表达 形式”(forms 0f cultural expression)并列出现。参考文献:[1]unesco,第二十五届大会记录[eb/ouhttp://portal,unesco,org,2010-09-25,[2]unesco,proclamation 0/ masterpieces 0/ the oraland intangible heritage q/ human讧7:guide 扣rthe presentation 0/ candidature files[eb/ou,http://unesdoc,unesco,org|images|0012|001246|124628eo,pdf,2010-09-25。[3]oapi。agreement revving the bangui agreement[eb/ou。http://www,wipo,int/wipolex/en/text,jspfile_id:12923 1p653_29778,2010-09-25。pl)unesco,third round table 0/ ministers 0/ culture-intangi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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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文物保护第8篇

【关键词】高层建筑;深基坑;支护;施工管理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推进,高层建筑如雨后春笋般出现。高层建筑深基坑支护多是临时结构,支护不安全因素较大,对周围建筑或交通带来的影响的同时,极易引起工程事故。目前,我国高层建筑深基坑支护施工存在一些问题,如何更好地管理深基坑支护施工是目前高层建筑项目施工尤为关注的问题。

1 概述

深基坑指底面积小于27平方米,底长边小于三倍短边,开挖深度在地下室三层以上,或超过5米,或开挖深度未超过5米周边地下环境、地质条件、地下管线较为复杂的工程[1]。为了确保深基坑地下结构或周边环境安全,在深基坑施工中要进行深基坑支护措施,对深基坑周边或侧壁进行加固和保护。

深基坑支护施工要遵循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及施工便利保证工期等原则。安全可靠指深基坑支护本身要满足稳定性、强度及变形等要求;经济合理指在安全可靠前提下,从材料、人工、工期、设备、造价和环境保护等多方面共同决定具有技术经济效益的施工方案;在确保安全可靠和经济合理前提下,方便施工,并尽量缩短工期。

2 高层建筑深基坑支护施工存在的问题

2.1 基坑边坡坍塌

在深基坑施工刚开始或支护施工结束后不久常发生基坑边坡坍塌,深基坑支护施工中任何一个环节被忽视或未做到位,均可能出现基坑边坡坍塌。比如,施工单位若没有合理设计深基坑支护,或设计合理,但未按要求施工;土钉未注浆,未按规范进行土钉支护,或注浆不饱满等均可能引起深基坑边坡坍塌。

2.2 基坑边坡水平位移较大

深基坑边坡水平位移超过4cm,且持续加大的情况下,应立即停止深基坑支护施工,并集合专家、施工单位、基坑支护设计重新进行稳定性分析,及时处理基坑边坡水平位移变大的问题。

2.3 周边建筑物变形

高层建筑深基坑支护施工极易引起周围建筑变形,这一般都是由地基沉降造成的,一旦深基坑支护施工造成周围建筑无变形,要立即停止施工,防止因建筑物变形危及工作人员或楼上居民安全等。

3 高层建筑深基坑支护施工管理对策

3.1 施工准备阶段控制要点

3.1.1 设计管理

深基坑支护的设计方案直接决定这施工的成败,这就要求深基坑支护设计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应从以下三个方面确保设计方案的可行性[2]:①深基坑支护设计人员应有扎实的力学、地基等相关专业知识,同时,要具备丰富的深基坑支护设计经验,在上述基础上,要熟悉施工周边地质条件及水文状况,在综合周边环境的基础上设计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施工方案;②在深基坑支护施工前,工程人员要审核设计方案,与设计人员沟通透彻掌握方案,以确保施工过程中各道施工工序的有序进行;③高层建筑的业主方应选择经验丰富的设计单位进行深基坑支护的设计。

3.1.2 分包单位选择

高层建筑深基坑支护具有其独特性,应选择拥有施工资质和能力的专业分包单位进行施工,监理工程单位可协助业主审查分包单位专业队伍,确保选择技术力量强、社会信誉好、经验丰富的单位进行施工,同时,要杜绝层层转包、层层剥皮的现象的发生。

3.1.3 施工专项方案审定

施工专案文件作为建筑施工的指导性文件应根据项目工程的具体情况编制,目前存在的照搬照抄其他项目施工方案不仅措施针对性不强,而且无实际指导意义。

3.2 施工阶段控制要点

高层建筑的施工阶段是关键阶段,施工人员及监理工程师要根据施工当地水文条件及地质资料,结合深基坑支护施工经验及条件,确定施工中的关键点,并要求项目专项施工方案呈报监理机构审核,制定应对突发时间的应急预案。

3.2.1 深基坑工程施工

深基坑施工包括挖土、围护、挡土及防水等几个环节,每个环节都关系这工程的成败。施工人员应依照施工规程及相关技术规范进行施工,针对不同的施工要点制定相应的施工措施,加强施工过程的控制。比如,进行土方开挖时要对构筑物、周围环境摄像、拍照,勘测周围地质情况及地下设施,对特殊环境要精心组织施工,注意膨胀土地区杜绝在雨天开挖,软土地不宜过深开挖等[3]。在土方开挖过程中,若开挖速度过快或挖土高差过大会改变原来土体改变状态,降低土体抗剪度,从而造成土体快速滑移,最终造成建筑事故。

3.2.2 深基坑周围土体止水效果控制

地下水指上层滞水、承压水、潜水、雨水和基坑周遭渗漏的管道水,这些地下水会对高层建筑深基坑支护施工带来不利的影响。一般,地下水来源复杂,丰水期、枯水期水位有较大的变化,根据地下水水位的变化情况,制定止水方案时要兼顾考虑降水、防水及排水三个方面,根据施工地及其周围的地质水文条件,分析地下水成因及深基坑周围环境,对于周围环境已存在深基坑的应以堵为主抽水为辅,防止深基坑土体及水体流失,避免高层建筑物的不均匀沉陷,或管涌和坑底流沙等现象的发生。高层建筑深基坑支护中常用的止水措施是止水帷幕,通常采用压力注浆、高压喷射注浆、粉喷深层搅拌或浆喷深层搅拌等方法进行施工。然而,浆喷深层搅拌进行止水帷幕施工时,若搅拌桩成桩质量差,深基坑开挖后会出现较大的深水情况,此时,再利用灌浆进行处理,不但增加工程造价,更会延误工期,因此,在利用浆喷深层搅拌进行止水帷幕施工时应注意以下几方面:①保证桩体质量;②保证桩密实度及搭接长度;③不得随意在深基坑支护结构上开口等。

3.2.3 深基坑支护信息化管理

深基坑支护稳定性及整体刚度是决定深基坑支护结构成败的关键因素,深基坑支护结构变形、沉降、水平方向倾斜或移位、基坑地隆起变形及支护结构裂缝均会引起深基坑施工相关质量问题。对高层建筑深基坑支护施工现场进行基坑支护结构信息化管理,密切监测基坑现场、周围建筑物、开挖期间岩土变位等其他各方面情况,动态分析比较开挖现场实际情况与预期性状,全方位掌握工作动态,对及时预报和预防事故险情有极为重要的意义。运用信息化手段监测管理高层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主要包括邻近建筑物、支护结构沉降和裂缝、道路倾斜、沉降、裂缝及支护结构顶部水平位移等,除了对上述项目点进行监测外,还要在关键部位适当加密,位移较大时要适当加密。

4 结语

高层建筑深基坑支护施工过程要重视理论知识指导,确定施工方案时应全面考虑,选择最佳深基坑支护施工方案,根据施工方案进行项目施工,努力坐到边施工、边监测,根据分层开挖、先撑后挖、随挖随撑、限时限量、对称均衡等要求,避免盲目、野蛮施工,严格控制高层建筑深基坑支护施工过程,确保施工顺利安全进行,尽量把对周围建筑物和环境的不利影响将至最低。

参考文献

[1]李秋丽,韩长林.深基坑支护设计与施工管理[J].管理科学.2011,2(12):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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