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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会议纪要赏析八篇

时间:2023-10-24 10:38:54

煤矿安全生产会议纪要

煤矿安全生产会议纪要第1篇

(何梅)

树立安全第一

确保安全生产

日前,河南省兼并重组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陈党义、省安监局煤监办主任王连海一行到郑煤集团就进一步推进兼并重组工作进行调研,受到该公司领导张明剑、杨松君、胡德进,总经理助理焦绪文等的热烈欢迎。

陈党义在讲话中指出,郑煤集团兼并重组工作,各级领导给予充分肯定。在兼并重组过程中郑煤集团要先试先行。谈到今后的工作,陈党义强调,一是严格安全监管。通过大矿管理理念来带动、提升小矿的管理。复产复工要按规定按程序,不安全坚决不能复产复工,坚持符合一个,验收一个。二是必须坚持统一管理的原则,坚持“三真”。三是严格遵守《公司法》的规定。四是要探索管理新模式,对整合矿井进行分类指导。陈党义希望郑煤集团要抓紧完善机制,在复工复产程序上进一步探索。建立定期会商制度,定期、及时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统一协调,积极协商。

公司总经理张明剑表示,一定会严格按照河南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坚持“三真”原则,树立安全第一的理念,进一步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

(暴敏冬 权帅)

河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

陈雪枫带领省重点项目

观摩团到鹤煤公司观摩

2月3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陈雪枫带队,各省辖市分管产业集聚区或重点项目的副市长以及省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的全省2012年重点项目观摩团,到鹤煤公司年产45万吨电石项目和1,4―丁二醇项目建设工地,观摩、考察项目建设情况。

(何萱)

倾力打造

安全高效精品矿井

2月28日上午,中国平煤神马集团总经理杨建国到香山矿调研。杨建国强调,要坚持走安全高效之路,夯实安全基础,强化经营管理,提高职工素质,倾力打造安全高效精品矿井。集团副总经理刘银志,党委常委、平煤股份总经理涂兴子及有关部室负责人陪同调研。

杨建国强调,矿井要发展,安全是基础。要始终抓住安全不放松,要以健全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为基础,依靠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探索自然环境影响安全生产的规律,消除安全隐患,实现安全生产。

(杨玉国)

大有能源召开今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3月6日,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义马煤业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大有能源董事长田富军,监事会主席孙学斌,独立董事李斌、王立杰、周旺生及大有能源公司股东代表、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临时股东大会。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投票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十项议案,形成决议。

田富军指出,各位股东严格履行职责,认真审议了各项议案,对大有能源本次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事宜以及其他重大事项进行了认真的谋划和决策,为本次再融资的顺利推进提供了充分的支撑和有力的保障。

(崔畅 高勇 韩新坡)

河南省煤层气公司党委

传达贯彻省纪委

九届二次全会精神

2月3日上午,河南省煤层气公司召开会议,传达贯彻省纪委九届二次全会精神。董事长、党委书记于顺德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公司领导王思鹏、杜国纳、韩俊义、张宜生、胡殿明、郭启文出席会议。会议由王思鹏主持。

杜国纳首先介绍了省纪委九届二次全会的概况,并传达了省委书记卢展工、省纪委书记尹晋华在省纪委九届二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

于顺德结合卢展工书记就如何保持党的纯洁性的要求作重要讲话并强调,要坚定信念、强化责任、加快转变、完善制度、转变作风,着力保持党的纯洁性。公司干部职工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用正确的价值观统领全局工作,要提高对政治学习和理论学习重要性的认识,用辩证思维看待权责关系,强化素质教育,不断提高综合运作能力和决策能力。

(程凯 眉萱)

神火集团着力打造

“务实政工”

近日从河南神火集团创先争优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获悉,神火集团党委决定利用一年的时间在政工系统中开展“三讲三比”、打造“务实政工”主题实践活动,全面提升政工工作水平,努力打造“务实政工”品牌,不断把创先争优活动引向深入,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十胜利召开。

讲学习比素质。讲学习政策理论比思想境界。有针对性地组织政工干部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党的历史,学习省九次党代会和市四次党代会精神,切实加强世界观改造,坚定理想信念,提高政治素养。讲学习知识技能比业务能力。对全集团各级政工干部进行分层次、多渠道的系统培训,引导政工干部系统了解掌握党建业务知识,把政工干部培养成为本职工作的行家里手。

讲工作比业绩。讲工作责任比爱岗敬业。推行政工工作项目化管理,规范工作流程,建立健全工作首问负责、限时办结和责任追究等制度,努力形成忠于职守、严谨规范、高效快捷、爱岗敬业的良好作风。讲工作作为比创新创效。鼓励创新思维、创新举措、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设立政工工作创新,引导政工干部敢于担当、勇于创新,直面矛盾、破解难题,推进政工工作创新发展,不断开创新局面、创造新经验。

讲作风比形象。讲思想作风比解放思想、务实创新。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改革创新,进一步转变思想观念、领导方式和工作方式,不断开阔眼界、开阔思路、开阔胸襟,切实打造出一支作风过硬、能力够强,履职尽责,奋发有为的政工队伍。

(王进)

破解支护难题

打造精干团队

3月4日,郑煤集团公司总经理张明剑到裴沟矿,深入―300大巷就制约该矿深部开采的一系列问题进行现场办公。他强调,合理组织生产,打造精干团队,破解支护难题,勇于担当发展重任。

裴沟矿作为集团公司当前开采年限最长、深度最深、后续产能最大的骨干矿井,它的安全生产、采掘接替、后续发展始终牵挂着集团公司各级领导的心。结合裴沟矿实际,张明剑要求裴沟矿当前要重点做好三项具体工作:一要合理组织生产,认真核算,调整生产布局;二要破解支护难题;三是要打造精干团队,必须从生产区队抓起,精减人员,对于区队部分岗位人员能兼必兼,决不配置闲职,提高一线职工收入,打造高效精干团队,勇于担当重任,为集团公司发展再立新功。

(王强)

夜查张沟矿

3月3日晚上6点,郑煤集团公司总经理张明剑到张沟矿夜查。张明剑到矿后立即深入百米井下,详细查看了16051工作面、16061掘进头等工作地点,对张沟矿在质量标准化等工作中取得的成绩给予肯定。

升井后,张明剑寄语张沟矿,要把安全摆在一切工作的首要位置,进一步加强精细化管理,提高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水平;善于谋划,积极试验探索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支护加固巷道,转变支护理念,断面要机轨合一,注意联合支护;要高度重视采掘接替工作,立足当前,放眼长远,抓好16091工作面的接替;要严管干部、善待职工,多为职工办实事、办好事,关心困难职工,推动和谐矿区建设。

(徐辉)

焦煤公司:

管理创新项目获特等奖

近日,由焦煤公司申报的“大型煤矿标准工序管理体系构建与实施”管理创新项目,荣获2011年度国家煤炭工业协会颁发的煤炭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特等奖。据该公司党委书记谢述新介绍:该奖项全国仅有两个,焦煤公司是河南省唯一获此殊荣的单位。这是该公司扎实推进管理创新、全面实施创新带动战略的结果。

(薛长明)

神火集团泉店矿组织开展

“学习雷锋日”主题活动

“学习雷锋好榜样、忠于革命忠于党……”伴随着经典的革命歌曲《学习雷锋好榜样》,神火集团泉店矿3月5日“学习雷锋日”主题活动拉开了序幕。该矿党委书记赵福申说,旨在通过开展活动,在全矿范围内弘扬雷锋精神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营造争做新时代青年职工和志愿者的良好氛围。

该矿在组织开展3月5日“学习雷锋日”主题活动是矿井“学雷锋活动月”活动的主要内容。除此之外,矿团委还将组织开展“我心中的雷锋精神”征文活动以及观看“红色爱国影片”等系列活动,将学雷锋活动不断推向深入。

(罗磊 李晓伟)

新庄煤矿顺利通过

部级“绿色矿山”验收

近日,神火集团新庄煤矿顺利通过部级“绿色矿山”验收,成为部级“绿色矿山”试点单位。

受国土资源部委托,由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和“绿色矿山”创建办公室领导组成的部级“绿色矿山”验收组莅临新庄煤矿对部级“绿色矿山”创建工作进行考核验收。该矿绿化覆盖率达97.7%。矿区环境实现了园中有矿,矿中有园,花香四季的环保型、花园式的现代矿井。

考核验收期间,验收组先后到调度室、荣誉室、污水处理厂、黄水寨塌陷治理现场和塌陷安置新建居民区进行了实地考察验收。在充分肯定该矿“绿色矿山”取得成绩的前提下,提出了一些中肯的意见和建议,并希望新庄煤矿能再接再厉,力争成为“绿色矿山”的典范。考核验收组一致同意新庄煤矿创建部级“绿色矿山”通过验收,成为部级“绿色矿山”试点单位。

(余晓军)

果断出击 智擒窃贼

日前,永新公司新城保卫科值班队员多岗联动,巧妙调配,果断出击,将一名在神火总医院实施盗窃的案犯人赃俱获,再次展现了神火卫士“辖区保护神”的风采。

(聂学亮)

“企业文化建设

我先行”

3月1日以来,白坪公司青年以“志愿者在我身边”为主题开展了志愿者活动,结合近期企业文化建设重点,响亮地喊出了“企业文化建设我先行”的口号,把每一天都变成了“学雷锋日”。他们表示,作为新时期的煤矿青年,不但要坚守安全生产的岗位,而且要让雷锋精神在矿山时刻闪光。

(徐继勇)

1000万元善款

献爱心

日前,在登封市召开的“设立集体暨个人慈善爱心基金动员大会”上,郑州市磴槽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袁占国个人捐赠慈善爱心基金1000万元,分十年完成。这是登封市向慈善事业捐款最多的企业家之一,此举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

郑州市磴槽集团有限公司,是由被誉为全国乡镇煤矿“五朵金花”之一的登封市磴槽煤矿为主体组建成立的综合性企业集团。公司拥有职工7000名,年产原煤近210万吨,年产值7亿元,年实现利税3亿元。

该集团下属的龙头企业金岭煤矿已经成为河南省地方煤矿的样板企业。2004年1月9日,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第一副会长濮洪九到矿视察,对“科学办矿”的做法表示肯定。企业强大的背后有企业家的辛勤耕耘。董事长袁占国先后获得了数十项荣誉,其中部级的荣誉有:中国煤炭工业优秀企业经营者,全国青年星火科技带头人标兵,全国优秀企业厂长(经理、董事长)、全国煤炭系统双十佳矿长、中华大地之光新闻人物、中国新时代改革之星等。

煤矿安全生产会议纪要第2篇

按照6月16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长座谈会议要求,现将我局上半年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情况及下半年工作安排报告如下。

一、上半年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情况 (一)抓年度执法计划的制定,确保工作有序开展

从去年底开始,我们开展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情况调研,听取基层意见建议,查找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在此基础上,结合国家局和省政府要求,制定了2006年xx煤矿安全监察工作要点和监察执法计划,明确各分局和执法监察员全年、每季、每月“三项监察”的主要内容、主要任务和职责、处理有关问题的基本原则、监察执法工作倒记时进度、工作纪律和要求。各分局也都根据区域煤矿安全生产实际,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保证监察工作有序开展。特别是xx监察分局结合辖区煤矿灾害特点,科学合理安排时间,确定工作重点,执法计划受到国家局的肯定并进行了转发。

(二)抓重要时段,增强工作主动性

春节前夕,针对多数煤矿停产过节的实际,及时下发了《关于加强春节期间煤矿停产检修和节后恢复生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煤矿停产期间必须风机不停,抽水不断,并加强设备检修,节后复产必须加强培训,制定预案,并加强监督监察,确保安全。一季度,针对天气变暖倒风季节来临的实际,把监察重点放在“一通三防”方面,督促煤矿制定、落实瓦斯治理方案。二季度,针对雨水增多汛期将至的特点,加大了对水患威胁矿井监察力度,督促煤矿排查隐患,落实防治水措施和应急预案。为确保“两会”期间煤矿安全,组织8个督查组,对全省16个重点产煤市(州)关闭矿井落实情况、煤矿节后复产安排、瓦斯治理等15个方面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对煤矿安全问题较突出的市(州)及时下达了监察建议书,有力地提高了工作效能。

(三)抓两个攻坚战,提高煤矿整体安全水平 整顿关闭方面,严把煤矿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审批关,规定申办许可证的九道程序或条件:一是安全现状评价必须达到b级以上;二是申报资料齐全有效并达到颁证标准;三是矿井“四图”必须与实际相符;四是专家组对评价报告审查;五是县(市、区)主管部门现场检查及政府分管领导审查签署同意颁证意见;六是颁证前委派监察分局到煤矿进行现场核查通过;七是局3人专家组审核图纸资料;八是处室审查意见通过;九是局领导逐矿审查通过。按照办证程序要求,1月4日开始,我局组织x个监察分局x名煤矿安全监察员,分成5个异地交叉检查组,对已申报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井,进行第二阶段的异地现场交叉检查。现场核查出不符合颁证条件的矿井165处,经省政府组织省经委、省国土资源厅等8个厅局集中审查,确定将xx处不符合颁证条件的矿井列入全省第三批关闭矿井名单,并于1月22日在《xx日报》上公告颁证矿井和在建矿井名单。3月份,结合xx省“百日安全生产活动”,我们对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进行了督查,并要求各县(市、区)政府将每一处已关闭矿井的拍摄图片、摄像资料,与关闭矿井情况报告一起逐级交到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厅际协调小组办公室,作为资料备案。截止4月2日,全省xx处关闭矿井的情况报告及关闭后的图片和摄像资料均交到我局,完成国家下达的2005年关闭任务。今年以来,在前期工作基础上,各地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新增关闭矿井23处。目前我省实际已关闭矿井xx处。另外,对今年在煤矿监察中发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40处矿井,已进入提交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关闭程序。截止目前,全省保留矿井1827处,其中,颁发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矿井1663处,在建矿井164处。

(四)抓监察执法,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五)抓隐患整治,消除事故苗头

今年以来,我们按照《特别规定》有关要求,狠抓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要求煤矿必须每月排查一次安全隐患,并向地方监管部门和煤监机构报告备案,并提出对煤矿自查发现一般安全隐患且正在整改,或重大安全隐患实施停产整改的,煤监机构可不予处罚,以此调动煤矿企业自觉排查、自觉整改隐患的积极性。对发现威胁严重、治理难度较大的重大安全隐患,及时提请省安委会在省级媒体公告和督办,督促整改。1-6月,共查出煤矿重大安全隐患18个。已完成整改153个,整改率80.95%。提请省安委会公告了xx市xx煤矿水患、xx市xx矿区火灾隐患、xx煤矿的通风系统等重大安全隐患10项,截止目前,公告隐患已完成整改6项,其余隐患正在治理过程中。xx市xx煤矿水患8月底前完成物探;xx市xx矿区煤层燃烧隐患输水管道铺设即将完工,10月前完成明火扑灭;xx煤矿的通风系统改造正在整治之中,已投入资金118万元;xx市xx煤业集团公司竖井罐道已经完成设计和准备工作。

(六)抓安全培训,提高整体素质

xx煤矿安全赋存条件差。安全基础薄弱,一些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专业技术人才缺乏,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及时转变观念,一方面,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坚持“在监察中体现服务,在服务中推进工作”的工作理念,充分利用地方监管部门召开例会的机会,以会代训,向煤矿业主、矿长传达国家局和省委、省政府有关精神,宣传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根据季节特点提出工作重点和具备要求,督促煤矿抓好落实;另一方面,组建了省矿山安全培训中心,向省财政申请专项资金xx万元,用于基层县、乡长和煤矿安全监管人员培训;开办煤矿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班,脱产培训1年半。按照“三级培训”的要求,开展了煤矿矿长、业主、特种作业人员、瓦斯监控系统操作人员和矿山救护队员煤矿专业技术人员等煤矿安全培训。1-6月份,共培训各类人员18783人。

(七)抓评价质量,规范中介行为

我局将2006年确定为“中介规范年”,组织召开了全省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工作会议,出台了规范中介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对中介机构和中介行为的监督管理。在资质管理上,严把入口,畅通出口,不定期抽查,建立优胜劣汰的管理机制;在企业对中介机构的选择上,借鉴建筑行业的成功做法,实行在所有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中随机抽取,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在过程监管上,对评价工作从合同的签订、评价过程、评价报告内审制度的执行、评价报告的评审等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管,有力整肃了煤矿安全评价秩序。针对办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事故调查中反映出评价机构行为不规范,评价报告质量较低,甚至个别评价机构弄虚作假等问题,2月下旬,我们对2006年初列入关闭的165处b级矿井的评价报告进行了集中审查,查出严重违法违规评价报告70份,对涉及的10家评价公司实施经济处罚xx万元。

(七)抓宣传教育,增强安全意识

以今年以来发生的几起重特大事故为典型案例,深刻剖析事故原因,吸取血的教训,及时将事故处理情况向社会公布,警示安全监管人员和煤矿从业人员警钟长鸣,时刻紧绷安全弦。及时将国务院《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文件下发到每个煤矿,保证了上级精神有煤矿的贯彻落实。特别是以“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xx行为契机,开展多种活动,大力营造“安全发展、国泰民安”的安全氛围,教育广大群众牢固树立安全意识,自觉抵制“三违”行为,避免各类事故的发生。

但是,xx煤矿安全形势仍十分严峻。特别是进入5月份以来,全省煤矿接连发生重特大事故,暴露出全省煤矿安全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一是煤矿基础条件差,事故总量居高不下。全省3万吨/年及以下矿井数达xx处,占全省矿井总数比例的70%;煤层赋存条件差,开采薄煤层、极薄煤层及大倾角煤层的矿井xx处,占72%;地质构造复杂,增加管理难度;开采方式落后,还有不少的煤矿沿用仓落、巷采等原始落后的采煤方法,生产系统和生产工艺先天不足,安全保障能力差,顶板和零敲碎打事故不断。二是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矿井基础安全管理较差。一些企业重生产轻安全,超产欲望强烈;一些企业瓦斯治理方案针对性不强,措施不具体,方案“四落实”情况不好;一些企业职工培训走形式,走过场,职工自保、护保意识差,“三违”现象普遍。三是基层煤矿监管职责履行不到位。特别是在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过程中,一些监管部门没有认真核实煤矿安全生产情况就签署同意办理的意见,与煤监分局现场核查情况出入较大,给工作造成被动。如xx煤矿“x.x”特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调查发现,该矿通风能力核定和瓦斯等级鉴定弄虚作假,暴露出了行业安全监管的缺失。

二、下一步工作安排

6月18日,xx局长在“安全生产万里行”xx行活动期间到我局检查指导工作,要求我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狠抓政府和企业两个主体责任落实,强化法治,加强监督,努力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按照xx局长的要求,结合xx实际,下一步我们将以遏制重特大事故为主线,打好“两个攻坚战”为重点,从“源头管理、过程控制、应急救援、事故查处”四个环节入手,加大监察工作力度,采取有力措施,确保xx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一)完善煤矿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体系,进一步落实煤矿安全监管责任

采取多种方式,督促地方政府落实国办79号和省政府xx号文件精神,完善煤矿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切实履行地方煤矿安全监管职能。建立信息通报和督办机制,定期通报各地煤矿安全控制指标完成情况,对控制指标完成不好的有关地区和单位,及时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督促有关部门和企业采取措施。严格年终考核和“一票否决”制度,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的监察,及时发现和解决控制指标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二)强化安全基础,落实煤矿企业主体责任

一是认真落实国家发改委、国家安监总局、国务院国资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安全生产业绩考核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抓好制定出台的《煤矿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二十条》和《煤矿企业瓦斯治理若干规定》的落实,督促煤矿企业完善安全生产的自我约束,自我激励,自我监督机制。

二是全面推行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制定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标准,从开采方法、采煤工艺、硬件条件、现场管理、职工培训等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规范。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改扩能或资源整合小煤矿,其准入门槛就必须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的要求;其余保留矿井,从下半年开始到明年上半年,分二批组织实施。3季度召开全省煤矿顶板防治工作会议,推进小煤矿支护改革和采煤方法改革。结合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落实具体措施,采用以铁代木,逐步推行锚喷支护,彻底淘汰“巷道式”、“口袋式”、“树枝状”等非正规采煤法,确保合理集中生产,减少煤矿零敲碎打事故高发的局面。

三是督促煤矿企业加大投入,建立煤矿安全长效投入机制。认真贯彻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监局财建〔2004〕119号文精神,认真研究和制定各类煤矿安全技术措施资金的提取、使用和监管办法,建立强制提取煤矿安全费用制度。提取的费用由煤矿自提自用、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政府监督,主要用于瓦斯防治、完善安全设施、重大隐患的监控和整改以及矿山救护建设等。积极争取国家煤矿安全技改专项国债资金,督促抓好国有重点煤矿国债安全生产技术改造项目,加大对资金的监察,监督好资金的使用。全力推行煤矿风险抵押金制度。

四是进一步落实瓦斯整治各项措施。落实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加强瓦斯督导,深入开展煤矿瓦斯集中整理工作;通过采煤方法和支护方式改革,完善优化矿井通风系统和通风设施设备,完善“以风定产”公示牌制度;加强与省经委的沟通和配合,督促有关核定和等级鉴定资质单位对煤矿企业进行科学合理的核定工作。10月份,对部分矿井开展一次超生产能力的集中监察。抓好xx煤矿、xx煤矿等x个煤矿瓦斯抽放试点工作,重点解决适合低透气煤层抽放瓦斯的方法及配套设施,高负压抽放条件下漏气小的钻孔封闭方法,确定移动抽放系统和地面固定抽放系统建立的条件参数等技术难题,待条件成熟后在全省推广。加快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建设,今年年底前,全省所有低瓦斯矿井全部完成煤矿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建设;明年年底前,全省所有煤矿实现省、市、县三级平台的联网监控。

(三)强力推进整顿关闭工作,优化煤炭产业结构

按照省政府《关于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和《研究贯彻全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汇报会精神的会议纪要》提出的“整顿关闭、整合技改、管理强矿”步骤和工作目标,到2008年上半年全省煤矿总数力争减少到xx处,到“十一五”末,煤炭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3以内。下半年重点关闭煤炭资源枯竭、“三证”(采矿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矿井,设计能力3万吨及以下且可采储量在10万吨以下矿井,6万吨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已取得相关证照但管理滑坡、经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井。同时,摸清情况,制定关闭矿井关死关实的措施,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制定煤炭行业准入标准,为下一步工作打好基础。

(四)建立和完善煤矿安全支撑体系,加快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

一是继续完善全省煤矿安全宣传培训体系。按照“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加快实现培训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用好省政府专项培训资金,加强对基层政府分管负责人和煤矿安全监管人员培训。继续加强对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和事故矿长、业主安全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的现场安全管理和技术管理能力,强化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

二是加快建立和完善煤矿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尽快启动省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建设项目。以资质认定为契机,重点抓好区域矿山救护支队建设和煤矿救护协议的签定,加强备战演练。督促企业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强化管理,避免盲目施救造成事态扩大,提高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三是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信息体系。抓好xx煤矿安全监察网站和视频会议系统建设;抓好监控系统新标准的推广更新。进一步完善单井监控系统建设,到今年年底,全省所有煤矿必须建立煤矿瓦斯监控系统;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再实现x个产煤市和xx个产煤县与省级平台联网,并同步组建瓦斯监测监控技术服务站,确保监控系统正常运行;建立全省煤矿安生产统计网络,搞好安全生产数据的调度和统计,实行信息的统一使用和管理;完善全省煤矿安全生产信息联络员、驻矿安监员和煤矿安全特邀监察员制度,发挥联络员、驻矿安监员和监察员在煤矿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等方面的作用;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及时查处群众举报和新闻媒体反映出的问题。

四是完善全省煤矿安全生产评价体系。加强对煤矿安全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实施安全评价随机抽签评价制度,规范中介行为。在煤矿安全评价评估工作的基础上,对有条件的煤矿,按照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要求,积极做好试点工作。

五是加强煤矿水害防治。加强对xx区域、xx和xx区域、xx矿区等煤矿水害威胁严重地区的安全监管,督促煤矿企业查明水文地质资料,落实防治水人员、技术、资金、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加大水害隐患排查和治理力度;建立煤矿防治水技术支撑体系,开展技术攻关,推广煤矿探治水先进技术;加大监察工作力度,严厉打击超层越界、非法开采和煤矿防治水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严重水害威胁,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治理的煤矿,坚决予以关闭。

(五)加大执法力度,强化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

一是强化三项监察职能。围绕煤矿瓦斯治理、整顿关闭、监测监控系统建设、水害防治等重点和制定的执法计划,对煤矿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排查,结合日常监管和定期监察、专项监察、重点监察,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档案。对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一律责令限期停产整顿,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一律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进一步完善共同执法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配合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联合开展共同执法活动。

二是加强对新建、整合、技改扩能煤矿的安全监管。煤矿建设项目必须依法履行相关核准、审批手续;设计单位必须达到相关资质要求,设计内容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项目竣工后必须经过验收并取得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能生产;严禁将建设项目非法转包或层层分包,对不符合以上要求的,煤监机构将严厉查处。

三是加强对非法矿井的查处力度,坚决打击违法生产行为。加大对无证非法煤矿的打击力度,严厉取缔、查处无证非法矿井、“一证多井”和非法挂靠矿井。对发生事故的,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追究县、乡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六)严查重处煤矿安全事故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安全监管监察系统推行行政责任追究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建立健全内部行政责任追究制,强化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力度。尽快制定下发《xx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和《xx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实施细则》,加强对煤矿安全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按照国家局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要求,加强与检察机关的联系与勾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进一步督促落实事故调查报告的处理意见和建议,督促各级政府和煤矿企业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安全管理。配合纪检部门深入开展煤矿清纠工作,严肃查处事故背后的腐败行为。8月份,组织上半年发生伤亡事故的煤矿业主、矿长进行培训学习,以会代训,深刻剖析事故发生的深层次原因,警醒煤矿主要负责人员吸取教训,采取防范措施,杜绝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

煤矿安全生产会议纪要第3篇

2月21日,福建煤监局、福建省经信委联合召开2014年全省煤矿安全生产视频会议。省政府安委办主任、省安监局局长、福建煤监局局长陈炎生,省经信委副主任邵玉龙、福建煤监局副局长朱石福和纪检组长杨树民出席会议。省直有关单位人员在福州主会场参加会议,各产煤市、县(区)政府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能源集团公司及所属煤业公司的负责人、安监科室负责人等近400人分别在龙岩、三明、永安、漳平、新罗、永定、大田、将乐、清流、永春和省能源集团等11个市、县级分会场参加会议。

会议回顾总结了2013年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肯定取得的新成效,以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安全生产会议精神为主题,安排部署今年的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2013年,全省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讲话和批示、指示精神,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以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为重点,深入贯彻落实“双七条”,全面开展煤矿安全大检查和“煤矿安全生产重点整治百日行动”,狠抓隐患排查治理,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有效减少一般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全省煤矿安全生产整体保持平稳态势。2013年,全省煤矿发生死亡事故4起,死亡8人,同比分别下降42.86%和20%;全省原煤产量1 682万吨,百万吨死亡率0.476,同比下降4.61%。重点抓了以下工作:一是狠抓煤矿“双七条”落实,二是全面开展煤矿安全大检查和“煤矿安全生产重点整治百日行动”,三是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四是推进煤矿安全基础建设,五是不断落实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职责。

针对2014年的全省煤矿安全工作,陈炎生局长强调,一是增强责任意识,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强化“底线”思维,进一步增强做好今年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以贯彻落实99号文件、省政府实施办法和“双七条”、《安全生产法》为重点,推进煤矿治本攻坚,持续开展煤矿“双七条”宣贯活动,深化“保护矿工生命、矿长守规尽责”主题实践年活动,强化落实煤矿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二是全面深化提升,实施安全质量标准化三年提升工程。从今年开始,用三年的时间将我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提升到新的水平。各地要认真总结经验,因地制宜,制订符合本地实际的三年行动实施办法,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加大政府政策激励和资金扶持力度,贯彻落实好新考评办法和标准,将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与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机结合,定期组织考评,加强动态监管和指导服务。通过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提升三年行动,提升煤矿本质安全水平。三是实行多措并举,加大水害防治攻坚力度。全面组织开展煤矿水害等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督促煤矿落实防治水害规定,加强安全培训和教育,完善并落实水害防治相关制度,加大水害专项监管监察力度。四是坚持实事求是,科学规范管理采掘工作面。全面落实煤矿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科学组织煤矿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对煤矿企业井下所有采掘工作面实行“全覆盖”的有效监管。科学规范管理采掘工作面,加强动态监管,狠抓现场管理,确保矿井持续保持安全生产条件。五是狠抓基础建设,强化煤矿安全保障管理。加大煤矿火灾、人车事故等防治工作,严禁非矿用设备入井,淘汰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落后设备。建设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和信息化系统,提高煤矿应急保障能力。严格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积极开展安全文化建设活动,规范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六是严格监管监察,提高执法效能。创新执法方式,完善监管监察体系,按照“四不两直”要求,建立健全暗查暗访制度。开展有针对性的监管监察,加大联合执法力度,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等要求,进一步完善多部门联合的执法机制。严肃煤矿事故查处和警示教育,建立完善煤矿事故调查处理跟踪督导、回访、约谈、信息公开等制度。坚持执法与服务并重,在执法上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在服务上坚持主动作为、推动发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干部队伍教育管理,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

会议要求,当前我省煤矿已陆续复工复产,各级各部门要做到早部署、早安排、早落实,切实加强全国“两会”和复工复产期间的安全监管和事故防范,严格执行煤矿复工复产的有关规定,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原则,严把节后复产验收关,严肃查处未经批准擅自恢复生产建设等违法违规行为。(编辑/李燕)

煤矿安全生产会议纪要第4篇

[关键词]煤矿生产;纪检监察干部;工作能力

中图分类号:F27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直以来,煤矿企业在我国的国民经济中一直占据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位置。 近来,各企业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煤矿企业也不例外。在这种背景下,为寻求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下立于不败之地,纪检监察干部应主动发挥自身的能动性及在安全生产中的重要作用,为煤矿企业朝着更好方向的发展做好保障工作[1]。

一、煤矿企业纪检监察干部的现状

目前,煤矿企业中纪检部门干部的各方面表现还算不错,政治素质及文化素质都比较高,干部中的年轻人越来越多。但是,从目前的实践情况来看,很多监察人员的整体素质有待于改善提升,尤其是一些人员的工作能力着实不高,在处理实际问题时还存在一定的不足,这些方面都亟需进一步的提高。

二、煤矿企业纪检监察干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思想认识不清晰

目前很大一部分的纪检监察干部觉得自己所在的纪检监察部门是执行法规法纪的关键所在,具有监督惩罚别人的特权,这就容易产生滋生权利滥用的温床,无法正确的认识自身工作的价值与意义所在,平常也不注意提升自身的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在工作岗位上靠啃老本来维持现状[2]。

2、工作能力不足

一些纪检干部当遇到新的问题或者矛盾产生时,总是出现有心无力、处理效果不如意的情况。尤其是那些基层的纪检监察干部,私下做兼职忙于其他工作,而对于自己本职工作不能认真的完成。应该认识到安全生产对煤矿企业的重要意义,纪检监察在很大程度上能够保证企业的安全生产,如果无法提高自身的工作能力,就容易造成处理事件质量不高的状况,对自身能力的提升产生较差的影响。

3、对自身的工作要求不高

有些纪检监察干部对自己现有的工作不是很满意,并且由于外界的一些其他方面的原因,如企业政策不很稳定等,就会在工作中表现出消极的一面,原有的

公仆观念也逐渐变的模糊不清。部分年龄较大的干部思想认识相对保守,而且对精神的领悟不够充分,无法按照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进行自己的工作,以至于在后来的工作中将自己的党性原则抛之脑后,而仅仅在自己建立的人脉关系中得过且过的工作。

4、存在较为严重的失衡心态

部分纪检监察干部不能正确的认识自身实际工作付出与回报之间的关系,自我认为工作付出量大于其他部门人员,但是很少获得上级部门的足够重视,也就少了一些升职的机会。因此纪检监察干部容易在工作上放松警惕。这就很大程度的弱化了部门职能,不利于煤矿企业自身的发展。

三、如何提升纪检监察干部的工作能力

1、加大对纪检监察干部的培训力度

纪检监察工作要求工作人员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熟练业务操作能力。纪检监察干部要想提高自身的能力就得多参加培训,在培训中深入推进素质的提升,努力学习法规法制及业务知识,以达到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做好培训工作首先得确定好自己的任务,掌握好方向及重点,这样才能保证培训达到预期的效果[3]。其次,一定得搞清楚学习重点,纪检监察干部应把学习的重点放在学好法律制度上。尤其对于刚参加工作的比较年轻的人员,要经常参加培训,以提升他们的综合素养和处理事情的能力。再次,培训还需落实到具体的实例上,以培养干部人员的实战能力。

2、要努力提高自身思想作风建设

近来,煤矿企业中很多纪检监察干部是些年轻人,他们的文化基础一般比较好,工作起来也比较乐观向上,对工作充满热情。但是由于对党的重要理论知识的学习还不够系统化,对党的历史和思想观念的学习还不够彻底。所以,他们之前所具有的知识范围还远远不够。成为纪检监察干部就要有高尚的社会责任心,认清自己在工作中所担当的重要角色,树立正确的观念,形成良好的作风,对自己的要求应严之又严,努力使自身的综合素质得到较高的提升。

3、在工作方式上要有创新精神

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创新对于煤矿企业纪检监察工作同等重要。要在传统工作方式上逐步实现创新,这是对纪检监察部门工作的一个挑战。所创新出的办法要实际有效,经过实践检验过才能逐步应用到工作中。首先,在工作中,要坚持科学的方法,把减少成支出工作作为开展效能监察的重点部分。另一方面,要积极参与到企业改革中,同时在企业改革中学习了解。更重要的是要做好跟其他单位人员的交流,协调好各相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除此之外要正确看待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党员干部的各种要求,消除自己的心理失衡,摆正心态,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4、要有正确的观念认识

当今社会,企业间竞争越来越激烈。同样,煤矿企业也面临着各种挑战与压力,但是固步自封、安于现状的思想观念严重的阻碍了企业自身的发展,纪检监察干部要正确的认识到加强企业的监察工作可以很大程度上提高工作人员的积极性,要用一根绷着的弦来催促企业朝着开阔的方向迈进。这就要求纪检监察干部能够不断改进自己的观念认识,提高自我工作水平,用先进的观念带动实际工作的进步[4]。同时应该加强宣传引导,进努力提高各方面对纪检监察工作作用的认识。加强宣传教育是纪检监察工作建设的基础。应充分利用各种途径和手段,加强纪检监察工作理论、政策以及法规宣传教育,促使领导干部不断重视和支持纪检监察工作。同样要明确自己的定位,牢记自己工作的神圣使命,要以最为饱满的热情来迎接新时期的各种挑战[5]。

结束语:

煤矿纪检监察干部的工作质量是煤矿企业其他工作安全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纪检监察干部工作能力的提高是所有煤矿企业都应该考虑的问题。本文就现阶段煤矿企业纪检监察干部工作的现状进行了分析,提出了纪检监察干部工作中存在的一些不足,以及给出了一些提升煤矿纪检监察干部工作能力的建议。

参考文献:

[1] 高鸿. 浅议如何提高煤矿社区纪检监察干部的工作能力[J]. 经营管理者. 2010,10(11):16-24

[2] 陈怀龙. 加强监察工作 促进煤矿企业管理[J]. 煤炭科技. 2011,11(01):19-26

[3] 陈高红. 加强反腐倡廉教育推动国企煤矿党风建设[J]. 现代企业. 20012,12(10):21-34

煤矿安全生产会议纪要第5篇

一、我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关闭工作进展情况

这次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关闭工作,是根据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的部署进行的。早在2005年6月,国务院就出台了《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明确要求“培育大型煤炭企业和企业集团,促进中小煤矿重组联合改造,依法关闭布局不合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资源浪费、破坏生态环境的小煤矿”;2005年8月,全国人大作出决议,明确提出打好整顿关闭小煤矿和瓦斯治理“两个攻坚战”;2006年,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出台了《关于制定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三年规划的指导意见》(国安发〔2009〕19号),明确提出“争取用三年左右时间基本解决小煤矿问题”;2009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期间,副主席参加山西代表团讨论时明确指示,要求山西加快推进煤矿兼并重组,力争将全省煤矿矿井数量控制在1000个左右;2009年7月总理视察山西时明确要求“淘汰落后产能,加快兼并重组”。

根据党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的指示和决议,山西省政府于2005年出台了《关于加快三大煤炭基地建设,促进全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的意见》(晋政发〔2005〕6号)和《关于推进煤炭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的意见》,2008年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2009年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对全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关闭工作多次进行安排部署。

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在市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市人大的监督支持下,经过全市上下近两年的共同努力,我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整体工作走在了全省的前列,受到省委、省政府的充分肯定和多次表扬。特别是2009年12月,国务院委托国家发改委调研组赴山西调研,我市作为全省唯一的实地调研点,受到了调研组的高度评价。调研之后,五位中常委和两位政治局委员对山西的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关闭工作作出了批示,给予了充分肯定,的做法为山西争了光。截至目前,我市的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第一阶段的签约、换证、接管、补偿四项工作已经基本到位,主要进展情况如下:

(一)采矿权转让协议签订到位率98.2%。我市煤矿兼并重组应签订协议111座,目前已签109座,占98.2%。有2座煤矿未签,主要原因是涉法涉诉和主体调整。

(二)证照换领到位率93.5%。全市保留煤矿110座,采矿许可证应换领108座,已上报换领101座,占93.5%;未上报换领7座,主要原因是整合方案调整后,有的需重新批复,有的刚刚批复,影响证件换领。

(三)主体企业接管到位率98%。全市主体企业应接管煤矿110座,现已接管到位108座,占98%。2座煤矿尚未接管,主要原因是整合主体为晋煤集团下属的一家非煤企业,正在调整主体。

(四)补偿资金到位率98.2%。全市共110座保留煤矿,已补偿资金到位108座,占98.2%。其中:由主体企业一次性买断的煤矿有9座;由主体企业控股、被整合煤矿参股,实行股份制联合办矿的煤矿有101座。目前,主体企业整体并购的9座煤矿补偿资金已全部到位;股份制联合办矿的101座煤矿企业,已有99座煤矿出资到位。出资未到位的2座煤矿均为晋煤集团下属的煤机制造公司整合的煤矿。

我市的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第一阶段的签约、换证、接管、补偿“四到位”工作,凡属地方职权范围内办理的事项,已经全部办毕。未到位的为省属煤矿和需省里有关部门办理手续的地方煤矿。

二、煤矿兼并重组整合前后变化情况

根据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集团规模化、经营产业化、利益责任化、安全本质化”的原则,我们按照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市场运作、依法推动的方法,积极稳妥、健康有序推进煤矿兼并重组整合工作。从目前情况看,“四化”目标初步实现,矿井数量大幅减少,煤炭资源储量大幅增加,资源利用率、机械化程度、产业集中度明显提高,安全发展、可持续发展能力明显增强,煤炭经济发展方式正在转变:

(一)煤矿规模化程度显著提高。全市矿井数量由重组前的292座减少到110座,减少63%。办矿主体由重组前的249个减为22个,减少91.2%。平均单井规模由重组前的28万吨提升到95万吨,增长2.4倍。

(二)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能力明显增强。全市煤矿采区回采率将由重组前的69%提高到80%以上;井田面积由重组前的806平方公里增为1013.7平方公里,增加25.7%。煤炭储量由重组前的41.2亿吨增为69.6亿吨,增加68.8%。同时,煤炭工业转型步伐加快,全市22个主体企业和14个单独保留煤矿90%以上都兴办了一定规模的延伸产业和非煤产业项目,22个大型焦化企业都与煤矿进行了对接。初步统计,全市煤矿企业共兴办非煤产业项目51个,主要涉及的产业有:光伏产业、光电子产业、汽车制造、燃油乳化、多晶硅、环保材料、现代服务业等。

(三)煤矿安全保障能力明显增强。整合后,全市所有保留煤矿都将实现机械化开采,煤矿机械化开采率将由重组前的52%提高到100%;所有煤矿都将安装全方位智能化监控系统,建设安装安全防护体系;“七长”都将按规定配备到位,员工素质将全部具备相关专业技术资格。随着煤矿单井规模的扩大、技术装备的改善,以及矿井机械化水平、人员素质、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我市煤矿安全保障水平将明显提高,所有保留煤矿将在3年内基本建成本质安全型矿井,全市煤矿安全生产水平将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三、我市煤矿兼并重组的主要做法和措施

(一)坚持党政齐抓,建立强有力的组织领导体系。这次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关闭工作自始至终是在市委、市政府的直接领导下进行的,市委书记杜善学、市长两位主要领导亲自过问、亲自抓,并在工作推进的全过程及时进行把脉、指导,充分发挥了党的领导、政府的主导作用,为兼并重组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政治和组织保证。一是科学决策。在反复调研的基础上,市委、市政府于2009年5月以长发〔2009〕13号文件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全市煤矿兼并重组整合关闭工作的意见》,市政府办公厅以长政办发〔2009〕79号文件出台了《市煤矿兼并重组整合关闭工作实施方案》,对全市煤矿兼并重组整合关闭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明确提出了这次煤矿兼并重组整合关闭工作的目标、原则、方法、步骤和政策措施。其中,“集团规模化、经营产业化、利益责任化”的原则就是杜书记在深入调研中亲自提出来的;市长在此基础上又加以丰富,增加了“安全本质化”原则,从而形成了指导全市的“四化”原则。实践证明,“四化”原则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先进性、创新性和指导性。二是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专门成立了市煤矿兼并重组整合关闭工作领导组及办公室,市长亲任组长,尚宪芳和许霞两位副市长担任副组长,并抽调了有关人员,实行集中办公;市政府还专门聘请了一支30人的法律顾问组,分赴各县,驻矿工作,解读政策,法律服务,配合政府做好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三是加强督促协调。在工作推进的各个阶段,市政府都针对出现的问题,及时研究出台了一系列配套的政策措施。杜善学书记先后两次主持召开常委会议,听取煤矿兼并重组整合关闭工作情况汇报;市长亲自带领有关部门先后八次深入企业、县区、乡村进行调查研究,现场办公。据不完全统计,去年以来市政府共组织召开市长办公会议、现场办公会议、工作推进会议、专题汇报会议等30余次,出台各种组织性、政策性文件20多个,及时解决了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问题。

(二)严格把握政策,妥善处理各方利益关系。

在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关闭工作的政策上,我们注重把握了以下三点:

1.严格执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在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关闭这一重大利益关系调整当中,我们始终坚持严格依法依规办事,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政府有关政策规定。特别在确定主体企业、确定保留矿井、退还资源价款、进行资产补偿等重大问题上,不折不扣地执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不变通,不走样,不开口,坚持原则,从严把握,确保政策到位和工作顺利推进。在主体企业确定上,严格执行省政府提出的主体资格条件,要求企业规模一般在300万吨以上,且至少要有一座90万吨以上矿井;在保留矿井确定上,坚持按照能力、资源储量、安全管理状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关小留大,去劣存优;在资源价款退还上,严格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涉及资源采矿权价款处置方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08〕83号)文件执行,严禁企业将资源当资产进行交易;在资产补偿上,明确协议谈判双方为主体企业和煤矿产权持有人,严禁将兼并重组前层层转包、非法交易所产生的不合理费用记入整合成本。在具体操作中,各县市区都因地制宜,探索出了许多客观、公正、细致、严厉的硬措施、硬办法,基本做到了上下认可、各方信服。

2.坚持国有经济和民营经济共同发展。在兼并重组中,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经济的发展”,坚持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保护物权,有效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全市110座保留煤矿中,国有煤矿19个,民营煤矿20个,混合所有制煤矿企业71个。国有、民营和混合所有制企业比例为17:18:65,混合所有制成为办矿的主要形式。从产能来看,兼并重组后的国有控股产能为6195万吨,民营4245万吨,国有和民营比例为59:41。特别是在对待省外投资商办矿问题上,做到了“内外平等,一视同仁”。在这次兼并重组前,山西省外业主在我市办矿有52家,总产能861万吨,多数是9至15万吨的煤矿;兼并后保留15家,总产能885万吨,都是30万吨以上的煤矿。其中有一个浙商主体企业,共办矿5家,产能345万吨,是全省唯一的浙商主体。

3.妥善处理和保障各方合法权益。在这次兼并重组中,坚持以股份制为主要形式,将全市所有地方煤矿全部纳入兼并重组整合范围,通过联合办矿实现利益共享,通过发展增加预期利益,逐步解决历史问题。在政策上和具体操作中,妥善处理主体企业、被整合煤矿企业、保留煤矿、关闭煤矿以及乡村集体、煤矿职工、当地农民等各方利益;对政策性关闭煤矿,除按省政府文件进行资源价款退还和补偿外,还按产能每吨补偿50元,有的县还上浮20元;对被整合煤矿企业,除退还资源价款和资源补偿外,还区分生产矿井和基建矿井分别按产能每吨补偿100元和200元,并允许各县可根据各自情况上下浮动20%;对保留煤矿,大都实行主体控股、被整合煤矿和其他成分参股的混合经济,联合办矿,利益共享;对农村居民冬季用煤等公益问题,坚持存量利益接续保障,增量利益双方协商,对多数产煤乡村集体和农民的利益均由主体企业给予了接续和保障。

(三)坚持从严监管,确保煤矿兼并重组整合期间安全生产。

随着煤矿兼并重组工作的深入推进,部分煤矿矿主和矿工思想出现波动,被整合关闭煤矿存在突击生产冲动,且保留矿井短期内安全基础没有根本性改变,人员队伍素质没有根本性改变,安全管理水平没有根本性改变,煤矿兼并重组期成为安全事故的易发期和高风险期,安全监管的压力空前加大。鉴于以上情况,我们在兼并重组的全过程,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坚持安全监管不松劲、不手软,严防死守,严惩严处,确保煤矿安全生产。主要采取了三条措施:

1.坚决关闭不安全煤矿。对105座政策性关闭煤矿,坚决按照“六条标准”进行关闭。对77个被整合矿井,能关闭的及早关闭。截至目前,105座政策性关闭煤矿已经全部关闭到位;77座被整合矿井已经关闭9个,其余68个在2010年底前关闭。

2.对整合矿井实施停产保安全。为了防止被整合矿井在整合期间突击生产,我们对全市77个被整合矿井在2009年8月20日全部责令停产。春节后,我们将按照省政府的复工复产条件和市政府制定的煤矿复工复产七个程序,严格组织复产复工验收。坚持不安全不复工,不符合条件不复产。

3.对保留矿井严加监管。一是严格落实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明确被整合矿井的安全生产责任由主体企业负责。二是实行煤矿安全包保责任制。对所有保留煤矿实行了“双五”包保责任制,即:每个煤矿设立五人以上驻矿安检站,对所驻煤矿实行24小时不间断安全监管;设立五人包矿巡查组,五人一组,一组五矿,对包保煤矿实行安全巡查。三是改革煤矿安全管理体制。对全市所有保留矿井和主体企业,全部建立了安全指挥中心,变过去以生产为中心的管理体制为以安全为中心的管理体制,进一步强化了安全力量,完善了管理体制,为煤矿安全生产提供了体制保障。四是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对生产矿井存在重大隐患擅自组织生产的,实行事前责任追究,依法追究矿主的刑事责任。2009年共对10座煤矿的26名矿主及管理人员处以行政拘留、刑事拘留、有期徒刑。

(四)科学组织生产,保持煤炭产量平稳增长。

在保安全、保增长的双重压力下,我们千方百计创造条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支持煤炭企业搞好生产,确保煤炭生产及全市经济不因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关闭而受到大的影响。一是对安全有保障的煤矿,坚持正常生产。春节期间,全市共有40座煤矿正常生产,绝大多数是90万吨以上煤矿。二是对具备安全条件的煤矿,尽可能早复产。2009年4月底前,在全省其他地市绝大多数煤矿没有复产复工的情况下,我市已经进行复产复工验收126个矿井,产能5228万吨。三是合理释放产能。我市共有12座生产矿井证载能力与实际能力悬殊,实际产能远远大于证载能力。我们积极组织和帮助这些煤矿进行了能力核定,共释放产能510万吨。去年,在金融危机和兼并重组的双重影响下,全市煤炭产量仍达到7387万吨,较2008年增长10.47%,增长幅度在全省11个地市名列前茅,为全市经济增长作出了重要贡献。

(五)坚持全过程监督,用煤焦领域反腐败推动煤矿兼并重组整合工作。

为防止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期间不作为、乱作为和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问题,市委、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文件,保障兼并重组工作健康有序推进。市委办公厅和市政府办公厅专门出台了《关于加强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关闭工作监督的实施意见》(长办发〔2009〕25号),市纪委、监察局、市煤焦反腐办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严明工作纪律,推进全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健康深入开展的实施意见》(长纪发〔2009〕42号),颁布了“十条禁令”;市煤焦办出台了《关于加强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关闭工作监督的实施细则》(长专办〔2009〕6号)。主要措施有三条:第一,阳光操作。凡是煤矿兼并重组整合关闭工作的实体内容和程序内容,全部透明公开,主要有整合政策公开、整合方案公开、方法步骤公开、主体名单公开、去留矿井公开、股权比例公开、补偿标准公开、评估结果公开、办事程序公开、时效期限公开“十公开”,自觉将整个煤矿兼并重组整合关闭工作置于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之下。第二,联合办公。煤炭、国土、煤监、工商、财政等部门都抽调人员,集中时间、集中地点、集中精力,实行集中受理、联合办公、限时办结,简化了程序,提高了效率,增加了透明度。第三,全程监督。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提前介入,全程参与,严格把关,保证了兼并重组工作的每个环节合法合规、公平公正。

四、下步打算

根据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和2月20日市委常委会议精神,我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关闭第一阶段工作完成后,将转向“关小、改中、上大”和转变煤炭经济发展方式的新阶段,实现我市由煤炭大市向经济强市的根本性转变。

(一)做好煤矿兼并重组整合关闭后续工作。要在加快推进和完善“四到位”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坚定信心,执行政策,重点推进主体企业实质性接管,做到投资到位、组织机构到位、职责到位、管理到位,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同时,关注合理诉求,解决遗留问题。

(二)加快推进煤炭经济转型发展。要在转变煤炭经济发展方式上下工夫,充分发挥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后形成的煤炭大企业、大集团的规模优势,加大结构调整力度,加快优化升级,促进转型发展。积极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大型煤炭企业上市融资,做大做强。积极引导煤炭企业将煤炭资本积累投向“1+6”产业项目,延长煤炭产业链,发展焦化、煤化工、冶金、电力等延伸产业项目,提升煤炭综合利用水平和就地加工转化能力,加快煤炭产业由单一产业向多元、循环发展;支持煤炭企业发展光电子、汽车制造、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现代服务业等新兴产业项目,构建具有特色的现代化多元化产业体系,促进我市由煤炭资源大市向经济强市的转型跨越。

煤矿安全生产会议纪要第6篇

第一条为了保障煤矿安全,规范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保护煤矿职工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煤矿安全实行监察制度。国务院决定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煤矿实施安全监察。

第三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行使职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煤矿及其有关人员必须接受并配合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不得拒绝、阻挠。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煤矿安全管理工作,支持和协助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煤矿实施安全监察。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及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通报煤矿安全监察的有关情况,并可以提出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管理的建议。

第五条煤矿安全监察应当以预防为主,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纠正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实行安全监察与促进安全管理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第六条煤矿安全监察应当依靠煤矿职工和工会组织。

煤矿职工对事故隐患或者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有权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或者举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报告或者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七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者有关机关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本条例所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是指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在大中型矿区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第九条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负责对划定区域内的煤矿实施安全监察;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可以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设煤矿安全监察员。煤矿安全监察员应当公道、正派,熟悉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相关的工作经验,并经考试录用。

煤矿安全监察员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应当对煤矿实施经常性安全检查;对事故多发地区的煤矿,应当实施重点安全检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煤矿安全工作的实际情况,组织对全国煤矿的全面安全检查或者重点安全抽查。

第十二条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应当对每个煤矿建立煤矿安全监察档案。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对每次安全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应当作详细记录,并由参加检查的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签名后归档。

第十三条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应当每15日分别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一次煤矿安全监察情况;有重大煤矿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随时报告。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定期公布煤矿安全监察情况。

第十四条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履行安全监察职责,有权随时进入煤矿作业场所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参加煤矿安全生产会议,向有关单位或者人员了解情况。

第十五条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程序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煤矿安全监察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有权要求煤矿立即消除或者限期解决;发现威胁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要求立即停止作业,下达立即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的命令,并立即将紧急情况和处理措施报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十七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实施安全监察过程中,发现煤矿存在的安全问题涉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的,应当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煤矿发生伤亡事故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调查处理事故,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的事故调查程序和处理办法进行。

第十九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不得接受煤矿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煤矿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参加煤矿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借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在煤矿为自己、亲友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第三章煤矿安全监察内容

第二十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执行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其他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情况实施监察。

第二十一条煤矿建设工程设计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要求。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施工。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应当自收到申请审查的设计资料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签署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见,并书面答复。

第二十二条煤矿建设工程竣工后或者投产前,应当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安全设施和条件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和条件进行验收,应当自收到申请验收文件之日起30日内验收完毕,签署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意见,并书面答复。

第二十三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监督煤矿制定事故预防和应急计划,并检查煤矿制定的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的措施及其落实情况。

第二十四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矿井通风、防火、防水、防瓦斯、防毒、防尘等安全设施和条件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要求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或者责令限期达到要求。

第二十五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进行独眼井开采的,应当责令关闭。

第二十六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作业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改正;有关煤矿或其作业场所经复查合格的,方可恢复作业:

(一)未使用专用防爆电器设备的;

(二)未使用专用放炮器的;

(三)未使用人员专用升降容器的;

(四)使用明火明电照明的。

第二十七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未依法提取或者使用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八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矿井使用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第二十九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一)未依法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二)未设置安全生产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人员的;

(三)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五)分配职工上岗作业前,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

(六)未向职工发放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第三十条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发现煤矿作业场所的瓦斯、粉尘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超过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煤矿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并将有关情况报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三十一条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发现煤矿矿长或者其他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发现工人违章作业的,应当立即纠正或者责令立即停止作业。

第三十二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向煤矿有关人员了解情况时,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提供虚假情况,不得隐瞒本煤矿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

第三十三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责令煤矿限期解决事故隐患、限期改正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或者限期使安全设施和条件达到要求的,应当在限期届满时及时对煤矿的执行情况进行复查并签署复查意见;经有关煤矿申请,也可以在限期内进行复查并签署复查意见。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责令煤矿立即停止作业,责令立即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防护用品,或者责令关闭矿井的,应当对煤矿的执行情况随时进行检查。

第三十四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应当出示安全监察证件。发出安全监察指令,应当采用书面通知形式;紧急情况下需要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来不及书面通知的,应当随后补充书面通知。

第四章罚则

第三十五条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未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施工;拒不执行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和条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生产,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煤矿矿井通风、防火、防水、防瓦斯、防毒、防尘等安全设施和条件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要求,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达到要求,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并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煤矿作业场所未使用专用防爆电器设备、专用放炮器、人员专用升降容器或者使用明火明电照明,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未依法提取或者使用煤矿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防护用品,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责令立即停止使用,逾期不改正或者不立即停止使用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条煤矿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调整配备合格人员并经复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四十一条分配职工上岗作业前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4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二条煤矿作业场所的瓦斯、粉尘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超过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经煤矿安全监察人员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停止作业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经煤矿安全监察人员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停止作业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并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煤矿矿长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四十五条煤矿有关人员拒绝、阻碍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现场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六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四十七条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相应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八条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煤矿事故隐患或者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或者报告,或者有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

煤矿安全生产会议纪要第7篇

[关键词] 安全生产事故犯罪; 矿难; 非刑罚处罚措施

随着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包括煤矿在内的能源需求越来越大,旺盛的需求带动煤矿业大发展,但与此如影相随的是一个个惨烈的死伤无数的矿难,矿难死亡人数甚至占到全世界的一半以上,面对矿难中矿工的生命,我们必须采取包括法律在内的一切手段,保障煤矿工人的安全。

一 非刑罚处罚措施的含义

非刑罚处罚措施是一种相对于监禁等刑罚而采取的刑法处罚措施,在对某些被法院依照刑法认定为犯罪,但是因对社会造成的危害较小,依法可以采取特定的方式进行处罚的一种刑罚处罚方式。非刑罚处罚指的是对免除刑罚处罚的犯罪人,由人民法院按照刑法规定的刑罚方式对于犯罪分子直接适用或建议主管部门适用刑罚以外其他处罚方法。法律上的规范表现在刑法第37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在关于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犯罪中引入非刑罚处罚措施的理念和处罚方式,有利于避免对造成矿难的有些人责任追究的遗漏,起到刑罚该具有的惩罚、警示和教育的作用,有利于预防矿难的发生。

二 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犯罪法律原因分析

对于煤矿安全事故的发生,原因是非常复杂的,有着经济发展、能源结构、企业良心、政府积极和工人素质等多方面的原因,但在此笔者只在法律层面讨论为什么煤矿安全事故会屡禁不止。

1、立法上的滞后导致可能无法避免有关安全事故的发生。

规范矿山安全的主要法律是矿山安全法,这是我国煤矿行业安全生产得以实现的最基本的法律保障。但是随着社会形势的不断发展,矿山安全法也需要进行相应的修订,以更好地满足煤矿单位的现实需求。同时,相关的配套法律法规还不完善,例如在宪法中明确规定生命权,可以为煤矿安全生产法律建设指明价值取向;对安全生产法进行修订;落实劳动法等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适时制定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进一步完善可操作性;制定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及处理规定以及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等等,从立法层面解决矿难发生的根源。

2、在行政执法层面,政府的监督存在不足。

党中央、国务院对煤矿安全生产问题高度关注,先后制定并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当前在煤矿安全生产事故主要责任人责任方面,主要是进行行政处罚。现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以及相关的行政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过于笼统,实际操作性不强,也需要做出更加具体而细致的规定。在行政执法层面的主要问题是没有形成完善的煤矿安全行政处罚体系;煤矿安全处罚理念存在偏差,表现在重结果而轻过程;在发生矿难后能够及时处理,但是对于预防矿难发生力度不够;重追究和处罚,忽视日常监管;缺乏对煤矿员工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不能避免矿难于萌芽;在权力行使过程中,滥用权力、、贪污受贿等情况常有发生。以上这些监管者的责任没有落实到位也是导致矿难发生的原因之一。

3、在对事故责任人处罚上存在的问题。

一方面事故责任人在煤矿安全事故中可能涉及的犯罪非常多,主要包括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渎职罪、罪、罪等,甚至在有的案例里同时涉及到很多犯罪,成为煤矿安全事故犯罪的一个鲜明的特点。另一方面,对危害煤矿安全生产的犯罪的处罚的特点主要是,行政和刑事处罚越来越重、处理越来越快、民事赔偿越来越高、处理结果在公平和正义上越来越得到人们的认可。例如,在发生于2009年9月8日的平顶山导致76人死亡的矿难,一审判决原矿长和原副矿长等5名被告人,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判处死缓或有期徒刑,这一判决在全国尚属首次,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最大的区别在于刑期不同,前者最高刑期是死刑;后者的最高刑期仅为7年。同时原平顶山市新华区煤炭工业局局长康双义、副局长郭春平等4人,此前已分别被法院以罪判处4年至6年。

但是如此多的罪名和越来越重的刑罚处罚都无法杜绝甚至大幅减少矿难的发生,显然严刑峻法对此只能起到一定的作用。需要寻找的是一种综合性的方法来解决这个问题。

三 对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犯罪中非刑罚处罚措施的适用

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全社会都高度重视煤矿安全生产,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法规越来越健全,行政和刑罚的处罚力度都在不断加大的同时,为什么矿难发生率、矿工伤亡率都在全世界“名列前茅”的矿难还是频繁发生呢?笔者认为,要有效阻止煤矿安全事故犯罪一方面要通过严刑峻法,另一方面非刑罚处罚的措施用的不够,甚至都没有适用,这不得不说是一个遗憾。如何在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要负责人之外,对于已经触犯刑法,构成犯罪,但是危害性不大的犯罪人,较好适用非刑罚处罚的措施,将对减少矿难的发生有着非常好的效果。根据刑法第36、37条的规定,可以采取的非刑罚处罚方式主要有:

1、民事赔偿措施

矿难的发生和根治问题,与给予死难矿工的民事赔偿有着很大的关系,因为我们知道,对于矿主来说,采矿的最大和最后的目的就是获得高额的利润,特别是对于安全措施的采取,如果成本过高而矿难的发生只是概率的问题时,就会导致大量的黑心矿主铤而走险,最后酿成惨剧。所以只有采取最大最多的赔偿死伤矿工的方式,让矿主在成本和收益分析中自觉自愿采取最好的安全措施,主动避免矿难的发生。我们知道对于矿难中死伤的矿工来说,赔偿的范围很广,赔偿的数额也不小。但是,在中美之间进行一个对照就会发现,实际上我们的赔偿总数不算多,当然经济发展水平也应有所考虑。例如:2010年12月6日,美国阿尔法自然资源公司同意支付2.09亿美元了结有关一起矿难事故的刑事调查。这是美国有史以来矿难事故偿付金额最高的一笔。具体内容为遇难者及伤者平均每人150万美元,总计4650万美元;向矿山安全和卫生署缴纳3480万美元罚金;投资至少8000万美元用于改进煤矿安全生产措施;投资4800万美元建立一项煤矿健康和安全研究基金,用于资助有关提高煤矿安全性的学术研究。而在我国,赔付金额最高的是2009年的北京房山矿难,死亡赔偿是95万元(约14.6万美元)。在2009年的黑龙江鹤岗矿难,赔偿仅20万元(约3.1万美元)。

通过数据的对比,我们很容易得出的结论就是,相比煤矿主获得的巨额利益相比,这些付出生命代价的矿工来说,赔偿实在是少的可怜,无法对今后预防矿难起到应有的作用。所以,大幅度提高赔偿数额来从根本上防止矿难发生是司法和行政应该考虑的问题。

2、司法教育措施

司法教育措施主要指的是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犯罪人的否定评价可以通过对犯罪人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来实现的,同时采取这些措施可以教育犯罪人认识自己行为的错误、对社会和他人造成的伤害,进而通过道德上的谴责来促使犯罪人的自我救赎。

训诫是指人民法院对依法不处以刑罚的犯罪分子当庭口头予以批评或者谴责,责令其改正,并儆戒犯罪分子不再犯罪的一种非刑罚处罚方法。对于训诫,除应当庭训诫外,最好以书面形式记载,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于众,从而对其产生一定的道德和监督的压力,最终实现虽然是非刑罚处罚但是对犯罪人改造效果良好的双赢局面。责令具结悔过是人民法院责令免除刑罚的犯罪分子,人民检察院对作出相对不的犯罪人用书面的形式保证悔改,不再犯罪的一种非刑罚教育措施。犯罪人用悔罪书的形式保证不再犯罪,并由本人当庭宣读并递交审判人员,或在宣布不时宣读后递交检察人员,也可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散发,以示悔罪。赔礼道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不的犯罪人,人民法院责令免除刑罚的犯罪人公开向被害人当面承认错误的一种非刑罚教育措施。赔礼道歉的方式不论,可以用口头形式,也可以用书面形式,但必须是公开的道歉。它是化解矛盾、平息愤怒的一种有效措施,可以与赔偿损失并用,也可单独对一些只造成精神损害的轻微犯罪适用。

上述三种教育措施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须将处理情况记入案卷,且制作相关的法律文书,虽不产生刑事法律后果,但可以成为今后处理同类情况的参考依据,形成一种规范化、科学化和惯例化的司法操作。这种处罚措施的功能主要是对于死难亲人是一个交待,对导致矿难发生的负有一定责任的人也是一种谴责,让其深刻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在今后工作中要高度重视有关安全生产问题,否则在今后造成严重后果就要承担更严重的惩罚。

3、行政制裁措施

行政制裁措施,指的是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建议文书,建议政府主管部门对犯罪人予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两种处理方法。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的方式主要有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如劳动教养等。行政处罚的执行主体是政府部门,受处罚主体则是犯罪人、单位犯罪主体等,而行政处罚的主体、方式、程序等则是由行政处罚法来进行规范的。行政处分一般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违法违纪尚未构成犯罪或已构成犯罪但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国家公务员的制裁,这是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处分,是一种内部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建议犯罪分子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该所在单位既包括国家行政机关,也包括一般企事业单位,所给予的行政处分,不包括党纪处分,也不包括团纪处分。常见的行政处分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等形式。行政处分由于是行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对内部人员的违纪行为所作出的处分。

对于依法负有执法权力的在矿难中也应当承担一定责任的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给予相应行政处分;对于公私煤矿企业,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或者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对于预防矿难发生效果显著。

[参考文献]

[1]朱 俊.论非刑罚处罚方法.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58(6).

[2] 王文俊.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山西财经大学,2011 (3).

[3] 梁 晔. 我国煤矿安全生产行政监管体制完善研究.西北大学,2010(6).

[4] 韩春光.中国传统的慎刑思想及其现代价值.当代法学,2002(4)

煤矿安全生产会议纪要第8篇

一、煤矿超能力生产的危害

随着2016年下半年以来煤炭市场的回暖,加之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化解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逐步深入,全国煤炭市场需求持续旺盛,局部地区呈现煤炭供应紧张局面,煤炭市场淡季不淡,煤炭企业几乎都在开足马力组织生产。随着迎峰度冬的到来,煤炭市场预计将持续保持高位运行,煤矿超产冲动大、欲望强。遏制超能力、超强度生产形势严峻。

超能力生产违背了安全生产科学规律,且多数伴有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现象,易导致采掘接续紧张、施工组织混乱、多头多面等情况,是引发煤矿重特大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历史上煤炭经济运行紧张,企业追高产、追进尺引发煤矿事故教训非常深刻,近年来发生的多起事故均不同程度反应出下井人数多、采掘工作面集中及超能力超强度开采等突出问题。

例如: 2017年1月17日,山西省朔州市中煤集团担水沟煤业有限公司发生一起顶板事故,造成10人死亡,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有:一是矿井采掘接替紧张,上一阶段的矿压未稳定就开始施工新工作面,4203工作面掘进施工时,相邻的4202工作面正在回采。二是超能力组织生产。该矿核定生产能力90万吨/年,每月产量应在7.5万吨左右,但2016年11月份生产原煤40万吨,12月份生产原煤26万吨。

 

二、组织开展2018年超能力专项监察主要原因

2016年,国家局组织了煤矿超能力生产专项监察,累计抽查煤矿989处,查处安全隐患2976条,下达执法文书2181份,依法实施行政处罚1842.14万元,责令停产整顿煤矿15处,责令停止采掘工作面79个,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5个。这次专项监察成效明显,有效遏制了煤矿超能力生产。

2017年开展了煤矿安全体检活动,将煤矿超能力生产监察作为一项内容,纳入到其中,但纵观全年,超能力监察方面效果不太明显,几乎没有什么内容。但事实上并不是煤矿不存在超能力生产了,国家局组织的煤矿超能力专项监察,都发现了一些问题。

例如:2017年3月,国家局组织对山西开展超能力专项监察。

一是发现大同煤矿集团焦家寨煤矿核定生产能力为150万吨/年,2016年实际生产原煤180万吨。

处罚情况:给予矿井50万元罚款,主要负责人3万元罚款;责令停产整顿不低于7天。

二是发现大同煤矿集团挖金湾虎龙沟煤矿核定生产能力为120万吨/年,2016年全年原煤产量达338.2546万吨,超生产能力182%。

处罚情况:给予矿井200万元罚款,主要负责人3万元罚款;责令停产整顿不低于7天。

三是发现山西仁怀联顺玺达柴沟煤矿核定生产能力为600万吨/年,2016年全年原煤产量达1067.6万吨,超生产能力77.9%。

处罚情况:给予矿井200万元罚款,主要负责人8万元罚款;责令停产整顿不低于7天。

因此,2018年,按照国家局的统一部署,我们仍将煤矿超能力生产监察纳入专项监察的工作之一,予以继续开展,以期通过专项监察继续打击和遏制煤矿超能力生产的违法行为。

8月份以后,受煤炭市场和供需关系的影响,是煤矿企业超产的集中时段,也是历年来煤矿事故的高发时段,必须引起高度警觉,切实部署开展好超能力生产专项监察工作,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的平稳局面。

 

三、2018年煤矿超能力生产监察的主要内容

(一)生产矿井

1.是否存在上级公司向下属煤矿下达超过其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生产计划及相关经济指标的行为。

例如:2018年1月份,国家局检查陕西煤化工集团韩城矿业公司发现,该公司超能力下达生产计划。公司所属桑树坪煤矿二号井核定生产能力90万吨/年,2017年韩城矿业公司向该矿下达了251万吨/年的生产计划,当年桑树坪煤矿二号井实际生产原煤261.8万吨/年,超能力达191%。2018年韩城矿业公司又向桑树坪二号井下达了260万吨/年的生产计划。

2.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是否小于有关标准规定的最短时间组织生产,造成接续紧张,是否采用“剃头下山”开采。

3.是否按照核定(设计)产能,合理安排月度生产计划并组织生产,矿井月产量是否超过月度计划,没有月度计划的,是否超过矿井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1/12。

4.采掘工作面是否存在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行为。

5.2016年以来是否存在申请核增产能但还未批准,违规按照新增产能的组织生产的行为。

6.之前的专项检查或暗查暗访被检查出超能力生产的煤矿,是否重新调整了生产计划合法合规组织生产?

(二)列入2018年去产能矿井

1.列入2018年去产能淘汰退出计划的矿井,是否以“过渡期”或“回撤期”名义违规组织生产。

2.产能置换政策是否执行到位。一是核减产能的煤矿是否按核减后的产能组织生产,是否存在擅自恢复原有产能的行为;二是置换产能退出煤矿是否按期停止生产。

 

四、超能力专项监察的主要方法

近年来,煤矿超能力生产显现出隐蔽性日益加大,反监察能力逐步增强,事实不易查出,证据不易坐实等问题,结合近期明查暗访和超能力生产检查情况,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检查。主要归纳为:一抓、二核、三查、四验证。

一抓:抓一手调度材料。是指下矿检查第一时间到调度室,抓第一手的调度台账和相关资料。矿井调度台账和调度室内存档资料多数有较强参考价值,可初步掌握矿井采掘头面个数和工作面推进度,甚至有的煤矿可直接发现超能力生产事实。同时还要留心煤炭企业集团或煤矿的新闻宣传栏等相关信息报道,从中获取产量信息。

二核:一是核实回采工作面个数。通过查阅采掘工程平面图、隐患排查台账、调度记录台账、安监科原始隐患排查台账、技术科每年初采掘接续图、生产区队采煤队的班前会台账(或生产记录)等资料,可核实掌握回采工作面个数。

例如:

1. 2018年2月份,国家局组织对山西省煤矿开展明查暗访时,发现朔州市教场坪集团玉岭煤矿核定生产能力90万吨/年,2017年全年生产原煤351万吨/年,超核定生产能力的290%,2018年元月份生产原煤43.5万吨,单月产量达核定生产能力的48.3%。

检查发现该矿图纸作假,隐瞒采掘工作面。采掘工程平面图显示布置1个回采工作面和1个掘进工作面,经核实,全矿布置有3个回采工作面和4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隐瞒了2个回采工作面和3个掘进工作面。

处罚情况:给予矿井200万元罚款,主要负责人8万元罚款;责令停产整顿不少于1个月。

2.2018年5月份,国家局组织对内蒙古鄂尔多斯市煤矿开展明查暗访时,发现国家能源集团国电建投察哈素煤矿处联合试运转状态,设计生产能力1000万吨/年,2018年1-4月累计生产原煤445万吨,每月产量均超过设计能力的10%,其中4月份生产原煤127万吨,为设计生产能力的12.7%。

通过检查该矿调度台账、监控报表等资料,显示有4个掘进工作面,实际布置9个掘进工作面,恶意隐瞒工作面个数。

处罚情况:给予矿井150万元罚款,主要负责人3万元罚款;责令停产整顿10天。

二是核实回采工作面规格尺寸及退尺。根据采掘工程平面图、地质说明书、采掘作业规程等资料可掌握工作面退尺、倾向走向长和煤层厚度等参数,如感觉采掘工程平面图中退尺情况不准确,则可查阅回采作业规程编制日期,看规程编制日期与采掘工程平面图上退尺月份是否吻合,同时也可查阅矿井地测部门的手绘退尺图核实是否一致。至此,可初步计算原煤产量,对是否存在超能力生产会有初步判断。

例如: 2018年5月份,国家局组织对内蒙古鄂尔多斯市煤矿开展明查暗访时,发现内蒙古伊泰公司纳林庙二号矿井核定生产能力500万吨/年,2017年生产原煤760.8万吨,达核定生产能力152%,2018年1月份生产原煤60.6万吨,达核定生产能力12.1%,5月1日-23日生产原煤53万吨,达核定生产能力10.6%,且该矿存在修改采掘工程平面图回采工作面退尺,蓄意隐瞒情形。

该矿为资源枯竭矿井,处末采阶段,隐瞒6-2100两个探巷掘进工作面,探测主副斜井周边被整合矿井煤柱,两个掘进工作面未标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也未安装监测监控系统和人员位置监测系统。

处罚情况:给予矿井150万元罚款,主要负责人3万元罚款;责令停产整顿10天。

三查:一是查阅矿井生产调度例会纪要。目前,大家下矿检查时,经常检查安全办公会议召开情况,很少查生产调度例会的情况,可以检查制度落实或生产调度会是否部署安全工作为切入点,查阅生产调度例会纪要。据我们检查发现,多数煤矿生产调度例会纪要中反映的煤矿产量比较真实。二是查阅生产例会参会人员的会议记录。生产调度例会参会人员(如调度主任、技术科长、采煤队长)对产量情况比较敏感,一般都有原始记录(个人会议记录本),可通过检查参会情况为切入点,查阅参会人员原始记录(个人会议记录本)。三是查阅调度和技术部门计算机内资料。目前超能力生产的煤矿绝大多数会有2套产量报表、2套生产计划、2套退尺图纸以应对检查,查阅调度、技术部门的计算机内资料,即可确定超能力问题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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