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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赏析八篇

时间:2023-03-07 15:06:31

党员权利保障条例

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1篇

最近中央颁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是我们党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一部十分重要的法规,对于发展党内民主,健全党内生活,加强党内监督,推进党的执政能力建设,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通过这段时间的自学,主要有以下两点认识:

一、通过学习,对《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先进性有了新的认识。我们党高度重视维护党员权利,保护广大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政治热情,不断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在保障党员民利、发展党内民主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仔细比较《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国共产程》和年的“试行条例”这三个不同时期的党内法规,可以发现,虽然在党员权利的规定上都是八条,但修改后的《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内容更加丰富,规定更加具体,表述更加委婉亲切,对保障党员权利作出了更明确、更全面的规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全文仅约六千字,但是却高度体现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精神;坚持和完善了关于党员权利的规定,使广大党员的权利更加明确、更加充实,进一步表明了我们党维护党员权利的坚定决心;《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了一系列具体保障党员权利实现的措施,使党员权利的行使做到制度化、规范化。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⒈进一步明确了保障党员权利的基本原则,规定党的任何一级组织、任何党员都无权剥夺党员权利,对于任何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都应当予以追究。⒉详细列举了党员享有的广泛权利,对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等各项民利作出了完善的规定,使党员更好地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⒊建立健全了保障党员权利的具体制度,规定了一系列相应的保障措施,确保党员权利能够落到实处。⒋明确了党的各级组织、各级纪检机关和组织、宣传等工作部门以及各级领导干部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应当履行的职责,要求其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切实负起责任。⒌提出了明确的纪律要求,规定对于侵犯党员权利和在党员权利保障方面失职、渎职的,应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这些都为更好地保障党员权利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证。

二、通过学习,进一步明确了纪检机关在党员权利保障工作中的职责。党的十六大提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对人民民主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带动作用。”《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提出:“发展党内民主,是政治体制改革和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要认真贯彻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建立和完善党内情况通报制度、情况反映制度、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逐步推进党务公开,增强党组织工作的透明度,使党员更好地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中央纪委四次全会强调:“维护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权利,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重要任务。”

作为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我们要按照的要求,按照中央和省、市、县委的要求,结合自身职能和实际工作,切实履行好保障党员权利的职责。重点把握好“四个关系”:一是要把握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坚持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坚持和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努力营造既有集中又有民主,既有纪律又有自由,既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民主环境。二是要把握好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一方面,要立足于教育和防范,大力加强思想道德和纪律教育,引导党员干部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持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全面落实“八个坚持、八个反对”,认真贯彻执行“四大纪律、八项要求”,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党员履行义务、行使权利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切实在保障党员正当权利的同时,促使党员更加自觉地履行义务。三是要把握好保护与监督的关系。要充分发挥好全体党员的作用,不断拓宽党员参与和了解党内事务的渠道;拓宽党员讨论和发表党内决定重大问题意见的渠道;拓宽党员反映和表达对党组织意见的渠道。四是要把握好教育与查处的关系。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方式,加强《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宣传教育,使全体党员知晓《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所规定的党员权利、保障措施和责任追究的具体内容,深刻理解《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内涵和精神实质。要将学习《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与学习《党内监督条例》和《党纪处分条例》结合起来,融会贯通,切实让每个党员都知道,作为一名党员,既享有规定的权利,也要接受监督,违纪就要受到处分,从而促使广大党员进一步做到知行合一,正确行使权利,促进党内生活、党内民主、党内监督的健康发展。从三个方面落实:一是要切实加强基层纪检监察干部的队伍建设,努力提高纪检监察工作水平,提高维护党员权利的能力,不断取得反腐倡廉工作的新成效;二是要提高执纪执法办案水平,坚持文明执纪,依法监督,本着人性化的理念,将追究腐败分子的党纪政纪责任和为党员澄清事实统一起来,将追究腐败分子的党纪政纪责任和保护党员的权利统一起来;三是要切实履行保障党员权利的职责,充分尊重和关心党员权利,重视处理和解决好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实际问题,对县内各级党组织执行《条例》的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督促检查,坚决纠正违反条例的各种行为,严肃查处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确保《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2篇

要铸牢思想教育之“盾”,保障党员“听”的权利。“求木之长者,必固其根本。”党组织要召开党的有关会议,并创造条件保障党员参加,采取多种形式有计划地对党员进行教育培训,提高党员素质。

当前,党员教育开展如火如荼,但仍有少数基层党组织不务实功、善造虚功,并未真正落实好主题党日、集中学习等基本教育制度,甚至利用“P图式教育”“一图N用式”等“数据编造法”来应对上级检查,陷入了形式主义的窠臼、功利主义的泥潭。

然而,党员教育从来都不是扯扯嘴皮子、耍耍花架子,要真真正正甩开膀子、迈开步子,落实“言传身教”,走“新”更走“心”,保障好党员“听”的权利,才能最大程度释放党员教育暖人心、聚人心的功能,补足精神之“钙”、筑牢信仰之“基”。

要铸牢问政献策之“盾”,保障党员“说”的权利。当前,有的基层党组织会议开展“模板化”,常常是照本宣科一通讲,让党员们“来过、坐过、听过、走过”,而“忘记”留下交流发言、问政献策的时间。党章规定,党员有权“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要厚植畅所欲言的沃土,避免“群体失语”。

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3篇

2020年11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其中一项议程是审议《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为新形势下发展党内民主、健全党内生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增强党的生机活力、保障党员权利的正常行使和不受侵犯,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发扬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权利,强调要尊重党员主体地位、激发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热情,党内民主制度体系不断健全,推动党员权利保障工作取得重要成效。与时俱进修订《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有利于充分体现我们党的领导制度优势,发挥党员主体作用,把全体党员更加紧密地团结在党中央周围,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共同奋斗。

会议要求广大党员要正确认识和处理义务与权利、责任与担当、行使权利与遵守纪律的辩证统一关系。党员行使权利必须以履行义务、担当责任、遵守纪律为前提。

修订《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充分体现了党中央高度重视发扬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权利,尊重党员主体地位。每个党员都要倍加珍惜自己的权利,积极参与党内事务,推动党的建设不断向前发展。要积极履行党员应尽的义务,敢于担当勇于作为恪尽职守,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做一个新时代合格的党员。只有这样严格履行好了党员义务,你的权利才能从真正意义上得到保障。

每个党员要踊跃在履行义务上立标杆、作示范,形成人人为党的良好局面。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维护党和人民的利益,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等等,这些都是每个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只有坚决履行了这些义务,才算是一名合格的党员,才能在各行各业各个岗位上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每名党员都要时时对照这些义务“查漏补缺”,看履行得是否全面和到位,是否与时俱进。然后有则改之无则加勉,时刻对自己高标准严要求,确保党性成色始终十足,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征程中熠熠生辉。

每个党员要立足本职担当作为,为党和人民的事业多立新功。有幸生在时不我待、只争朝夕、八仙过海、各显神通的创业新时代,有《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的容错纠错关怀,党员干部当闻“激”起舞不负厚望,在广阔的改革开放天地中以饱满的热情,在夺取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胜利的征程上不断建功立业,实现自身价值。要在其位、谋其政、干其事、求其效,做事对得起自己的初心,成效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4篇

在县委中心组学习《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会议上的发言最近中央颁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是我们党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一部十分重要的法规,对于发展党内民主,健全党内生活,加强党内监督,推进党的执政能力建设,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通过这段时间的自学,主要有以下两点认识:一、通过学习,对《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先进性有了新的认识。我们党高度重视维护党员权利,保护广大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政治热情,不断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在保障党员民利、发展党内民主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仔细比较《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国共产程》和1995年的“试行条例”这三个不同时期的党内法规,可以发现,虽然在党员权利的规定上都是八条,但修改后的《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内容更加丰富,规定更加具体,表述更加委婉亲切,对保障党员权利作出了更明确、更全面的规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全文仅约六千字,但是却高度体现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精神;坚持和完善了关于党员权利的规定,使广大党员的权利更加明确、更加充实,进一步表明了我们党维护党员权利的坚定决心;《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了一系列具体保障党员权利实现的措施,使党员权利的行使做到制度化、规范化。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1、进一步明确了保障党员权利的基本原则,规定党的任何一级组织、任何党员都无权剥夺党员权利,对于任何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都应当予以追究。2、详细列举了党员享有的广泛权利,对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等各项民利作出了完善的规定,使党员更好地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3、建立健全了保障党员权利的具体制度,规定了一系列相应的保障措施,确保党员权利能够落到实处。4、明确了党的各级组织、各级纪检机关和组织、宣传等工作部门以及各级领导干部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应当履行的职责,要求其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切实负起责任。5、提出了明确的纪律要求,规定对于侵犯党员权利和在党员权利保障方面失职、渎职的,应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这些都为更好地保障党员权利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证。二、通过学习,进一步明确了纪检机关在党员权利保障工作中的职责。党的十六大提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对人民民主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带动作用。”《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提出:“发展党内民主,是政治体制改革和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要认真贯彻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建立和完善党内情况通报制度、情况反映制度、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逐步推进党务公开,增强党组织工作的透明度,使党员更好地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中央纪委四次全会强调:“维护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权利,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重要任务。”作为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我们要按照的要求,按照中央和省、市、县委的要求,结合自身职能和实际工作,切实履行好保障党员权利的职责。重点把握好“四个关系”:一是要把握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坚持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坚持和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努力营造既有集中又有民主,既有纪律又有自由,既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民主环境。二是要把握好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一方面,要立足于教育和防范,大力加强思想道德和纪律教育,引导党员干部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持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全面落实“八个坚持、八个反对”,认真贯彻执行“四大纪律、八项要求”,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党员履行义务、行使权利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切实在保障党员正当权利的同时,促使党员更加自觉地履行义务。三是要把握好保护与监督的关系。要充分发挥好全体党员的作用,不断拓宽党员参与和了解党内事务的渠道;拓宽党员讨论和发表党内决定重大问题意见的渠道;拓宽党员反映和表达对党组织意见的渠道。四是要把握好教育与查处的关系。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方式,加强《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宣传教育,使全体党员知晓《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所规定的党员权利、保障措施和责任追究的具体内容,深刻理解《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内涵和精神实质。要将学习《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与学习《党内监督条例》和《党纪处分条例》结合起来,融会贯通,切实让每个党员都知道,作为一名党员,既享有规定的权利,也要接受监督,违纪就要受到处分,从而促使广大党员进一步做到知行合一,正确行使权利,促进党内生活、党内民主、党内监督的健康发展。从三个方面落实:一是要切实加强基层纪检监察干部的队伍建设,努力提高纪检监察工作水平,提高维护党员权利的能力,不断取得反腐倡廉工作的新成效;二是要提高执纪执法办案水平,坚持文明执纪,依法监督,本着人性化的理念,将追究腐败分子的党纪政纪责任和为党员澄清事实统一起来,将追究腐败分子的党纪政纪责任和保护党员的权利统一起来;三是要切实履行保障党员权利的职责,充分尊重和关心党员权利,重视处理和解决好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实际问题,对县内各级党组织执行《条例》的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督促检查,坚决纠正违反条例的各种行为,严肃查处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确保《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5篇

“作为党内正式立法的第一次,《条例》是党内权利保障的一个重要的基础性法规。”参与此次《条例》修订咨询工作的中共中央党校党建研究部教授叶笃初对《望东方周刊》说。

2004年9月底,《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在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后不久,便正式向党内,10月24日是向全社会公布条例内容。

“把党内事情向公众公布,目的是希望公众能够帮助、监督共产党员,密切党员同群众的联系,这也是党务公开的表现。另外,执政党已经认识到党内民主对人民民主有重要的示范和推动作用,这样做也会进一步推进公民权利保障工作。”叶笃初说。

这次颁布的《条例》与1995年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相比,在内容、结构方面进行了调整,拓展了内涵。

事实上,此前公布的中共《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与《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互相呼应,党内民主监督已经迈出制度化和程序化的关键一步,成为了更具操作性的规范。

一些党员权利常遭践踏

“此次《条例》把重心放在保障措施和责任追究上,这是和以往的不同点。”叶笃初说。

发展党内民主,关键在于有可操作的制度和程序作为保障。但长期以来,这方面一直存在欠缺。

“建党80多年来,党员无论在履行义务还是行使权利方面,都存在一些问题。”叶笃初说,“比如―些党员在关键时刻应当作为而不作为,或者在履行一项义务时,却没有遵守另一项义务。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实是,党员权利在多年以来常常遭到侵害和践踏,不单单领导在侵害党员的权利,党员与党员之间也存在权利侵害的情况。”

党员权利得不到保障的最直接体现就是: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党员的检举权得不到保护,党员在依法举报领导干部的行为时往往会遭遇打击报复。某些地方党政机关对党员批评、监督以及要求罢免党代表、人大代表的权利任意践踏。

“这些情况不是到处都有,但绝不是个别存在,恰恰相反,这是一个相当普遍的状况。”叶笃初深表忧虑。

党内民主得不到保障,更直接影响到人民民主的实现。

2004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张仲芳披露,今年6―9月,全国各级检察机关查办的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利犯罪案件数及人数,与去年同期相比分别上升了13%和18%。

张仲芳表示,“主要原因是极少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封建特权思想的影响,在工作中尊重和保护人权意识不强所致。”

著名党建专家、红旗出版社副总编辑黄苇町认为,党员敢于讲真话、能够讲真话、党组织内部有讲真话的氛围是党内民主的重要体现。党的领导干部作风不民主,思想意识不端正,形式主义和“政绩工程”就会大行其道。

来自四川省党建研究会的调查数据表明:在13300份问卷调查中,38.08%的人认为党内民主集中制的贯彻尚待改进,“一言堂”、“一把手”说了算,其他委员看“一把手”脸色行事的现象依然存在。

34.36%的人认为自己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整天在研究上级领导近来关注什么,想要做什么,应该采取什么样的形式才能引起领导的重视,应该提出什么口号才能引起领导的注意。

四川省党建研究会副会长陈代昌认为,“书记挂帅”的领导原则在一些地方被无限制扩大的直接后果就是“强人政治”大行其道,而这是目前党员民利得不到实现的一个重要因素。

增删内容曾引发争论

日前,中纪委副书记夏赞忠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此次《条例》的修改主要涉及3方面内容:

一是对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等各项权利作了更加规范、完善的规定。

二是对党员权利的保障措施作了进一步规范。

三是对党的各级组织、各级纪检机关和党的组织、宣传等工作部门以及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应承担的责任作了明确界定。

“有的同志质疑,修改后的《条例》增加了一些‘不能’、‘不得’的规定,是否限制了党员权利?芽我认为这是片面的,不正确的。”中央党校辛鸣博土在接受《嘹望东方周刊》采访时表示。

辛鸣指出,对中国共产党党员来说,遵守党的纪律、维护党的形象、巩固党的团结是实现其权利的前提与基础。

他认为,中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社会日益多元化,党组织成员不适当的公开言行对于组织生命力与战斗力的影响是致命的。删减部分内容,绝不能说是党员权利因此就缩小了,相反,只有维护中央权威才能使党员权利保障有序进行。

“在《条例》修改之时,这些问题有过争论。”叶笃初说,“但最终的讨论结果是:党员行使权利,更要履行义务;保障权利不能只考虑到个体,更要考虑到整体,考虑到党组织的团结统一,考虑到党在社会群众中的整体影响。”

“这次对条例的修改,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划清了正确行使和不正确行使党员权利的界限。”叶笃初说。

《条例》第30条规定各级纪委要负责权利保障工作,这是新增加的内容。在责任和监督的问题上过去一直比较含糊,很容易造成权利保障的不作为。现在明确党的纪委部门直接受理有关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检举、控告和申诉,使权利保障更具操作性。

政治体制改革率先从党内做起

据权威人士透露,中共中央还将陆续公布《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等制度法规。而“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教育活动将于2005年1月起开始分3个批次进行,于中共十七大召开前结束。

这一系列制度和活动的出台都是为了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以保中国共产党的生机和活力。

中央党校教授王贵秀认为,发展党内民主是政治体制改革的―个基本目标和重要内容。执政党在短时间内密集一系列党内民主监督法规,是政治文明的充分体现,“党内民主有望成为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突破口和切入点”。

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6篇

一、为党员行使民利提供制度保障

*年9月正式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从党的建设实际出发,对党员权利、保障措施以及责任追究等都作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它的颁布实施,是发展党内民主、健全党内生活的一个重要举措,不仅有利于进一步发挥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同时也为更好地保障党员权利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证。

二、拓宽党员行使民利的渠道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认真贯彻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建立和完善党内情况通报制度、情况反映制度、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逐步推进党务公开,增强党组织工作的透明度,使党员更好地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营造党内不同意见平等讨论的环境,鼓励和保护党员讲真话、讲心里话。”这就为全面贯彻落实《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进一步拓宽党员行使民利的渠道指明了方向。

根据十六大精神和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要求,各级党组织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积极进行方法创新,努力拓宽党员行使自己民利的渠道。像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县,突破长期以来党纪案件封闭审理的办案模式,在对违纪党员案件进行审理时,允许当事人本人为自己辩护,落实了党员的申辩权。*年8月,在全国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会议上,中纪委副书记刘峰岩特别指出:“要在继续做好纪检监察机关内部公开审理、申诉听证等项工作试点的同时,及时总结试点经验,积极稳妥地推进。”目前,浙江、河北等省已经在全省范围内推行了党纪案件公开审理试点。截止*年7月,中纪委和15个省级纪委以及部分市、县级纪委正式开通了网上举报,举报人可以把自己要反映的情况直接在网上发送给有关部门,从而为党员行使权利提供了方便。

三、通过学习贯彻,明确保障党员权利的根本依据

是规范全党行为的总章程,是保障党员权利、调整党内关系的基本准则。总书记*年1月在中纪委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明确指出:“要始终把学习、遵守、贯彻、维护作为全党的一项重大任务抓紧抓好。”总书记在讲话中提出的通过学习、遵守、贯彻和维护来充分保障党员权利的要求,对全党同志增强意识和党员权利意识,真正落实赋予党员的各项民利,鼓励广大党员积极自觉地参与党内事务的管理,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四、惩处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维护制度权威

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7篇

第一条

为了发展党内民主,健全党内生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增强党的生机活力,保障党员权利的正常行使和不受侵犯,根据《中国共产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员享有的规定的各项权利必须受到尊重和保护,党的任何一级组织、任何党员都无权剥夺。

第三条坚持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党员享有特权。

第四条

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党员应当正确行使规定的各项权利,并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同时必须履行规定的义务,不得侵犯其他党员的权利。

第五条

对任何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都应当予以追究;情节严重的,必须给予党纪处分。对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和其他党内法规为准绳。

第二章党员权利

第六条

党员有权参加党小组会、支部大会、党员大会以及与其担任的党内职务和代表资格相应的会议。党员因故不能到会的,应当履行请假手续。

党员有权阅读按照规定可以阅读的党内文件。

党员有权提出接受教育和培训的要求。党员接受教育和培训应当服从组织安排。

第七条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并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党员有权在党报党刊上参加党的中央和地方组织组织的关于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

党员在讨论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过程中,应当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得公开发表与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相违背的观点和意见。

第八条

党员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的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第九条

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党员以书面方式提出的批评意见应当按照规定送被批评者或者有关党组织。

党员有权向党组织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的违法违纪事实;有权向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提出处分有违法违纪行为党员的要求。

党员有权向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提出罢免或者撤换不称职党员领导干部职务的要求。

党员在进行批评、揭发、检举以及提出处分或者罢免、撤换要求时,要按照组织原则,符合有关程序,不得随意扩散、传播,不得夸大和歪曲事实,更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

第十条党员有权在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时按照规定参加表决。表决时可以表示赞成、不赞成或者弃权。

每个正式党员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受处分的党员除外)。参加选举的党员有权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

党员有权经过规定程序成为候选人和当选。

第十一条

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者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其作证和辩护。

申辩、作证和辩护必须实事求是。

第十二条

党员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或者向党组织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党员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

第十三条

党员在政治、工作、学习等方面遇到重要问题需要党组织帮助解决的,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

党员对于党组织给予本人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者其他处理不服的,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申诉;党员认为党组织给予其他党员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者其他处理不当的,有权逐级向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意见。

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党组织或者其他党员侵害时,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控告。

党员有权要求有关党组织对其提出的请求、申诉和控告给予负责的答复。

第三章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召开有关会议,并创造条件保障党员参加其有权参加的各种会议。会议的组织、召集者要将会议的召开时间、议题等适时通知应到会党员。

第十五条

党组织应当为党员提供阅读党内有关文件的必要条件。党员因缺乏阅读能力或者其他原因无法直接阅读文件的,党组织要按照规定向其传达文件精神。

第十六条党组织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有计划地对党员进行教育和培训,提高党员素质。

第十七条

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及其他重要会议召开后,党组织要按照规定将会议内容和精神向党员传达、通报。

党组织作出的决议、决定,按照规定及时向党员通报。

第十八条

下级党组织应当根据上级党组织的安排,积极组织和引导党员参加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讨论的时间、方式和内容要以适当方式告知党员,以便党员参加。党的地方组织、基层组织应当认真组织党员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贯彻落实党的政策的有关问题进行讨论。

党组织要支持和鼓励党员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对于党员的建议和倡议,党组织应当认真听取、研究,合理的应当采纳;对改进工作有重大帮助的,应对提出建议和倡议的党员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党组织要认真听取各种不同意见。对于持有不同意见的党员,只要本人坚决执行党的决议和政策,就不得对其歧视或者进行追究;对于持有错误意见的党员,应当对其进行帮助、教育。

第十九条

党组织应当鼓励党员在党内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支持和保护党员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和不正之风作斗争。对于党员的批评、揭发、检举、控告以及提出的有关处分和罢免、撤换要求,党组织要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党组织要建立健全保护揭发、检举人权益的制度。对揭发、检举人以及揭发、检举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严禁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被控告的组织和人员;严禁对揭发、检举人和控告人歧视、刁难、压制,严禁各种形式的打击报复。

党组织对于署真实姓名的揭发、检举人,应以适当方式回访或者回函并告知其处理结果;对揭发、检举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党组织对于不负责地揭发、检举、控告以及提出处分和罢免、撤换要求的,给予批评教育;对于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对于受到错告或者诬告的党员,应当澄清事实,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二十条

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根据不同情况,表决可以采取口头、举手和投票等方式,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记录在案。对不同意见要如实记录。

重要问题主要是指:涉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事项;重大工作任务的部署;按干部管理规定应该由集体讨论决定的干部推荐、任免、调动和奖惩;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发展新党员;上级党组织规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问题。

党组织作出重要决议、决定前,应当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征询党员意见。对于多数党员有不同意见或者存在重大分歧的,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提交下次会议表决。

党的委员会及其组织部门、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下级党组织的表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没有按照规定进行表决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十一条

党组织进行选举时,应当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对候选人的情况应向选举人作介绍。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党员在党内自主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得阻挠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到场,不得强迫选举人选举或者不选举某个人,不得搞非组织活动妨碍选举,不得以任何方式追查选举人的投票意向。

第二十二条

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对于党员的申辩及其他党员为其所作的证明和辩护,有关党组织要认真听取、如实记录,并进一步核实,采纳其合理意见;不予采纳的,要向本人说明理由。党员实事求是的申辩、作证和辩护,应当受到保护。

处分决定应当写明党员享有的申诉权以及受理申诉的组织等内容并由受处分党员签署意见。本人对处分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提出申诉;拒不签署意见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签署意见的,党组织要在处分决定上注明。

第二十三条

对于受到党纪处分的党员,党组织要帮助其正确认识和改正错误。对于受到处分的党员,期间确已改正错误的,期满后应当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错误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错误的,应当开除其党籍。

第二十四条

党组织要认真处理党员的申诉。对于党员的申诉,有关党组织要按照规定进行复议、复查,不得扣压。上级党组织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或者指定有关党组织进行复议、复查。

经复议、复查或者审查决定,对于全部或者部分纠正的案件,重新作出的决定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宣布。对于处理正确而本人拒不接受的,给予批评教育;对于无正当理由反复申诉的,有关党组织应当正式通知本人不再受理并在适当范围内宣布。

党员对于党组织给予其他党员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者其他处理提出的意见,有关党组织应认真研究处理。

第二十五条党组织对涉嫌违纪党员的检查和处理,必须既坚决又慎重,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依纪依法进行。

建立执纪过错或者错案责任追究制。对于在执纪过程中有违纪行为或者其他过错的,应当批评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党组织对于党员提出的请求,要及时受理。根据具体问题,有的要及时解决,有的要说明情况,有的要进行说服教育。

第二十七条企业、农村和街道、社区等党的基层组织应注意维护流动党员的民利,保障其正常行使。

第二十八条

对于确有实际困难的党员,其所在基层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可以给予适当帮助并鼓励党员之间开展互助,为党员正常行使权利创造条件。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党的各级组织应当严格执行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党内法规,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和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关于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决议、决定;明确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在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任务和要求;督促下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切实履行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职责,宣传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党内法规,教育和引导广大党员正确行使权利。

第三十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做好党员权利保障工作,受理有关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检举、控告和申诉,检查和处理侵犯党员权利方面的案件,对党的领导干部和下级党组织履行党员权利保障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党的组织、宣传等工作部门要按照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以及上级党组织的要求,结合自身职能和实际工作,抓好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的落实;研究解决职责范围内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重要问题,向同级党组织提出贯彻落实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意见和措施,为保障党员权利的正常行使创造条件、提供服务。

第三十二条

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应模范遵守和严格执行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规定;充分尊重和关心党员权利,重视处理和解决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实际问题;采取切实措施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的落实。

第三十三条

保障党员权利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各级领导干部的重要职责。对于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失职、渎职的,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处理是保障党员权利的重要环节。对于有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可以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责令赔礼道歉、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给予处理;情节较重的,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对于有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对有关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理方式可以独立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或者与党纪处分合并使用。

第三十五条

对于因侵犯党员权利受到党纪追究的党员或者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失职、渎职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的领导干部,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向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组织提出建议;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中央备案。

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或者补充规定。

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8篇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为我党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条例,是全党理论实践发展的一项重要成果,对于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发挥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对保障党的权益,保障党的先进性,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具有重要的意义。

《条例》共分总则、监督职责、监督制度、监督保障、附则五大部分。其中总则深刻阐述《条例》出台的目的意义、主要对象和内容,监督职责规定了党的各级委员会、各级纪律检查委员在党内监督方面履行的职责和责任以及党员责任和权利。监督制度方面明确了党的各级委员会分工;对重大决议、决定实行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推行述职述廉制度、民主生活会制度,规范了信访处理、巡视、谈话和诫勉制度,明确了新闻媒体舆论监督要求,并赋予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具体询问或质询权利。对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程序做了详细说明,明细监督保障,使监督更加规范有序。

一是该《条例》从职责、制度、处理、保障四大方面规范了党内监督,对于我们全面来建设党,推进党的建设的伟大工程,保证党的各个方面的建设,按照一定的规章和程序进行具有重要的意义,制定党内监督条例是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的迫切需要,对我们党的制度建设有着深远的意义和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