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3-17 23:57:45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品质管理论文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设计是用来解决问题的,而设计师的任务是把东西做得对人类有价值,有一些时候是外观起作用,但更多时候绝对不是。
举个例子来说,曾有一家饮料公司发现消费者不再喜欢喝他们的饮料,希望我们能够帮助他们解决这个问题,但是前提是不能改变他们饮料的口味。经过调研,我发现原来是消费者觉得这家公司的饮料不新鲜,非常不幸的是这家公司号称是当地生产新鲜饮料的惟一一家公司,这原本应该是他们的一个主要的卖点。我的办法是改变饮料的提供“界面”———饮料机,改进方案是让人们能够听到饮料倒进杯里的声音,让哗哗的声音带来新鲜的感觉,而在之前设计者们都在想方设法把饮料机做得足够静音。
两个月后,这家公司的销售额有50%的增长,消费者认为产品的口味比以前更好了。但实际上他们的配方并没有任何的改变,只是传达了一种“正在制作”的信息。这就是设计,找到并解决问题。
中国设计师从来不缺乏创造力,但是,尤其是在小的时候,他们得不到相应的机会去接触设计行业。而且,中国设计师得到的只是科学或者美术的训练,没有将两者结合。设计既有艺术性,又有科学性和商业性,好的工业设计师需要几方面的平衡能力。
实际上,不光是中国,全世界的人们都应该认真想想生活究竟应该是什么样的。很多西方国家国内购买力越来越低,消费者追求低价位,所以他们在中国寻找这些加工厂,因为中国的人力资本更便宜。现在中国也在做同样的事,持续地鼓励消费,价位越来越低,长期来看这对中国的工业是一种戕害,因为整个经济越来越依赖于人们的购买力。以手机为例,厂家总是以低价格鼓励消费者不断地购买新手机,根本体现不出技术的价值。
我觉得每个人都可以为此做一些事,而工业设计师可以利用设计来解决问题,也就是通过真正满足消费者的需要,来遏制这种买方市场,而不是加入这个长期来看只能使人们越来越穷的游戏。
对于中国,如果这种全球性的买方经济继续发展下去,现在进入中国的这些外国企业就会寻找劳动力更便宜的地方,甚至国内的企业也会走。那个时候经济体就会出现系统性危机。
在这种环境下,许多公司的信息技术部门和营销部门面临同样的机遇与挑战。高层管理已经将信息技术和公司品牌视为公司的关键资产,二者现已成为最高层战略讨论的核心。但是尽管公司认识到这些核心要素的重要性,他们还是要为如何衡量二者的战略价值和各自的表现而绞尽脑汁。
随着技术管理人员介入高层关于公司品牌的战略讨论,他们开始进入一个崭新的领域。其角色已扩展到设计和运用工具、监控公司品牌战略的效率、以及评估品牌的表现,但是他们当中有许多人仍不清楚品牌的全部含义。
一个普遍的的误解是把品牌当成一个徽记、一个标签或一幅广告,其实这些只是对品牌的有形表述,属于营销部门最基础的工作。领先的全球企业认识到,品牌的内涵远不只这些。品牌是一整套期望和联想,源于对公司、产品和服务的体验,每一个喝可乐或开卡迪拉克车的人都知道这一点。
测量方法的选取
好的品牌测量方法在于能用来做实际业务决策,并可以根据所得到的信息采取行动。下面五项基本原则有助于帮助公司明确是否为它的经营战略和在市场中的定位选择了正确的测量方法。为了便于记忆,可以把这五项原则缩写为"SMART":
简单实用(Simpletouse)有用的测量方法是同搜集、分析和利用信息一样直接,关键要将测量品牌所花的时间减到最小,把使用信息的时间用足。
有意义(Meaningful)如果没有直接与公司的目标或公司与顾客各个接触点联系起来,那么,这个方法也许对提升品牌和公司的表现帮助不大。
能付诸实施(Actionable)一个测量方法的关键是要优化经理所做的决策,如果起不到这个作用,就要用其它有效的方法。
能重复使用(Repeatable)就数据收集而言,测量方法应该是可以重复使用的。如果你偏离上次的XYZ方法时,你也许不得不从头开始。要有可比性,即用苹果比苹果才可以有效地测量品牌。测量方法每年至少要评估一次或两次,将你的精力集中在"尖子中的尖子"上,而不是将投资分散在只能得到最小回报的地方。
要有接触点(Touchpoints)将测量的方法用在一些特定的群体上,虽然没有一个方法能够适合所有群体,但总有一两个方法对每个群体都重要。确定你最感兴趣的接触点,然后采用相应的测量方法。
品牌测量的类别
品牌测量通常蕴藏在两个大类之内:"战略性测量"(Strategicmetrics)和"接触点测量"(Touch-pointmetric)。"战略性测量"帮助团队评估各种品牌创建活动对品牌的总体财务表现的影响。"接触点测量"评估品牌的表现和品牌创建的主动性。当顾客访问网站或考虑购买产品和服务的时候,顾客与品牌就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接触点测量"偏重于品牌表现的无形方面,每种方法都有特定的目的,并被设计成了解品牌是如何影响购买决策的。通过询问目标受众的一些具体问题可以追踪到有用的信息。
"品牌偏好衡量"(Brandpreferencemetrics)的真正价值体现在对市场反应的跟进。比如采访一个公司采购新电脑选什么牌子时,他们会说喜欢IBM产品,但到实际购买时,公司可能会选别的牌子。
"品牌意识和认知测量"(Brandawarenessandrecognition)常被同时用来显示整个营销组合能否有效地展示品牌的内涵。品牌认知旨在让潜在的顾客了解品牌能提供什么,以及顾客能否将品牌归类到合适的行业、产品类别和竞争优势中来。
高品牌意识和认知说明公司在传统的沟通方式上的投资可以降低一些,把资源腾出来投入到其它接触点上。"战略性测量"展现了品牌建设和管理对业务整体表现的影响,有些方法同盈亏有明显的关系,另一些方法则相对间接一点。这些测量可以用元和分来表示,或者用对盈亏有影响的指数来表示,"战略性测量"包括品牌的价格溢价(Pricepremium)和赢得顾客。
品牌的价格溢价是增加品牌收入的最好方法之一。如果一个企业的产品或服务比同类低价产品或服务多卖了100美元,这个单笔销售的价格所增加的100美元就是品牌价格溢价。
把公司与竞争对手做比较的时候,这个方法也管用。在这种情况下,主要测量品牌的价格优势或与竞争对手相比不利的方面,所获得的信息能帮助公司为强化自己的地位而制定清晰的战略性目标。
少而有针对性的测量方法对测量成功非常重要,同时,在"战略性测量"和"接触点测量"之间要保持平衡,保证将顾客从购买前到购买后的全部体验都包含了进来。"战略性测量"应该根植在公司业务测量之中,这样就能易于接受并与高层管理者联系起来。
技术所起的作用
信息技术部门无论在制定和监控新测量方法时,还是在向那些实际应用的人员提供反馈时,都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
另外,管理层选中的测量方法应该基于公司现有的能力,技术管理人员要决定技术的基础架构能否让合适的人获得合适的信息,这些信息怎样才能得到,为了提高决策程序,如何与现有的业务数据交叉使用,以及为了保证最终的数据顺畅地传递,公司应该怎样更好地鼓励在业务中分享关键数据。
一、选择感知对象,培养观察的目的性
在观察过程中,人不可能同时对所有的事物感知,往往把感知的对象集中在少数事物上,也就是说知觉具有选择性。根据知觉的这一特性,必须引导学生明确观察目的,让学生围绕目的,主动地选择感知的事物进行观察,只有这样,才能提高感受性,思维也才能清晰准确。
例如,做“镁带在空气中燃烧”这一实验,目的是要导出“化学变化”这一概念,而化学变化的本质是有新的物质生成。因此,要引导学生把观察的重点放在:(1)点燃前镁带的颜色、状态和硬度;(2)燃烧后生成物的颜色、状态和硬度,以防止学生只注意了“燃烧时发出的耀眼的强光”这一现象,而忽视了“反应后生成物的特征”这一观察的重点。
二、注重感知程序,培养观察的全面性
观察的全面性是指通过观察能获得事物的全貌以及各部分之间的联系。这就必须根据观察的目的,遵循观察对象的内在规律,确定观察程序,有计划、有步骤地观察,若马虎粗心,随心所欲,所获得的知识就可能是局部的,支离破碎的。
对化学实验的观察一般按下列顺序进行:(1)观察装置图,选择所用的仪器,了解它们的用途和用法;(2)观察反应物的颜色、状态;(3)注意反应发生的条件,同时注意观察发生的现象;(4)观察反应后生成物的颜色、状态等。
要依次进行,不遗漏。实践证明,注重观察程序对培养学生观察的全面性确是行之有效的方法。
三、抓住本质特征,培养观察的精确性
事物的特征是事物本质的外部表现,善于抓住事物的特征是认识事物本质的关键。观察的精确性表现在,不只满足于了解事物的全貌,更重要的是精确地把握事物的特征,认识事物的本质。所以,揭示事物本质特征的过程,也就是培养学生观察精确性的过程。
例如,物质燃烧时有不同的特征。气体燃烧时产生火焰,固体燃烧时产生火星或火花。而硫在通常状况下是固体,可是,它在空气中燃烧时为什么产生火焰而不产生火星呢?我们只要引导学生仔细观察硫燃烧的特征就能把握其中的奥妙。
原来燃烧时,固态硫先液化后气化,因此硫蒸气在空气中燃烧时产生淡蓝色火焰也就不足为奇了。
1.根据教学目标体系,制订出“双基”与能力的具体要求,使学生的知识结构与智能结构同步发展----传授知识与发展能力同步进行,课堂教学与课外指导同步进行,教师讲授与学法指导同步进行,信息传递与反馈调节同步进行,统一要求与因材施教同步进行。
2.根据教学目的、内容、学生的实际和教学条件来选择教法,将教学内容、形式、方法有机地结合起来。
[关键词] 制药企业 品牌管理 对策
品牌管理是对品牌进行全过程地有机管理,使品牌运营在整个企业运营中起到良好驱动作用,不断提高企业的核心价值和品牌资产。它承担着对品牌创造活动进行计划、组织、协调、控制的职能,其本质在于是调动企业全部力量,以品牌为聚焦点,实施对顾客购买认知与购买行为的全过程管理。品牌管理通常包括品牌目标、品牌定位、品牌架构、品牌识别、品牌传播等等。
近年来,制药企业品牌管理深陷困局,存在品牌管理观念静态化;品牌传播具有随机性;品牌运作缺乏差异化等诸多问题。品牌管理是个复杂、科学的过程,不可以忽略其中任何一个环节。面对消费者、市场环境、企业本身所发生的变化,只有成功的品牌管理,才有持续成长的企业和未来的辉煌。那么,究竟怎样才能成功地进行品牌管理呢?笔者以为,应从以下几方面来把握。
一、树立正确的品牌管理理念,用战略全局的眼光看待品牌管理
品牌是企业的一种战略,企业要用战略的眼光看待品牌管理,树立正确的品牌管理理念,品牌管理应贯穿品牌成长的全过程。培育正确的品牌管理理念应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首先,企业应了解品牌的含义、特性,要了解使用品牌的好处;其次,对企业员工要进行系统的培训,为其灌注品牌管理思想,更新品牌管理的陈旧观念,使企业树立正确的品牌管理的战略意识,明确品牌管理的基本职能。
二、做好企业品牌战略规划
品牌战略规划应该在企业整体战略的框架下搭建,制定以品牌核心价值为中心的品牌识别系统,包括品牌的视觉识别(VI)、理念识别(MI)与行为识别(BI),然后以品牌识别系统统帅和整合企业的一切价值活动,包括营销策划、广告创意设计、媒体、公关活动及促销等;同时优选高效的品牌化战略与品牌架构,不断地推进品牌资产的增值并且最大限度地合理利用品牌资产
三、建立品牌核心价值体系
制药企业的品牌核心价值应建立在品牌定位的基础上进行确定。以具有雄心壮志进军国际制药领域的大型制药企业为例,其品牌核心价值的表现当以支持实现这个目标的基础组成成分―科技创新来做为表现手段,以业内具有影响力的高科技含量的产品、生产设备和环境、科研人员为直观表现对象,以产品研发的基础实力和产品创新能力为宣传点,实现品牌传达的价值表现目的。
四、完善制药企业的品牌文化体系
品牌文化体系分内部和外部两种管理体系。品牌内部文化管理体系指的是如何针对企业文化的定位,在公司内部全体成员从认识上进行高度一致的协同,通过各种管理行为,包括现场管理、服务意识、营销体系等全过程进行品牌协同。外部体系指通过各种媒体或载体,围绕品牌文化核心进行传播,它主要的传播方式不是广告这样的硬性载体,而是借助各种宣传媒体进行长期的潜在渗透,即软文,这种软文着眼点在于建立一种氛围,让顾客潜移默化接受这种感染,这需要以后提到的整合营销传播的计划支持来实现。“十一五”期间更应加强CI的设计和传播,让所有的员工都能知道我们企业的长远目标和价值观是什么,让供应商或经销商知道我们是什么样的公司,让消费者去了解我们的企业形象。
五、实行组合化品牌策略
制药企业产品丰富,子品牌众多,用品牌区分各个细分市场,采用“组合化的品牌策略”,建立由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组成的品牌系。第一层是企业品牌,也就是生产商品牌;第二层是产品品牌。就制药企业的产品品牌而言,其定义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产品品牌,确定的产品品牌不应是简单的某一产品固有的品牌属性,而是指一条规划了的“产品类别品牌”,是一个系列化的品牌定位。
六、采用品牌经理与品牌委员会共存的品牌管理组织形式
对于只拥有单个品牌的公司而言,品牌管理可能相对简单,整个企业的工作都围绕这一个品牌服务,但是 制药企业拥有多个品牌,应该采取什么样的组织体系才能保证每一个品牌之间既能相互协调,又能均衡发展?基于对中国目前医药市场和生产企业的现实状况分析,比较有效的方式是在品牌经理制基础上成立品牌管理委员会,它是指在品牌经理制的基础上成立品牌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品牌经理负责,品牌的重大决策由品牌管理委员会做出,这不仅能够保证决策的科学性,避免各品牌各自为阵的局面出现,而且有了公司相关部门人员的支持,也解决最单纯的品牌经理制沟通、协调困难,效率低下的问题。
七、定期进行品牌诊断,注重品牌的维护, 防范品牌“危机”
品牌形成容易,但维护却难,没有一个很好的品牌维护战略,品牌是无法健康成长的,品牌维护是品牌管理的重点所在。在市场经济和全球化经济的双重条件下,企业的品牌运营处于复杂多变的环境之中,企业要实现自身的目标,就要主动去适应多变的环境,寻找与环境的平衡点。通过诊断,找出影响品牌运作和发展的核心问题。在进行品牌维护的过程中,商标注册、保护是一个重要环节,品牌危机的防范也是企业进行成功品牌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古人云:“生于忧患,死于安乐。”在企业实践中,品牌维护的重点不在于出现危机之时或之后怎么处理,而在于如何辨别企业品牌运营过程中的哪些因素中潜伏着危机以及如何未雨绸缪,也就是说,只有“先忧”,才能“无患”。
八、根据市场,稳中求变调整品牌战略
企业要想塑造强势品牌,必须根据现实中市场的发展状况及时调整品牌战略方向,维持品牌的生命力,不能无视市场与需求的变化,死守自己曾经辉煌的“品牌战略”不放。对于制药企业而言,需要制定出一个系统的、可操作的程序,使企业在瞬息万变的市场中未雨绸缪,永远保持品牌战略的领先性,最终创造出企业的强势品牌。
九、科学的进行品牌定位,塑造有效的品牌传播方法
品牌定位策略主要是从形象、观念、价格、功效等几个要素方面考虑。制药企业可采用三角定位研究――定位确定――定位检验――定位推广――定位管理五个步骤实施企业的品牌定位传播。一方面,根据品牌的发展情况,不懈地调整、整合各营销要素。要保持品牌定位的统一性,避免定位混乱。另一方面,适应消费需求、竞争及自身营销现状,进行不同主题的推广,从品牌传播主题、副主题及应用规范,到各种传播形式规范,都要作出规划来。比如年度性的主题活动、主题推广运动,固定节日的传播活动等都要顶先做出计划方案以确保品牌传播的规范性、系统性。最后,使品牌在消费者心目中占据强势的地位,并形成自己鲜明、独特的品牌个性。
十、增加品牌资产,全方位提升顾客满意度,实施品牌关系管理
品牌资产,需要从企业的品牌联想、品牌忠诚度和品牌知名度等方面进行积累,而顾客的满意度的提升对企业品牌资产的积累却更重要。顾客满意度又分为外部顾客满意度和内部顾客(即员工)满意度两个方面。在消费需求日趋差异化的今天,企业必须尽可能在如何保证品牌的个性和产品利益点能够照顾到其目标消费者的特殊需要上做文章,并建立和提升这一群体对品牌的满意和忠诚。除了对顾客进行教育和沟通外,还可以通过随时随地对消费者的需求的跟踪来进行自身的产品研发,从而牢牢把握住消费的方向标。同时,企业提高员工的满意度也决不能仅仅依靠金钱,完善的培训、开放式的交流环境以及灵活的组织机制也是必不可少的。一个成功的关系,就等于一个成功的品牌。以顾客为中心,“由外而内”的品牌关系管理势在必行。
我国制药业的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基础薄弱,技术能力较低,但面对竞争越来越激烈又潜力巨大的市场,提高竞争优势,制定长期发展策略,而建立药品品牌并进行有效管理是保证成功的重要方面。总之,制药业将逐渐由单纯的管理药走向全面的管理品牌。
参考文献:
[1]苗雨君:《品牌管理的误区及对策分析》.《企业经济》.2004年第6期
[2]张奔:《品牌管理工作实践中几个问题的探讨》.中华企业文化网
[3]孙月强牟军:《品牌助理企业的全程伙伴》.《销售与市场》.2000(6)
[4]王文丽:《成功的品牌管理》.现代商贸工业.2003年第12期
试制和试验现场核查的基本原则是要保证产品的真实性,通过对现场留存的批生产记录、档案等资料进行核对,达到证实产品真实生产并按要求做试验的目的。目前,审核员在工作中发现存在对留存资料进行擅自改动的现象,无法确定是曾经生产和试验过程中的正常修改还是编造虚假内容,难以如实反映产品的真实情况,产生了造假的漏洞。能够及时收集当时试制和试验现场的信息,也可以为后续审核员的现场核查工作提供有效辅助。
2试制试验现场信息化管理思路
为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来科学有效提高核查水平和审评质量,开展对试制试验现场实时数据收集分析以供审评决策参考,结合实际要求,笔者认为,要构建一个流程清晰、操作简便、信息共享的电子系统,以下几个事项在建设中需予以重点关注。
2.1做好系统安全性和稳定性工作一方面,申请人需依据时间顺序,及时完整填写保健食品试制、试验信息,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除此之外,还应对信息数据的唯一性做出限制,同一数据不得反复修改;另一方面,监管部门依据申请人填报的信息辅助完成试制及试验现场的核查工作,对信息负有保密责任。最后,系统中还可增加“填报时间”项,可自动生成信息填报时间,以此监督申请人是否及时填报生产信息。
2.2做好基础数据的收集工作根据试制现场实际情况能够确定生产过程的重点,因此,需要填报: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期间许可证许可范围及许可期限、原辅料生产企业、批号及数量、原辅料入库时间、原辅料检验项目及时间、生产起止时间、生产的批次信息、成品检验项目和时间、成品入出库数量及时间、注册检验抽样信息(时间、批次、数量)。根据试验现场实际情况能够确定试验过程的重点,因此,需要填报:检验机构送检信息(产品名称、检验机构名称、送检时间、受理编号、受理日期、批次、试验项目、数量、变更信息)、报告签发时间。
2.3强化便捷有效、准确查询、统计和信息公开功能在保证数据及时收集的同时,还应做到对填报信息进行汇总、分类、筛选及简单的统计工作,有利于对申请人、生产企业、试验机构、产品信息等方面进行分类监管。根据实际需要,还应当增加监管部门与申请人之间的互动,可包含简单的信息及消息反馈收集等工作。
2.4注重与上下游数据信息的准确、顺利交互作为保健食品注册初审的前置数据采集系统,其后台数据管理、交互集成等应用均可与北京市食药监管局的“行政许可事项电子审批系统”共享平台,与保健食品在产品种信息对接,形成“研制注册生产经营”的完整的信息结构。
我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始于20世纪60~70年代,首先在山西、黑龙江、辽宁、河北、广东等部分省份开展。1982年,原农牧渔业部颁布了《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试行条例》,开启了农作物品种的国家级审定。1989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确立我国农作物品种实行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审定制度,各省相继制定了地方性法规、条例及有关实施办法,我国农作物品种审定逐渐步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2000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正式实施,规定对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等主要农作物品种实行国家和省两级审定,对其他(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如何管理未予规定。此后,在各省(市、自治区)相继制定出台的省级农作物种子条例中,除明确主要农作物品种实行审定外,多数省份对其他(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管理也作了相应的规定,有审定、认定、登记、鉴定、备案等。农业部全国农技推广中心则组织开展了对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的国家级鉴定工作。
2、我国农作物品种审定管理制度现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相关规定,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实行国家和省两级审定。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以及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各自分别确定的其他1~2种农作物”。据此规定,农业部确定油菜、马铃薯为主要农作物;多数省份也分别确定了省级主要农作物,被3个以上省份确定为主要农作物的有西瓜(北京、天津、山西、河南、江苏、浙江、湖南、湖北、江西、广西等10个)、向日葵(山西、内蒙古、陕西、新疆等4个)、花生(山东、河南、湖北、广东等4个)、辣椒(湖南、江西、江苏等3个)、白菜(北京、山东、黑龙江等3个)、甜菜(黑龙江、新疆、内蒙古等3个)、高粱(辽宁、吉林、内蒙古等3个)。因此,目前实行国家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有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共7种,实行省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除上述7种外,加上省级确定的,每个省有8~9种。在各省制定的农作物种子条例中,对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管理的方式也有相同之处。如山东、四川、贵州、宁夏等省(区)规定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实行自愿审(认)定;广东、吉林等省规定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实行登记,但非主要农作物品种也可申请审定;安徽省规定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实行鉴定登记;甘肃省规定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实行认定登记;山西、湖北、江西、福建、上海、内蒙古等省(市、区)规定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实行认定;湖南、陕西、云南、天津、新疆等省(市、区)规定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实行登记管理。
3、农作物品种审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3.1品种审定管理方式混乱
品种审定源于计划经济时代,最初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对新品种选育的成果评价上,通过品种审定引导育种方向。一个品种通过审定,意味着一个育种科技成果的诞生。品种审定通常相当于成果“鉴定”,同时还出现了与品种审定含义相近的品种“认定”等。《种子法》实施以后,我国种业进入了市场经济发展时代,品种审定的主要作用转变为市场准入,政府通过品种审定制度,防止劣质品种进入市场,以保护农民(用种者)利益,保障农业生产发展。由于《种子法》对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管理未作明确规定,于是,各省(市、区)根据当地情况对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管理作出了不同方式的管理规定,如前所述,有审定、认定、登记、鉴定、备案,还有认定登记、鉴定登记等,名称不一而足,但实际的程序都大体相似。所起的作用有所不同,有的省(市、区)规定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审(认)定是自愿申请的,其主要作用在于成果评定(评价),而有的省(市、区)规定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要经过认定登记才能进行推广,是强制性的,其主要作用就体现为市场准入。一方面,相似的品种管理方式具有不同的名称;另一方面,相同的管理方式名称,其含义和作用却不相同,容易引起误解和混乱。
3.2审定标准与经济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
长期以来,品种审定标准主要是以产量为中心。在计划经济时代,我国农产品长期处于相对短缺状态,以产量为中心的审定标准通过引导育种方向,为不断提高我国粮食和农产品产量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农产品供给已经实现了供求基本平衡。市场经济的发展使人们对农产品呈现多样化需求,农业生产目标也由注重产量向注重效益的方向发展。优良的品种应是适应市场需求、有利于提高农业生产效益的品种,而不仅仅是具有高产潜力。而在现行的品种审定标准体系下,非高产品种往往是难以通过审定的。这就造成有的品种虽然通过审定但难以大面积推广,而一些符合市场需求的品种却因产量达不到审定标准不能通过审定,难以进入市场。
4、品种审定制度的改革建议
4.1规范农作物品种审定管理方式
首先,对审定、认定、登记、鉴定、备案等管理方式进行定义规范。农作物品种的测试评定包含两个方面,一是DUS测试,即对品种的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进行测试,判定一个品种是否属于新品种;二是VCU测试(区域试验、生产试验、抗病鉴定、品质分析等),是对品种的农艺性状、使用价值等方面进行的测试,包括丰产性、适应性、抗病性、品质特性等。品种审定主要进行的是VCU测试,农业部新修订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规定,品种审定要同时进行DUS测试,因此,品种审定就同时包含了DUS和VCU测试。为此,建议将品种审定定义为由官方进行DUS和VCU测试,只适用于主要农作物,具有强制性;品种认定定义为由官方进行VCU测试,适用于非主要农作物,不具有强制性;品种登记定义为由官方进行DUS测试,不进行VCU测试,适用于非主要农作物,具有强制性;而由育种者或其委托民间第三方对新品种进行的非官方VCU测试,政府有关部门可以组织进行品种鉴定;取消品种备案及其他品种管理方式的称谓。
其次,对各种作物采用的管理方式由国家进行统一规定。建议维持现行品种审定制度,对主要农作物品种实行审定;非主要农作物中,一些在局部地区占有重要地位的作物,建议进行登记,具体作物种类可由国家或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目录;通过登记的品种,可自愿申请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专业机构组织进行VCU测试,测试合格者进行认定;其他未列入目录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在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VCU测试的基础上,可申请政府有关部门进行鉴定认可。
4.2修改调整农作物品种审定标准
根据《议定书》的规定,《报告书》第242段属于中国加入WTO法律文件的有机组成部分。[4]因此,对《报告书》第242段进行的法律解释,遵循WTO条约解释的原则。WTO法律体系中,约束相关条约法律解释的协定为《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5](以下简称“《谅解》”或“DSU”),《维也纳条约法公约》[6],以及GATT/WTO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案例的相关裁定。[7]
1.DSU第3.2条
WTO法律体系中,约束相关条约法律解释的协定为《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谅解》第3.2条规定:
WTO争端解决体制在为多边贸易体制提供可靠性和可预见性方面是一个重要因素。各成员认识到该体制适于保护各成员在适用协定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及依照解释国际公法的惯例澄清这些协定的现有规定。DSB的建议和裁决不能增加或减少适用协定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8]
上述规定阐明了对WTO协定进行法律解释的三个基本原则:第一,维护WTO体制可靠性和可预测性原则;第二,保护成员适用协定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原则;第三,解释不能增加或减少适用协定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原则。
1.1维护WTO体制可靠性和可预测性原则
争端解决体制的目的,是为了给多边贸易体制提供可靠性和可预测性。这意味着一个协定义务,各成员对义务的适用应当具有一定的统一性。因此,当某具体协定条款出现两种或多种不同解释,在不违反条约解释其它原则的基础上,有利于维护WTO体制可靠性和可预测性的解释适用。
1.2保护成员适用协定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原则
《谅解》规定,WTO体制的功能之一,是“保护各成员在适用协定项下的权利和义务”。[9]而在对WTO条款规定义务进行法律解释的时候,实现保护成员权利和义务的目的最基本的方法,就是解释必须满足正当程序的要求。事实上,国际义务的适用必须满足正当程序要求是一个早已得到国际社会公认的惯例。因此可以认为,上述“保护成员适用协定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原则”要求对《报告书》第242段进行的法律解释遵循正当程序原则。
1.3不增加或减少权利和义务原则
不增加或减少权利和义务的基本原则要求在对WTO协定条款进行解释时遵循以下三个原则:(1)避免造成条款滥用的解释原则;(2)特别规定优先一般规定适用原则;(3)例外规定从严解释规则。
1.3.1解释避免条款滥用原则
WTO多边贸易体制采取“一揽子协定”原则。这就意味着很多的协定是各方妥协的产物,因此,往往出现协定用语不够严密,有时甚至会过于松散,使得条约的滥用成为可能。因此,当某具体协定条款出现两种或多种不同的解释的时候,不增加或减少权利和义务原则要求尽量避免采用可能导致条款规定遭到滥用的解释。当解释必然使条款遭到滥用时,则不增加或减少权利和义务原则要求不采用这样的解释,除非该条款不存在其它可能的解释。
1.3.2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适用原则
WTO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法律体系。因此,条款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时有发生。按照《谅解》关于解释条约义务不得增加或减少适用协定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原则,当条款之间相互冲突时,应当遵循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适用原则[10]。事实上,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适用原则也是国际法的一个基本原则。
1.3.3例外规定从严解释原则
解释条约义务不得增加或减少适用协定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原则包含着另一个重要的条约解释原则——例外规定从严解释原则。这是因为所谓例外规定,是在一个义务的适用范围之内,规定对该义务一个小范围的不适用,因此,只有对小范围不适用的情况进行从严解释,才能保证其适用不会超越其所规定的适用范围。在日本—酒精饮料税案件中,上诉机构关于第3.2条第一句话和第二句话之间关系的裁定支持上述结论。上诉机构裁定:
第一句话针对的,是以对同类产品提供保护为目的的保护性措施,而第二句话针对的,是比第一句话产品范围更广、独立而不同的保护性措施。因此,我们同意专家组的观点:从严解释第一句话的含义,以保证不谴责其严格条款所无意谴责的措施。由此,我们同意专家组关于从严解释第一句话中“同类产品”含义的观点。[11]
至于从严的程度,上诉机构指出,需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决定。
2.《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32条
DSU第3.2条明确规定依照解释国际公法的惯例澄清WTO协定的现有规定。WTO上诉机构在美国-汽油标准案[12]中裁定,《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32条是得到认可的国际惯例法,构成解释国际公法的惯例的一个部分。因此,《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32条的规定,成为解释WTO协定条款的法律依据。[13]《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规定:“条约应依其用语按其上下文并参照条约之目的及宗旨所具有之通常意义,善意解释之”[14],由此确定了WTO协定条款解释的以下三个基本原则:第一,善意解释原则;第二,用语解释原则;第三,条约的有效解释原则。
2.1条约的善意解释原则
条约的善意解释原则要求在对一个具体条约义务进行法律解释的时候,考虑解释后的协定保持整体的和谐性,不会出现于理不通的情况。在具体实践中,要依靠这个原则来对协定条款进行解释的情形并不时常发生。但是,当一个协定,其条约用语过于松散,出现诸多含糊不清之处,尤其是诸多关键法律术语缺乏明确定义时,善意解释原则是保证条约得到公平解释一个重要的原则。
2.2用语解释原则
条约的用语解释原则要求对条款的解释以条约用语为基础。按照这个原则对条约条款进行的法律解释,应当是在条款用语通常含义的基础之上,考虑条款的上下文含义,并参照条约的目的和宗旨。[15]而条约签订历史只有在用语解释仍然不能清楚解释条款规定含义的情况下作为参考适用。[16]
WTO上诉机构在日本—酒精饮料税案件中明确指出:
《维也纳公约》规定条约用语是对条款进行法律解释的基础。因此,对条约进行的法律解释必须首先建立在条约用语的基础之上。[17]
……
对第3条的理解必须按照其上下文并参照《WTO协定》的总体目标与宗旨所具有的通常含义。因此,条款的实际措辞是解释条款含义的依据,这样的解释必须使所有用语都具有有效的含义。适当的条款解释首先是用语解释。[18]
2.3条约的有效解释原则
条约的有效解释原则要求对条款的解释赋予条款所有的规定内容以意义。当对某一条款用语进行解释出现两个不同的结果时,条约的有效解释原则要求选择赋予条款所有规定以意义的那一个解释。[19]
上诉机构在日本—酒精饮料税案件中裁定:
第31条(《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作者注)关于条约解释的一般原则衍生出来关于条约解释的一个基本原则是条约的有效解释原则。我们在美国—精练与常规汽油标准”一案中指出:“《维也纳公约》关于条约解释的‘一般原则’所衍生出来的原则之一即是条约解释必须赋予条约所有规定以意义。释意者不得随意解释以导致条约整条、整款在内容上重复或变得无效”[20]。
在阿根廷—对进口鞋类采取的保障措施(以下简称阿根廷鞋案)案件中,上诉机构同样裁定:
一个条约解释者必须以一种和谐、赋予所有条文以含义的方式来解读条约所有的可适用条款。因此,对这个“权利与纪律不可分割的整体”所进行的适当的解读必须是赋予这两个具有同等效力的协定(此处的两协定指GATT1994第19条与WTO《保障措施协定》。作者注。)的所有相关条款以含义。[21]
3.WTO司法实践
WTO上诉机构在WTO日本酒精税案裁定中指出,已被采纳的专家组报告“是GATT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常常被之后的专家组借鉴。它们在WTO成员中起着预测法律在案件中的应用的作用,因此,任何与之相关的争议都应对其加以考虑。”[22]在GATT/WTO大量的司法实践中,形成了很多现实中指导WTO协定条款法律解释的原则,其中之一即为WTO协定条款的相互适用原则。
3.1美国棉纱案
2001年美国—对巴基斯坦棉纱采取的过渡性保障措施(以下简称美国棉纱案)[23]案件其中的一个争议焦点即为WTO《保障措施协定》(SGA)第3条关于调查的规定是否适用于根据《纺织品与服装协定》(ATC)第6条实施的过渡性保障措施这个问题。在该案的审理中,上诉机构首先根据DSU第11条[24]以及SGA第3条[25]关于调查的规定,确定专家组对根据SGA实施的保障措施进行审查时的审议标准:
专家组必须审查主管机关是否对所有相关因素进行了评估;审查主管机关是否对所有相关事实进行了评估,并审查主管机关对这些事实如何支持其裁定结果所作的解释是否适当;审查主管机关的上述解释是否全面阐述了数据的性质和复杂性,并审查主管机关是否对这些数据可能存在的其它合理解释做出了回应。但是,专家组不可对证据进行重审,也不以可用自身的观点代替主管机关的观点。[26]
上诉机构随后指出,虽然ATC第6条过渡性保障措施条款既没有关于主管调查部门的规定,也没有关于调查程序的规定,但上述审议标准照样对ATC项下实施的保障措施适用。[27]这个裁定事实上意味着SGA第3条关于主管机关调查程序的规定对ACT项下实施的保障措施适用。因为无论成员指定那个政府部门作为ATC项下过渡性保障措施的主管机关,也无论这个主管机关按照怎样的程序进行调查,专家组都要审查其调查:
是否对所有相关因素进行了评估;是否对所有相关事实进行了评估;是否对这些事实如何支持其裁定结果做出了适当的解释;其解释是否全面阐述了数据的性质和复杂性;以及调查是否对这些数据可能存在的其它合理解释做出了回应。
由此确定了主管机关的审查义务为:
对所有相关因素进行评估;对所有相关事实进行评估;对这些事实如何支持其裁定结果做出适当的解释;在所做解释中全面阐述数据的性质和复杂性,并对这些数据可能存在的其它合理解释做出回应。
3.2阿根廷鞋案
在2000年的阿根廷—对进口鞋类采取的保障措施(以下简称阿根廷鞋案)[28]案件报告中,上诉机构裁定:
GATT1994与《保障措施协定》都是《WTO协定》附件1A中的《货物贸易多边协定》,因而二者同属《WTO协定》的“有机组成部分”,“对所有成员具有约束力”。因此,GATT1994第19条与《保障措施协定》条款都是《WTO协定》的条款。它们作为该条约的一部分同时生效。它们平等适用并对所有成员具有平等约束力。同时,由于这些规定都是关于同一个问题,即成员实施的保障措施问题,因此,专家组关于“将GATT1994第19条与《保障措施协定》当作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来解读并将它们所规定的权利与纪律相互联系起来加以考虑更为合理”的认定是正确的。[29]
本案中,根据上述结论,上诉机构裁定,GATT1994第19条“不可预见的发展”的要求对根据WTO《保障措施协定》采取的保障措施适用。
同理,在对《报告书》第242段进行的法律解释以确定其正确运用时,将《报告书》第242段、《议定书》第16条以及WTO《保障措施协定》“所规定的权利与纪律相互联系起来加以考虑”也应该“更为合理”。
[1]具体为《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3.2条的规定。参见《世界贸易组织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法律文本》,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355页。
[2]WTO,AgreementonTextilesandClothing,《世界贸易组织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法律文本》,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73页。
[3]WTO,AgreementonSafeguards,《世界贸易组织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法律文本》,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275页。
[4]《议定书》第1.2条规定:“中国所加入的《WTO协定》应为经在加入之日前已生效的法律文件所更正、修正或修改的《WTO协定》。本议定书,包括工作组报告书第342段所指的承诺,应成为《WTO协定》的组成部分。”《议定书》第1.3条规定:“除本议定书另有规定外,中国应履行《WTO协定》所附各多边贸易协定中的、应在自该协定生效之日起开始的一段时间内履行的义务,如同中国在该协定生效之日已接受该协定”。《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2页。
[5]WTO,UnderstandingonRulesandProceduresGoverningtheSettlementofDisputes,《世界贸易组织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法律文本》,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355页。
[6]ViennaConventionontheLawofTreaties,见黄东黎著《国际贸易法》第141页,法律出版社,2003年。WTO上诉机构在Japan–TaxesonAlcoholicBeverages(WT/DS8&10&11,1996)案件中裁定:Article3.2oftheDSUdirectstheAppellateBodytoclarifytheprovisionsofGATT1994andtheother"coveredagreements"oftheWTOAgreement"inaccordancewithcustomaryrulesofinterpretationofpublicinternationallaw".Followingthismandate,inUnitedStates-StandardsforReformulatedandConventionalGasoline,westressedtheneedtoachievesuchclarificationbyreferencetothefundamentalruleoftreatyinterpretationsetoutinArticle31(1)oftheViennaConvention.Westressedtherethatthisgeneralruleofinterpretation"hasattainedthestatusofaruleofcustomaryorgeneralinternationallaw".TherecanbenodoubtthatArticle32oftheViennaConvention,dealingwiththeroleofsupplementarymeansofinterpretation,hasalsoattainedthesamestatus.
[7]上诉机构在Japan–TaxesonAlcoholicBeverages(WT/DS8&10&11,1996)案件中裁定:AdoptedpanelreportsareanimportantpartoftheGATTacquis.Theyareoftenconsideredbysubsequentpanels.TheycreatelegitimateexpectationsamongWTOMembers,and,therefore,shouldbetakenintoaccountwheretheyarerelevanttoanydispute.
[8]英文原文:ThedisputesettlementsystemoftheWTOisacentralelementinprovidingsecurityandpredictabilitytothemultilateraltradingsystem.TheMembersrecognizethatitservestopreservetherightsandobligationsofMembersunderthecoveredagreements,andtoclarifytheexistingprovisionsofthoseagreementsinaccordancewithcustomaryrulesofinterpretationofpublicinternationallaw.RecommendationsandrulingsoftheDSBcannotaddtoordiminishtherightsandobligationsprovidedinthecoveredagreement.见《世界贸易组织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法律文本》,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355页。
[9]英文原文:itservestopreservetherightsandobligationsofMembersunderthecoveredagreements.
[10]另外,《谅解》第1.2条规定:“在可能的情况下使用特殊或附加规则和程序,并应在避免抵触所必须的限度内使用本谅解所列规则和程序”。该规定直接支持“特别规定优先一般规定”的国际法原则。见《世界贸易组织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法律文本》,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354页。
[11]英文原文:BecausethesecondsentenceofSectionIII:2providesforaseparateanddistinctiveconsiderationoftheprotectiveaspectofameasureinexaminingitsapplicationtoabroadercategoryofproductsthatarenot‘likeproducts’ascontemplatedbythefirstsentence,weagreewiththePanelthatthefirstsentenceofSectionIII:2mustbeconstruednarrowlysoasnottocondemnmeasuresthatitsstricttermsarenotmeanttocondemn.见Japan–TaxesonAlcoholicBeverages,WT/DS8&10&11/AB/R。
[12]UnitedStates-StandardsforReformulatedandConventionalGasoline,WT/DS2/AB/R.
[13]《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解释通则:1.条约应依其用语按其上下文并参照条约之目的及宗旨所具有之通常意义,善意解释之。2.就解释条约而言,上下文除指连同弁言及附件在内之约文外,并应包括:(a)全体当事国间因缔结条约所订与条约有关之任何协定;(b)一个以上当事国因缔结条约所订并经其它当事国接受为条约有关文书之任何文书。3.应与上下文一并考虑者尚有:(a)当事国嗣后所订关于条约之解释或其规定之适用之任何协定;(b)嗣后在条约适用方面确定各当事国对条约解释之协定之任何惯例;(c)适用于当事国间关系之任何有关国际法规则。4.倘经确定当事国有此原意,条约用语应使其具有特殊意义。第32条解释之补充资料:为证实由适用第31条所得之意义起见,或遇依第31条作解释而:(a)意义仍属不明或难解;或(b)所获结果显属荒谬或不合理时,为确定其意义起见,得使用解释之补充资料,包括条约之准备工作及缔约之情况在内。
[14]见前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1条的条约内容。
[15]见前注17《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
[16]见前注17《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2条。
[17]英文原文:Article31oftheViennaConventionprovidesthatthewordsofthetreatyformthefoundationfortheinterpretiveprocess:"interpretationmustbebasedabovealluponthetextofthetreaty".
[18]英文原文:ThetermsofArticleIIImustbegiventheirordinarymeaning--intheircontextandinthelightoftheoverallobjectandpurposeoftheWTOAgreement.Thus,thewordsactuallyusedintheArticleprovidethebasisforaninterpretationthatmustgivemeaningandeffecttoallitsterms.TheproperinterpretationoftheArticleis,firstofall,atextualinterpretation.
[19]见Japan–TaxesonAlcoholicBeverages(WT/DS8&10&11/AB/R)脚注第16。另见YearbookoftheInternationalLawCommission,Vol.II,p.219(1966).
[20]英语原文:AfundamentaltenetoftreatyinterpretationflowingfromthegeneralruleofinterpretationsetoutinArticle31istheprincipleofeffectiveness(utresmagisvaleatquampereat).InUnitedStates-StandardsforReformulatedandConventionalGasoline,wenotedthat"[o]neofthecorollariesofthe‘generalruleofinterpretation’intheViennaConventionisthatinterpretationmustgivemeaningandeffecttoallthetermsofthetreaty.Aninterpreterisnotfreetoadoptareadingthatwouldresultinreducingwholeclausesorparagraphsofatreatytoredundancyorinutility".
[21]Argentina–SafeguardMeasuresonImportsofFootwear,WT/DS121/AB/R,2000年1月12日。上诉机构报告第81段。英文原文:Yetatreatyinterpretermustreadallapplicableprovisionsofatreatyinawaythatgivesmeaningtoallofthem,harmoniously.And,anappropriatereadingofthis"inseparablepackageofrightsanddisciplines"must,accordingly,beonethatgivesmeaningtoalltherelevantprovisionsofthesetwoequallybindingagreements.
[22]见前注11。
[23]UnitedStates–TransitionalSafeguardMeasuresonCombedCottonYarnfromPakistan,WT/DS192/AB/R,2001年10月8日。
[24]DSU第11条规定专家组的职能为:“对其审议的事项做出客观评估,包括对该案件事实及有关适用协定的适用性和与有关适用协定的一致性的客观评估”。《世界贸易组织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法律文本》,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362页。
[25]SGA第3条规定实施保障措施的调查程序为:“主管机关应公布一份报告,列出其对所有有关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的调查结果和理由充分的结论”。《世界贸易组织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法律文本》,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276页。
[26]英文原文:“panelsmustexaminewhetherthecompetentauthorityhasevaluatedallrelevantfactors;theymustassesswhetherthecompetentauthorityhasexaminedallthepertinentfactsandassessedwhetheranadequateexplanationhasbeenprovidedastohowthosefactssupportthedetermination;andtheymustalsoconsiderwhetherthecompetentauthority''''sexplanationaddressesfullythenatureandcomplexitiesofthedataandrespondstootherplausibleinterpretationsofthedata.However,panelsmustnotconductadenovoreviewoftheevidencenorsubstitutetheirjudgementforthatofthecompetentauthority.”见UnitedStates–TransitionalSafeguardMeasuresonCombedCottonYarnfromPakistan(WT/DS192/AB/R)上诉机构报告第74段。
[27]UnitedStates–TransitionalSafeguardMeasuresonCombedCottonYarnfromPakistan(WT/DS192/AB/R)上诉机构报告第76段。
1.1 企业没有目标感
我国大多的中小食品企业在食品生产质量目标的确立上不明确,使得整个企业内部在生产质量上没有责任感。最终导致企业管理层和企业员工对质量目标陌生、茫然,中小企业难以达到规定要求的质量目标,影响企业效益。
1.2 企业管理机构不完善,制度不健全
中小食品企业不断稳定发展,资金增加、规模扩大。但是大多企业仍缺乏有效的管理机制,管理方法落后,企业管理部门各自为政,缺乏有效沟通,没有具备执行力的职能部门。企业内部门虽多,但是在中小企业中还是以厂长为决策中心,企业在管理权利上过于集中。企业管理由厂长一人直接管理,在企业发展初期,具有很强的优势,因为初期企业人员少,产品单一,一人管理能够加快工作效率,具有很强的管理优势。但是随着企业的发展,人员不断增加,厂长一人管理制度就难以做到面面俱到,进而产生管理漏洞。企业缺少有效的职能部门,导致企业内部执行能力差,即便出台质量规章制度也难以实施。而且一些中小企业不重视基层的人员配置,为了节约在人员工资上的开支,常常出现身兼数职的基层领导[1]。企业管理层权利集中,基层人员管理混乱,无法确保质量制度的有效实施。
1.3 检验工作被轻视
对于食品生产企业来说,产品出厂检验阶段至关重要,这不但涉及到企业产品的质量是否合格,还关系到消费者食用的安全问题。但是,很多中小食品企业为了尽快将产品投入市场抢占市场份额,在产品检验阶段敷衍了事,只进行简单的产品外观、规格等检测工序。这种不负责任的态度不利于产品质量的保障,对消费者的安全不负责任。
1.4 企业员工素质能力低
中小食品企业员工整体学历不高。中小食品企业管理层多为企业创办时期的开拓者,这些管理人员虽然大多学历较低,但是具有丰富的经验和娴熟的技术,是中小食品企业重要的人才资源。但是这些企业开拓者普遍思想古板,不爱运用先进的管理机制,部分人员依仗过去的成绩,而骄傲自满,不思进取。企业基层员工普遍学历低,而且掌握的技术水平不过关,很多年轻员工在企业中只是为了获得工作经验,对企业没有归属感,使得中小食品企业难以留住人才。不利于质量管理体系在生产员工中的实行。
2 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2.1 确立目标
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前,应对其进行目标的确立。企业目标的确立应以企业实际生产水平和经营状况为基础,结合企业实际,确定目标的大小。企业质量目标应随着企业的不断发展而进行不断的更新,为企业的前进确定方向,提供企业发展动力。
2.2 建立管理结构
为了保障企业质量目标在日后得到有效实施和发展,企业内部应该建立与之配套的组织结构。在厂长下设立管理部门,对企业的管理进行分工,减少厂长管理压力。管理部门要有专属管理范围,各管理部门不能出现管理重叠的情况[2]。在每周要定期由厂长召开企业内部管理会议,对企业一周的工作进行总结,确立目标,提高产品质量,推动企业发展。
3 运行质量管理体系
3.1 原料把关
食品原料的好坏直接影响食品企业产品的质量。作为中小企业的采购人员一定要严格对食品原料进行检查,坚守职业道德,做好原料采购工作。企业在采购人员的选择上应该谨慎,任用具备责任心,品质优秀的人员,企业在原料供应方面,不能为节约成本而冒险使用品质差的食品原料。3.2 加强生产监管中小食品企业进行产品生产中,明确生产工序中各生产线工作职责,加强对各生产线的管理,生产工人在操作前要进行卫生消毒,企业对生产人员做定期体检,保障加工过程中产品的卫生安全[3]。生产设备要经常进行检查,定期实行维护,确保安全生产。
3.3 重视检验
企业对生产产品的检验要进行细致的检验工作。作为企业检验管理部门按照国家食品安全质量标准规定,制定利于企业内部检验工作的检验工作流程和制度,检验工作要建立专业检验部门,聘用专业检验人员,确保企业检验工作的顺利进行。实际检验工作中,检测部门要依据安全质量规章制度有序进行,对各检验关键点严控检查。检验工作不能仅限于对生产产品的检验,对产品原料的检查也要重视,比较各原料供应方提供的原料质量,为企业原料采购工作进行指导,保证产品质量安全。
3.4 发展改进
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对于中小型食品企业的帮助不仅仅体现在当下,而是能够更好地促进其进行发展。产品投入市场后,通过抽查调查的方式,企业应了解消费者对于产品的满意度。通过调查结果,企业应进行分析,根据反馈的结果对生产的产品进行改进升级,更好的迎合市场,满足消费者需要。在产品质量检测后,企业要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处理,并寻找导致食品质量发生问题的原因,进行及时的改进。
4 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