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正>琼卫妇幼[2014]20号各市、县、自治县卫生局,洋浦社会发展局,农垦总局卫生局,海医附院,委直属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持续营造爱婴爱母社会氛围,提升产科、儿科服务质量,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爱婴医院复核的通知》(国卫妇幼函[2014]185号)要求,并在总结前期爱婴医院创建工作经验基础上,我委决定开展爱婴医院复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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