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海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 【正文】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

营业性运输   水路运输   没收违法所得   民用港口   经营范围  

摘要:<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4号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总理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国务院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税金、规费(港务费、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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