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海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海南省2008年提高义务教育中小学教师岗位绩效津贴的通知 【正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海南省2008年提高义务教育中小学教师岗位绩效津贴的通知

教师岗位   绩效工资   退休人员   预算拨款   中等职业学校  

摘要:<正>琼府办[2008]174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省义务教育中小学教师岗位绩效津贴办法,适当提高义务教育中小学教师工资水平,省政府决定提高我省2008年义务教育中小教师岗位绩效津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列入财政预算拨款的义务教育中小学校(含农村特设岗位教师)、高中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省、市县研训机构中2007年12月31日在册的全体正式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2008年1月1日以后正式调(聘)入上述单位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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