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正>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8号)等文件要求,为按时完成清理拖欠建设领域工程款(以下简称清欠)工作任务,防止发生新的拖欠,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政府牵头,部门负责。各市、县政府及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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