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正>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适应琼港澳间日益增长的经贸交流与合作的需要,进一步促进我省对外开放,根据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关于调整有关行政审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2004]港办交字第23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调整因公赴港澳审批事项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我省因公赴港澳事项(含港澳中资企业常驻人员及因公临时赴港澳团组)统一归口省外事侨务办公室(省港澳事务办公室)审批或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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