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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档案管理办法

档案管理办法   档案事业   档案工作   镇人民政府   企事业单位  

摘要:<正> 根据2004年8月6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档案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档案管理.发挥档案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均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档案事业发展所需的经费。第四条省、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对档案事业依法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城镇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人员负责保管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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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期刊级别:省级期刊

发行周期:半月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