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哈贝马斯的话语伦理学一方面追求普遍主义的“正义”,恢复道德规范的有效性,但同时,又给予个体足够的关注,是包容他者的正义,这即是哈贝马斯所言的正义的他者——团结,正义与团结构成了哈贝马斯话语伦理学的双重特性。但是这一特性,受到了霍内特和后现代学者的质疑,在他们看来普遍的语用规则不可能真正的关涉到主体的真实感受,因而也不可能真正的包容他者,正义与团结并没有真正的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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