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目前,许多地方强调“为国家或为集体植树才算义务植树”。有的地方面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深入和私有林的发展而彷徨,不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怎样去开展义务植树,怎样去认定义务植树,有的甚至说在这些地方已不存在义务植树,没有必要再搞义务植树了。这些认识对不对?私有林主,包括从事私有林造林、管理等经营活动者是否已经履行了植树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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