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赣南医学院学报 关于探望权的思考 【正文】

关于探望权的思考

作者:邬书步; 王志坚 赣南医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江西赣州341000
身心健康   子女   婚姻法  

摘要: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亨有协助的义务。这一规定,有利于父母离婚后的子女的身心健康,也有利于家庭的和睦和社会的安定,其积极意义是显而易见的。然而,我们认为,探望权的规定还不完善,主要是探望权主体的外延过窄。现实生活中,需要探望权的不仅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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