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关于保险合同的标的究竟为何,学界存在保险标的说、保险保障行为说、保险利益说及统一体说等争议,这些学说有的混淆了标的和标的物的概念,有的未考虑到合同的相对性,有的不符合民法的基本原理,有的无法清晰界定保险合同标的,各有其不足之处。保险合同是合同的一种,而合同是债的发生原因之一,要正确分析保险合同的法律关系,就要追本溯源,研究债法对于债之标的的界定。保险合同的标的应当是当事人之间得请求对方所为的'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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