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公民与法 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自首的认定 【正文】

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自首的认定

作者:李晓燕 郑州大学法学院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自首   认定  

摘要: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既存在一般自首又存在特别自首。对一般自首而言,自动投案的时间不应包括双规期间,如实供述的必须是自己的犯罪事实。特别自首则只要被司法机关采取一定限制自由的措施,交代与前罪相对独立的罪行的都可以成立。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学术咨询 免费咨询 杂志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