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仲裁法上,站在纠纷解决和权利本位的立场上,争议可仲裁性的概念应该从应然的角度进行界定,是指依据争议的性质和仲裁的性质,该争议能否被当事人提交仲裁而最终解决的属性。其与诉讼中的可诉性乃同一位的概念,并不具有法定性。争议可仲裁性乃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仲裁制度的延伸,以及公共政策对仲裁的限制,并不等同于公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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