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公民导刊 捡拾的“狗头金”应上缴国家 【正文】

捡拾的“狗头金”应上缴国家

作者:田意献 重庆市酉阳自治县大溪镇人大
头金   矿产资源   我国民法通则   分布规律   埋藏物  

摘要:<正>牧民捡拾的"狗头金"应上缴国家。理由如下:从法规上来说,应上缴国家。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牧民捡拾的"狗头金",属于一种天然形成的矿产,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理应上缴国家。从价值上来说,应上缴国家。"狗头金"具有极高的科研价值。它的科研、收藏、观赏价值远超黄金,但我们对它的研究相当滞后,对其分布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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