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张小姐于2000年1月1日进入深圳栗公司,2007年6月1日,其与公司签定了最后一份也是第三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07年6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2010年3月1日,张小姐向公司提出请求:因本人在公司已工作满10年,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已经具备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请求公司将双方签定劳动合同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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