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原告:张天佑,智力四级残疾人。被告:石家庄天巧造纸厂。原告是智力四级残疾人,1992年3月开始在被告单位(国营企业)做计划外临时工。2000年1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又续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在合同履行期间,原告多次因病住院,有证据的住院天数就达41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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