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申诉方:张某,女,22岁,某合资饭店中餐厅服务员,合同制工人。被诉方:某合资饭店。张某系职业高中毕业生,分到某合资饭店工作,并与饭店正式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终止前的一个月,张某就合同到期后不再与饭店续订一事向饭店提出了请求,饭店人事部表示同意,并答复张某过一个月后来办手续。一个月以后,张某手持接收单位的商调函找到饭店要求办理调离手续时,人事部负责人却突然提出:“要调走可以,但必须交齐后三年的培养费1200元,然后才给办理调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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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签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