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管理@人 “退休”男女应有别? 【正文】

“退休”男女应有别?

作者:张志坚
退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男女   人民法院   性别歧视  

摘要:2005年10月,河南省平顶山市周香华以“单位让其55周岁退休属性别歧视、违反《宪法》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在裁决结果不予支持后,又向人民法院提请民事诉讼,法院最终于做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周女士的“要求与男性同龄退休”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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