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现行《公司法》对职工民主参与机制的缺位具体表现在:一是《公司法》对董事会中职工代表的规定仅限于国有企业或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国有独资公司,而对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非国有企业则缺少规范;二是《公司法》中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民主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样仅限于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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