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2年后京都协议的谈判为基于“农林和其它土地利用”(AFOLU)①活动纳入国际气候变化制度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机会。基于“巴厘路线图”,为了充分应对即将于哥本哈根举行的《公约》第15届缔约方会议,中国政府需要充分认识基于AFOLU活动的碳汇市场潜力和制度约束,并做出恰当的政策选择,从而在后京都时代,使中国的AFOLU活动在国际气候变化制度中扮演极为关键的角色,并为中国的可持续经济发展真正注入巨大的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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