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广东安全生产 劳动合同解除后,仍可追究原单位职业病赔偿责任 【正文】

劳动合同解除后,仍可追究原单位职业病赔偿责任

职业病防治   劳动关系   赔偿责任   同解   单位  

摘要:陈某自1990年起在某矿业公司从事井下采矿工作。2013年1月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离职前,矿业公司委托当地县医院对陈某进行体检,结果显示陈某身体正常。但在2013年5月,陈某经省职业病防治院诊断患为“矽肺一期”职业病,并经所在市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随后,陈某向公司所在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矿业公司支付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等费用。仲裁委以陈某和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不予受理。陈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学术咨询 免费咨询 杂志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