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广东安全生产 未配备必要防护用品酿事故承包人终获刑 【正文】

未配备必要防护用品酿事故承包人终获刑

重大责任事故罪   承包人   配备   防护用品   安全防护设备  

摘要:10月12日,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大同市南郊区同采路绿洲西城路段的污水井清理工程承包人冉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2014年,冉某某承包了大同市南郊区同泉路绿洲西城路段的污水井清理工程。并雇用了3名工人清理污水井,分别是段某某(他的小舅子)、郝某某、陈某某。但他并没有对工人进行任何专业作业的培训,也没有给工人配备防毒面具、氧气瓶、安全带等安全防护设备,更没有配备井下有毒气体和氧气浓度测量装置,他只是给工人配备了绳索、安全帽、雨鞋、铁锹和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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