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广东安全生产 高温津贴不得克扣充抵高温中暑可享工伤待遇 【正文】

高温津贴不得克扣充抵高温中暑可享工伤待遇

作者:颜梅生
高温作业   工伤待遇   津贴   中暑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摘要:夏天来了,骄阳似火。高温下工作的劳动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享有特殊的“高温权利”。这包括依法获得高温津贴,特殊条件下拒绝高温作业,以及一旦中暑享受职业病待遇等。2007年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联合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明确指出:“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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