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6年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刑法修正案(八)》所列“污染环境罪”的司法解释进行了大量修改完善,其中对隐蔽排污类污染环境罪进一步补充,并对“有毒物质”重新作出界定,但在办理具体案件过程中,对犯罪构成的主客观要件仍存争议。本文结合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办案实际,就相关问题展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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