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法治现代化研究 论事后抢劫罪 【正文】

论事后抢劫罪

作者:桥爪隆; 王昭武(译) 日本东京大学大学院; 云南大学法学院
事后抢劫罪   准抢劫   盗窃机会的持续   结合犯   承继的共犯  

摘要:由于与抢劫罪一样,同时具有作为财产犯罪的性质与作为人身犯罪的性质,因而,事后抢劫罪被称为准抢劫罪,要求暴力、胁迫达到按照社会一般观念一般情况下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要成立事后抢劫罪,以在盗窃机会的持续过程中实施暴力、胁迫为必要。判断盗窃机会的持续性标准是,盗窃犯与被害人等之间的紧迫对立状态是否仍然在持续。作为本罪主体的“盗窃犯”还包括盗窃的未遂犯,并且,应该以盗窃行为的既遂或未遂作为本罪的既遂与未遂的区别标准。另外,本罪是以盗窃行为以及暴力、胁迫作为实行行为的结合犯,因而在盗窃犯实施了盗窃行为之后再参与进来,仅仅参与了盗窃犯的暴力、胁迫行为的,就属于是否成立承继的共同正犯的问题。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学术咨询 免费咨询 杂志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