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法治社会 逃税罪“免责条款”的性质与适用 【正文】

逃税罪“免责条款”的性质与适用

作者:坚; 武瑞 中山大学法学院; 中山大学粤港澳发展研究院; 中国政法大学
逃税罪   客观处罚条件   排除责任   类推适用   限制解释  

摘要:《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作为逃税罪的免责条款,其性质不是客观处罚条件。将该条款解读为客观处罚条件,误读了客观处罚条件的性质,且导致犯罪成立不断延后、追诉时效的起算时点困难等悖论。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作为排除责任的条款,应当被类推适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等特殊领域逃税犯罪。为防止本条款的扩张带来刑事政策失效、量刑不均衡等问题,应当限制解释本条款中“有第一款行为”的规定,即本条款仅适用于逃税犯罪的第一档法定刑的行为,而不包括“数额巨大”或者“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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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

影响因子:1.44

期刊级别:省级期刊

发行周期:双月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