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美国行政法中平等原则的审查,联邦最高法院形成了严格审查、中度审查、合理审查的三重审查模式。适用严格审查标准涉及的是基础性权利或行政法重大价值关切的内容;适用中度审查标准包含对较重要的利益关切的评价;适用合理审查标准则相对较为宽松。德国行政法中平等原则的审查,需要满足“穷尽一切手段”作为前置条件,联邦宪法法院采用分两步走的审查方法来对相关的立法进行审查。基于三层级密度审查标准,判断立法中所做出的区别对待是否可以在行政法上做出合理解释。美德两国的审查模式,都是针对不同的立法情况,采取了层级性递进的处理方式;都强调在某项立法规定的差别待遇较大时,实行更加严格的审查;都在考量平等原则普遍适用的基础上,针对个别情况采取特别歧视禁令审查。但基于政治制度和审查渊源的不同,两国在行政法平等原则的审查模式上也存着差异性。同时,基于适用不同标准之间的界限以及审查标准自身,两国也都面临着一定程度的挑战。对此,中国应基于自身国情采取批判式的借鉴,来构建和完善相应的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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