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法学研究 隋朝监察制度述论 【正文】

隋朝监察制度述论

作者:张先昌 江苏大学法学系教授
监察制度   隋朝   述论   机构建制   独立行使  

摘要:隋朝监察制度与前代相比有很大变化。一是在组织上,整顿御史台机构建制,淡化御史的天子监察官身份,强调独立行使监察权;废除御史台官属由台主任命之制,改由中央吏部考核任命,或由三省长官推荐,皇帝敕授;制定地方监察法规“六察”;二是强化了监察机关和监察官的各项职责与权力。从实施效果和作用上看,文帝时代好于炀帝时代,二帝统治的前期好于后期。在封建社会,监察的效果虽与制度的完善和监察官员的素质有密切的关系。但起决定作用的是皇帝的重视程度、个人品格与素养。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学术咨询 免费咨询 杂志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