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法学评论 假劣疫苗刑法规制的回应性与整全性 【正文】

假劣疫苗刑法规制的回应性与整全性

作者:彭凤莲 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
假劣疫苗   刑法规制   回应性   整全性  

摘要:长春长生疫苗事件导致出现社会信任危机与社会恐慌,有鉴于此,国家提出“完善疫苗药品刑事法律制度”。法律与社会之间存在着互动关系,社会复杂性的增长需要并促进法律结构的变迁,法律的变化又导致重大社会变化。因此假劣疫苗的刑法规制,不只是满足一种专业需要,更要满足社会需要,承担社会整合功能。作为整全性的法律,要求保持协调一致性及价值的融贯性。假劣疫苗的刑法规制,既要与假劣药犯罪相协调,又要与刑法典相协调,还要在整个法律体系中与《疫苗管理法》《药品管理法》相协调。疫苗刑法制度的修改完善,承担着回应社会和价值融贯的追求,既是法律问题,也是道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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