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法学论坛 GDPR生效背景下我国被遗忘权确立研究 【正文】

GDPR生效背景下我国被遗忘权确立研究

作者:薛丽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 黑龙江哈尔滨150080
被遗忘权   数据删除权   立法障碍   构建基础   保护路径  

摘要:2018年5月生效的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将被遗忘权和删除权视作同一民事权利规定在同一法律规范中。实际上,被遗忘权是与狭义删除权存在本质区别的新型权利。被遗忘权是合法或正当处理的数据,脱离数据主体控制时权利人可以主张删除的权利。中外法院的被遗忘权纠纷案件判决结果表明,两者对于该权利的态度截然不同。究其原因在于中外被遗忘权的历史变迁路径不同。被遗忘权的本土化路径需要考量数据生命时效,平衡公众表达权,调和网络产业发展及考虑法律适用的可操作性。被遗忘权的制度理念在我国公司董事、监事、高管聘用规定、网络侵权纠纷案件受害人救济规定、失信被执行人失信期限规定等法律法规中有所体现。我国应当在未来制定《民法分则·人格权编》或者《个人信息保护法》时确立被遗忘权制度,实现其从应然权利到实然权利的立法突破。当下《人格权编》草案第47条和48条存在较大问题,应予以修改完善。统一的数据保护机构应该设立,并采取'四位一体'的监管模式才能保证被遗忘权的落地执行。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学术咨询 免费咨询 杂志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