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作为代议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及地方性法规虽然有民意的支撑,但此类立法的合宪性取决于其是否有相关的社会经济方面的事实基础。因而,对立法事实加以认定,便成为了针对立法实施合宪性审查的重要环节。立法事实包括与立法目的有关的事实、与立法的手段和目的之关联性相关的事实,以及作为法益衡量之前提的事实。在由司法机关针对立法的合宪性实施审查的国家,法院在认定立法事实时通常采取自制的立场。我国虽未采取由法院实施合宪性审查的体制,但考虑到审查的程序、立法机关予以回应的时限,以及审查的目的,作为审查主体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亦应在认定立法事实方面保持一定程度的自制。针对立法实施合宪性审查时的自制技术包括将审查基准与不确定性原则相结合,以及程序性审查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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