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现有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对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可以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但由于缺乏统一的'重大风险'司法认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重大风险'意涵不明、证明标准模糊、举证责任有待明确、认定主体专业性不足等问题。为此,应基于风险预防原则,从明确'重大风险'损害结果的认定标准、厘定'重大风险'的证明标准、完善'重大风险'的证明规则、完善专家参与制度等方面入手,对环境民事诉讼中'重大风险'的司法认定标准进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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