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经预见合同标的自始履行不能,仍然坚持订立该合同,在该合同解除时,无权就此合同的可得利益,向对方当事人请求损害赔偿。(2016)最高法民终711号民事判决认为,'因利成公司、宝源公司对项目转让合同不能履行负有过错,其签订合同时知晓晶隆公司与李炳在先签订有《协议书》的事实,对合同不能履行的后果应有预见,故其主张可得利益损失的诉讼请求不应予支持',鲜明地体现了这一裁判要旨,符合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和一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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