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法律科学 我国物权法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生效要件的解释与完善 【正文】

我国物权法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生效要件的解释与完善

作者:赵俊劳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陕西西安710063
特殊动产交付   登记意思表示   第三人   登记对抗  

摘要:关于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既不能类推适用一般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也不能随意超越《物权法》第24条规定的字面涵义范围,把交付和登记作为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而应当按照"登记对抗"的立法宗旨进行目的解释,只有将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作为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才能在特殊动产的多重买卖中出现"善意且对同一标的物享有物权利益"的多个买受人("善意第三人"),而为了解决"善意第三人"之间"物权利益"的冲突,《物权法》第24条规定的登记对抗的效力才能真正发挥规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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