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 情理之判的界限:中国古代司法中的目的解释论 【正文】

情理之判的界限:中国古代司法中的目的解释论

作者:管伟 山东政法学院法学院
古代司法   解释论   目的解释   古代中国   明刑弼教  

摘要:<正>一、中国古代目的解释中所蕴含的法律目的与情理一般说来,自汉以来,特别是"一准乎礼"的唐律问世以来,尽管频繁改朝换代,但封建律典的精神甚至内容却一脉相承。因此,古代中国法律发展虽经历了不同立法者的存在,但其目的却并未有实质性不同,一直保持着相对一致的稳定性。古代立法者对整体性法律价值的实现和期待,在一定程度上暗合了诺内特和塞尔兹尼克所说的"专制型法"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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