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指导性案例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效果欠佳,主要源于指导性案例的'参照'缺乏方法论指引。普通法国家的判例法适用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判例法适用过程分为两个层次的'三步走':确定作为司法推理大前提之先例的小'三步走',以及将先例适用于当前案件的大'三步走'。指导性案例的司法适用程序可分解为两个相似的'三步走':确定在当前案件中应当加以适用的指导性案例的小'三步走',以及将该指导性案例适用于待决案件从而得出裁判结论的大'三步走'。两个'三步走'的理论构造能够为法官'参照'指导性案例提供可操作的方法论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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