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理论研究和司法适用中,社会学解释方法往往与将社会经验事实作为法律解释的社会素材的客观性社会解释方法混淆。社会学解释方法属于事实范畴,客观性社会解释方法属于价值范畴,二者分属法律解释的不同认知模式,有着不同的理论基础。社会学解释与客观性社会解释在司法适用中有着不同的适用形式、场域和限制。社会学解释方法与客观性社会解释方法在司法中的恰当运用不仅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还有利于在智识上推动中国法教义学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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