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强调刑事立法的实证基础是论证刑事立法正当性并增强刑事立法公信力的前提,仅靠立法者主观臆断的立法决策难以与刑事立法的客观性需求相统一,可能被舆论所误导而将刑事立法引入歧途。实证分析能力欠缺等难题不足以成为拒绝'实证化'的实质性理由。应当重视刑事立法的实证基础,通过建立常态化的实证考察工作机制、完善具体实证方法、确立实证评估标准以真正落实刑事立法中的实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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