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税收法定是税法上基本建制原则之一,引导税制之规划,税政之实践,是民主原则与法治原则在税法领域的具体表现。类推适用是由已知的案件出发,将目光投射于个别系争案件,其为个案推论的过程,具有填补法律漏洞的作用。对于增加人民税收负担之法定构成要件,若以类推适用方式,扩张规范适用范围者,税法学上多认为,应予禁止。法律补充是超越制定法文本的“可能性文义”,具有“造法尝试”的性质。应坚持税收法定主义,并对于其所要求的其他法律补充禁止,应加以严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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