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并未从根本上解决行政审判之于社会之回应性不足问题,法教义学范式及其方法在行政法中的广泛应用则是该问题产生的根源。在行政法范畴内,法教义学与自然法学的思想与技术相互依存,二者能够统一于行政审判过程中,行政审判也只有引入自然法思想和方法方能更好地回应社会需求。自然法能够为回应型行政审判的建构提供全方位的理论支持,而其价值判断方法则可拓宽行政审判的范围和强度,进而增强司法对社会的回应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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