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经过多年实践,法院对于就业歧视案件已形成较为稳定的分析框架。在程序上按照劳动关系成立前后,区分为侵权争议和劳动争议两种程序,为受歧视者提供救济之门。实体上则运用侵权理论、劳动保护理论和缔约过失理论,初步建立就业歧视的审查框架。但这种多元的途径,导致各自在适用对象、举证责任、责任承担、歧视认定与合法抗辩等方面皆有不同之处。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未来可采取两步走方法逐步解决:短期内全部纳入劳动争议,长期则应建立单独的反歧视救济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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