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关于网络实时转播的法律属性,当前有四种观点,它们产生分歧的缘由在于从不同的法律解释方法出发所导致的不同结论,尤其是面临主观目的解释与客观目的解释之间的冲突和选择问题。针对当前的社会和技术发展现状,法院应注重从客观目的解释出发,对网络实时转播行为进行法律定性。对具有独创性节目的网络实时转播而言,将初始传播为'无线方式'的网络实时转播行为纳入广播权控制的范围之内,而初始传播为'有线方式'的网络实时转播则可纳入兜底条款进行调整。对不具有独创性节目的网络实时转播而言,可以统一利用广播组织的转播权对其进行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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