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作为一项重要的价值理念,法治的概念有其争议性,并具有不同的实践指向;特别是在司法实践的语境中,相互竞争的法治观表达带来了司法克制和司法能动的实践差异。以法律的权威性质、自由价值以及制度理性为宗旨的法治观,强调在立法和司法的职司划分的框架下,通过权威规则指引功能来落实自由行动的价值,由此塑造了司法克制的裁判风格;以法律的正确性主张、平等价值以及论辩理性为要义的法治观,则从法官实践的内在观点出发,通过确证道德正确的融贯原则来贯彻平等的价值,由此提倡司法能动的裁判风格。对司法实践中竞争性法治观的观察和分析可以激活法治概念的实践意蕴,从而更好地理解法治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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