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融贯性论证是司法裁判的基本要求,也是一种应当严格遵循的裁判方法。融贯性论证既包含内部证立也包含外部证立,后者需要法官针对可能存在的理解与信念歧异,对大前提的'合理'和小前提的'真'作出有力论证。然而,在最高人民法院的个别指导性案例中,仍然存在融贯性论证的缺失,例如指导性案例63号'徐加富强制医疗案'对'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判定标准进行了细化,但认真审视该案案情、裁判文书、后期论证文本、'裁判要点'等基础材料,可以看出其中存在规范性要素分解不清晰、没有严格遵循法律解释规则、一定程度偏离了司法谦抑性原则等缺憾,显示出融贯性论证的不足。这类个案的存在,对指导性案例的甄选以及更宽泛层面的司法实践提出了更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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