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理性法学的方法是以伦理上的若干基本原则为逻辑大前提,依据三段论从中推导出环环相扣、逐层递进的自然法规范体系。这种法学方法在18世纪末之前处于主导地位,德国的民法学深受其影响。以普特、胡果为代表的哥廷根学派对理性法学的方法进行批判,认为应当明确区分伦理与法以及自然法与实在法,主张从实在法素材中归纳出法的一般原则而不是从自然法中照搬这些原则,强调法的历史性。萨维尼引领的历史法学派强化了哥廷根学派法学方法论中的历史主义倾向,将其上升为自身的思想纲领。从这个意义上说,历史法学派的法学方法论是对哥廷根学派的法学方法论的承继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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